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完善失信約束機制,加強信用監管,規范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工作,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公開信息、信用修復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第四條 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應當依法依規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依規予以保密。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作出列入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事由、依據、提出異議等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本辦法第七條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規定。當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對異議期內提出的異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列入決定前,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且作出不再拖欠農民工工資書面信用承諾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責令限期支付工資文書指定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決定。情況復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列入決定,應當制作列入決定書。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列入事由、列入依據、聯合懲戒措施提示、提前移出條件和程序、救濟措施等,并按照有關規定交付或者送達當事人。第九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等有關規定,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和其他指定的網站公開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第十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相關部門作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當事人,由相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第十一條 當事人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期限為3年,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一)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滿6個月的;(三)作出不再拖欠農民工工資書面信用承諾的。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期限內再次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正在刑事訴訟期間或者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申請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證據和不再拖欠農民工工資書面信用承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決定是否準予提前移出,制作決定書并按照有關規定交付或者送達用人單位。不予提前移出的,應當說明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準予用人單位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應當將該用人單位的其他當事人一并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第十五條 申請提前移出的用人單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撤銷提前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列入的起止時間重新計算。第十六條 列入決定所依據的責令限期支付工資文書被依法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列入決定。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停止公開相關信息,并告知第九條規定的有關網站:(一)當事人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期限屆滿的;(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三)列入決定被依法撤銷的。當事人被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按照規定終止。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決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 | 2021/11/22
文化和旅游部出臺《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號《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長 胡和平2021年11月11日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文化和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旅游市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實施信用管理,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信用承諾和信用評價等活動。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人員。旅游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旅游景區經營服務、旅游住宿經營服務、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導游等有關人員。第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一)承擔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實施行業信用監管,統籌推進信用聯合獎懲;(二)組織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等,開展信用監督檢查;(三)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相關工作,開展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四)負責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五)負責管理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六)負責建設管理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負責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組織開展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工作;(七)開展誠信文化建設,指導組織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一)負責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制度規范的組織實施,開展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誠信文化建設、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各類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信用管理。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建設。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認定為失信主體的會員采取公開譴責、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行業自律措施,加強誠信宣傳教育。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與歸集第七條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地方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補充完善信用信息記錄,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有關工作。第八條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注冊登記、備案等用以識別、記載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仲裁執行信息;(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四)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信息;(六)其他反映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九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職責采集相關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采集。第十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歸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用信息。第三章 失信主體認定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分為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第十二條 文化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四)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第十三條 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的;(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游客滯留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行政處罰的;(五)未經許可從事旅游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應當遵守以下程序規定:(一)告知。經查證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應當向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送達《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載明認定理由、依據、懲戒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二)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在被告知的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認定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三)認定。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經專家評估、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依法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四)決定與送達。認定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一)存在“捂票炒票”、虛假宣傳、未履行相關義務、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但尚不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情形的;(三)在旅游經營活動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在指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四)拒不配合投訴處置、執法檢查,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12個月內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兩次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情形。12個月內第3次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第十六條 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認定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在作出決定前,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約談督促,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賠償補償義務、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可以不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守信情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采取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激勵措施。第十八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投資人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五)因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六)因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當事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七)因營業性演出含有禁止內容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不得再次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八)因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九)因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十)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旅行社因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五)導游、領隊因被吊銷導游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旅行社有關管理人員因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出境旅游業務;(七)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等時作為參考因素;(二)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在行政獎勵、授予稱號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條 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3年,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1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第二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堅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則,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二十三條 失信主體信息應當按照“誰認定、誰公開”原則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等渠道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詢、應用和反饋機制,推進信用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執法信息等相關信用信息及時與同級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門共享。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查詢與自身相關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為查詢提供便利。認定部門或者信用信息歸集管理部門發現信用信息有誤的,應當及時主動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誤時,有權向認定部門申請更正相關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實名提交的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第六章 信用修復第二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認定部門應當主動進行信用修復:(一)實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屆滿;(二)認定為失信主體的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不符合認定為失信主體標準的;(三)因為政策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訂,已經不適宜認定為失信主體的;(四)其他應當主動修復的情形。信用修復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進行。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積極進行合規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接受信用修復培訓、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請。有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培訓記錄、糾正失信行為等有關材料。(二)受理。認定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三)核查。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線上、書面、實地等方式檢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約談或者指導。(四)決定。認定部門應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五)修復。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失信主體的相關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一)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不滿6個月的、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不滿3個月的;(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三)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四)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欺詐行為的;(五)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第七章 信用評價與信用承諾第二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部根據工作需要,制定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和規范,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信用評價工作。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具備條件的機構依法依規參與信用評價。第三十條 鼓勵各部門在評優評先、人員招聘、試點示范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評價較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鼓勵和支持有關機構積極利用信用評價結果,拓展信用應用場景。第三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政務服務等工作中應當規范應用信用承諾,將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信息記錄,作為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曾經作出虛假承諾的,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有關規定。第八章 監督責任與權利保障第三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并采取通報表揚、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第三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予以處理。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九章 附 則第三十五條 《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等文書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需要實施嚴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段幕吐糜尾筷P于印發〈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文旅市發〔2018〕30號)、《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18〕119號)同時廢止。
文化和旅游部 | 2021/11/17
陜西省衛生健康信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結合衛生健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以及依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委托的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可用于識別、分析、判斷行政相對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信用主體)衛生健康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共享、披露、使用、修復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衛生健康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信息安全和信用主體 的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五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省衛生健康信用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全省衛生健康系統信用信息目錄和數據清單,制定全省衛生健康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相關標準和業務規范,促進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各設區市、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信用體系建設,共同推進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和共享第六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設運行全省統一的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平臺,以信用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個人身份號碼為基礎,歸集整合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建立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依據信用信息目錄和數據清單,組織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報送和數據更新工作。第七條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第八條從業機構的基礎信息主要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濟類型、成立日期、地址、許可范圍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號碼、職務等信息。從業人員的基礎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號碼、職務、職稱、執業范圍、執業地點(或單位)等信息。第九條守信信息主要包括:(一) 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表彰、表揚、獎勵的信息;(二) 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開展的扶貧、對口支援、搶險救災、衛生應急、志愿服務、無償獻血、慈善捐助等社會公益活動的信息;(三)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第十條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一)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刑事處罰的信息;(二) 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考試作弊、論文抄襲、 冒名頂替等弄虛作假行為信息;(三) 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信息;(四) 拒不執行行政決定、阻礙或抗拒監督執法等信息;(五) 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提供的聯合懲戒對象信息;(六) 國家“互聯網+監管”平臺提供的失信信息;(七)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第十一條 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平臺應當與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國家“互聯網+監管”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等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鼓勵信用主體以聲明、自愿注冊、自主申報、信用承諾等方式向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平臺提供自身信用信息。第十二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相關信用信息。第三章 信用評價及應用第十三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依托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平臺,按照全覆蓋、標準化和公益性原則對從業機構進行信用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的依據。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信用評價結果由高到低分為A(優秀)、B (良好)、C (中等)、D (較差)、E(差)五個等級,由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平臺依據信用評價標準自動生成,動態調 整。信用等級控制規定如下:(一) 從業機構在任何領域存在不良行為記錄,或者在本省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級較低的,不得評為A級;(二) 從業機構在衛生健康領域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的,在信用修復前不得評為B級及以上等級;(三) 從業機構在衛生健康領域存在5條及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在信用修復前不得評為C級及以上等級;(四) 從業機構被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列入聯合懲戒對象的,在信用修復前不得評為D級及以上等級;(五) 從業機構在衛生健康領域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符合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的,其信用評價結果直接判定為E級。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并按下列原則對從業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一) 對A級從業機構,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30%;(二) 對B級從業機構,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50%;(三) 對C級從業機構,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100%;(四)對D級從業機構,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150%;(五) 對E級從業機構,列為重點對象實施嚴格監管,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200%。對評價為D級、E級的從業機構,要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提醒約談,督促其糾正失信行為,進行信用修復,提升信用水平。第十六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的從業機構,可以作為聯合激勵對象實施下列激勵措施:(一) 在行政許可和政務服務活動中,享受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二) 優先享受行業政策扶持和評先評優;(三) 優先參與科研、試點等行業項目;(四) 在部門網站及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五) 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六)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第十七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為E級,且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的從業機構,應當依法采取下列懲戒措施:(一) 在行政許可和政務服務工作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二) 限制行業政策扶持;(三) 限制參與表彰表揚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四) 限制參與政府采購和項目招投標;(五) 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第十八條 從業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定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佐證材料。評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并在確認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處理結果。第十九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依據《陜西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做好信用修復工作。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對全省衛生健康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督導檢查。第二十一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報告制度,定期向上級部門報送相關情況。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信息安全相關法規,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機制,采取有效技術措施,確保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三條各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在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為的,由上級部門責令改正,對逾期未整改的追究相關責任:(一) 未按規定報送、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的;(二) 篡改、虛構、隱匿或者違規刪除信用信息的;(三) 違反法律、法規披露或者泄露信用信息的;(四)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陜西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信用中國(陜西) | 2021/11/12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行工作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行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自2019年我部在全國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以來,各地農業農村部門積極推進,壓實了生產主體責任,促進了產管銜接,進一步完善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措施,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在試行過程中,仍然存在開證不規范、推進不平衡、管理力度不夠等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有關要求,加快推進食用農產品達標合格證制度試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做好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規范開具(一)統一使用新版承諾達標合格證樣式。在試行過程中,合格證樣式和內容不斷完善,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此也做了積極探索。為進一步明確制度的核心要求與目標,我部將合格證名稱由“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調整為“承諾達標合格證”,并對合格證參考樣式做了進一步優化,新版樣式(見附件1)主要有以下調整。1.體現“達標”內涵?!斑_標”內涵即生產過程落實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附帶承諾達標合格證的上市農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F階段,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達標”主要聚焦不使用禁用農藥獸藥、停用獸藥和非法添加物,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等方面。2.突出“承諾”要義。承諾達標合格證是承諾證,首先要展示承諾內容。新版承諾達標合格證參考樣式,在全國試行方案中合格證參考樣式的基礎上,調整了承諾內容和基本信息的位置,將承諾內容放在承諾達標合格證最上端,生產者及農產品信息放后。3.調整承諾內容。明確是“對生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作出承諾。將承諾內容中“遵守農藥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規定”調整為“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4.增加承諾依據。增加可勾選的“委托檢測、自我檢測、內部質量控制、自我承諾”4項承諾依據。生產主體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時,根據實際情況勾選一項或多項。新版承諾達標合格證參考樣式自此文件印發之日起開始使用。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生產主體的指導,開具電子承諾達標合格證或通過打印方式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要在文件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按要求調整樣式。已印制的原樣式空白合格證,可在用完后調整。凡是新印制的,都要使用新版樣式。(二)確保承諾達標合格證規范有效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要堅持“誰生產、誰用藥、誰承諾”的原則,由種植養殖者作出承諾,勾選選項、自主開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村(社區)委員會、檢測機構、農產品批發市場等不應代替種植養殖者開具。(三)加強電子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管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推廣電子承諾達標合格證,將承諾達標合格證與農產品追溯一體化推進,取得了積極成效。以二維碼等形式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要堅持基本原則和要求,一是二維碼標識上或四周要明確展示“承諾達標合格證”字樣,二是掃碼后的內容中,首先要展示承諾達標合格證的名稱、承諾聲明、承諾依據等完整信息,接下來再展示企業簡介、品牌宣傳等內容。二、加快承諾達標合格證的推廣使用(四)加大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行力度。對試行品種范圍內尚未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生產主體,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督促其按要求盡快試行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提高試行覆蓋率。對已試行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的生產主體,要指導其規范開具,在試行品種上和批次上盡快實現全覆蓋,養成常態化開具習慣。要將承諾達標合格證與參加各類展示展銷會、參評各類品牌、獎項和項目支持掛鉤。將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納入食品安全等考核內容,落實監管部門工作責任。將試行情況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重要內容,督促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率先落實試行要求。進一步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對接,強化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的索證索票,明確將承諾達標合格證作為質量安全合格憑證的其中一種,倒逼生產主體自覺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之前開具產地證明的,要盡快轉向由生產主體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五)加強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宣傳。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定期總結提煉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實施成效,形成典型經驗和做法,開展學習交流。積極運用主流媒體、行業媒體、地方媒體等多種途徑,宣傳承諾達標合格證實施成效,展示本地典型經驗和亮點成果,擴大承諾達標合格證的社會影響力和消費者認可度,持續營造自覺開具、規范使用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良好氛圍。三、強化承諾達標合格證的監督管理(六)加大日常巡查檢查力度。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要將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的推行納入監管服務范圍,發揮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最初一公里”的作用。加強對開證生產主體的日常巡查檢查,每年對試行主體的巡查要達到全覆蓋。重點檢查主體是否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和《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試行)》(附件2),是否按照要求持續規范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要查看生產主體留存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證記錄,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七)加強帶證農產品監測和問題查處。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實施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應涵蓋附帶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農產品,掌握其質量安全狀況,切不可因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而缺失監管。對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問題要跟進開展監督抽查,對于承諾合格而抽檢不合格的生產主體,要依法重處,同時幫助種植養殖者查找原因、整改問題。對于虛假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要納入信用管理,實施聯合懲戒。(八)及時掌握試行進展情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定期調度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行情況,掌握轄區內應實施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的生產主體數量和已實施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的生產主體數量。對于已實施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的生產主體,要關注其是否處于常態化開具狀態,如屬于點狀零星開具的,要推動實現批批開具。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定期匯總分析本省份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行情況,加強試行工作的督促指導?!掇r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公布后,按照法律有關規定抓好貫徹落實。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行工作,加快推進步伐,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2021年底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開展一次自查(自查表詳見附件3),重點自查生產主體名錄是否健全,開證主體日常監管和市場查驗等情況,督促指導各地加快推進實施,確保試行工作落實到位。2021年12月15日前,請將本省份自查情況及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行情況總結報送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并抄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工作過程中,可以隨時以新聞報道、工作簡報等形式報送有關經驗和亮點成效。聯系方式: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郭艷青,電話:010-59192694,電子郵箱:nybjgc@163.com。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劉海華,電話:010-82106327,電子郵箱:15201433678@126.com。附件鏈接: 1.新版承諾達標合格證參考樣式 2.農產品生產主體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試行) 3.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實施情況自查表農業農村部辦公廳2021年11月3日
農業農村部 | 2021/11/10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現將《“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2021年10月9日(此件公開發布)文件鏈接:“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
中國政府網 | 2021/10/29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訂《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交公路發〔2009〕733號)作如下修訂: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豆肥┕て髽I信用評價規則(試行)》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交通運輸部2021年7月27日附件下載:1.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doc
中國政府網 | 2021/10/26
《寶雞市“十四五”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印發實施
按照寶雞市“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要求,寶雞市信用辦會同寶雞市信用建設促進會編制了《寶雞市“十四五”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在前期調研、起草編制、意見征求、專家評審等基礎上,進行了深入研討和反復修改,并與《陜西省“十四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寶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0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進行了銜接?,F經寶雞市政府審核通過,以寶雞市發改委名義印發實施?!秾氹u市“十四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主要是闡明“十四五”期間全市以法律、法規、標準和契約為依據,以健全覆蓋全社會成員的信用體系和信用基礎設施網絡為基礎,以信用信息應用和信用服務為支撐,安排部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發展導向、主要目標和重大任務,是指導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行動總則和實施依據?!兑巹潯饭?0章,一是總結了“十四五”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和機遇;二是提出了“十四五”信用體系建設的思想、原則和目標;三是重點聚焦政務、商務、社會、司法四大領域信用建設;四是完善歸集、獎懲、安全、服務、企業五大信用制度體系;五是建設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六是實施新型信用監管機制;七是實施信用建設十大示范試點工程;八是培育信用服務市場;九是加強誠信文化建設;十是強化信用建設保障措施。
寶雞市發展改革委 | 2021/10/15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 場 監 管 總 局 關 于 印 發《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市監信規〔2021〕3號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與其他部門溝通協調,統籌推進信用修復管理各項工作。加強宣傳解讀和業務培訓,做好輿情引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二、強化技術支撐。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總局數據標準規范,開發完善信用修復管理模塊,升級改造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動與經營異常名錄(狀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登記注冊、行政審批、執法辦案、異地信息交換等信息化模塊或系統的互聯互通,確保數據準確、更新及時,實現自動交換、自動提示、自動統計等功能。三、嚴格監督檢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自查、大數據分析和投訴舉報等手段,及時監測有關工作情況。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信用修復管理工作中存在錯誤的,應當責令下級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妒袌霰O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報告總局。附件: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7月30日附件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工作,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將信用修復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的信用修復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第四條 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標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作出決定或者標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交換至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停止公示相關信息。第五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一)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并公示;(二)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三)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四)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第六條 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第七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復申請書;(二)守信承諾書;(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當事人可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通過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第十條 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一)、(二)項規定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申請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三)、(四)項規定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申請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準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或者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或者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除外。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或者停止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門。第十二條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修復信息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配合在公示系統中停止公示、標注失信信息。第十三條 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恢復之前狀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公示期重新計算。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紙質、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網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信用修復。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予以處理。嚴禁在信用修復管理中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八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實施信用修復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文書格式范本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國政府網 | 2021/10/15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快推進招標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
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就《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兑庖姟分赋霎斍罢袠送稑耸袌鎏貏e是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還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招標人主體責任缺失,招標投標市場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市場壁壘還未完全消除;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情況仍然存在;招標投標權力制約監督機制還不健全,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項目招標投標現象屢禁不止;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及時性、主動性和監督能力還不足,社會監督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兑庖姟诽岢鲈谝幏堕_展履約管理方面,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信用和合同履約評價信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推進形成項目建設全過程閉環式管理。在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方面。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對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七個工作日內必須公開的規定,并及時推送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國”網站。在加強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方面。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將招標代理行為作為“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常態化管理,對參與串標和圍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并依法進行失信懲戒,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公布并按規定公開,評價結果可以作為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考依據。鼓勵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工作,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能力?!兑庖姟诽岢鲈谝幏豆操Y源交易平臺服務方面,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安全可信管理,全力對接市場監管、稅務、社保、信用等行政許可專網系統,實現招標投標主體信息來源可溯、去向可查。在落實監督管理職責方面。培育誠信自律,大力提高招標投標行業隊伍的職業素質,促進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正確樹立公平競爭擇優價值觀念,提升職業道德、專業能力和誠信自律意識。加快構建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相互結合的市場誠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作用,促進招標投標主體誠信守法。此外,《意見》提出開展信用評價。加快推進招標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貫穿市場主體招標投標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階段的新型監管機制,充分發揮信用在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茖W建立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加大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評審中的應用,進一步健全招標投標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為建立公平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打造良好營商環境提供有力保障。附件:《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 2021/10/09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9月30日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墩餍艠I務管理辦法》是《征信業管理條例》的配套制度,與《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共同構成征信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依法從嚴加強征信監管,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和信息安全,促進征信業市場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發展具有積極意義。據介紹,《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推動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不斷完善服務功能,取得突破性進展,在防范金融風險中發揮了征信體系主干作用。同時,批設兩家市場化個人征信機構、備案134家企業征信機構和59家信用評級機構,形成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與市場化征信機構優勢互補的發展格局,在增加征信有效供給、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墩餍艠I務管理辦法》在總結近年來征信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遵循規范與發展并重、機構監管與業務監管兼顧的原則,明確信用信息的范圍,細化征信業務的合規要求,規定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責任,為依法合規開展征信業務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規范指引?!墩餍艠I務管理辦法》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征信全流程業務規則。在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方面,規定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和原則,明確信用信息加工處理的客觀性和準確性要求,全面落實信息主體的知情、同意、異議和投訴等各項權利。在保障信用信息合法使用方面,強調信用信息使用的公平性和正當性。征信機構應當依法合規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畫像、信用評分、信用評級和信用反欺詐等征信服務,應用于服務實體經濟的金融等活動。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方面,進一步強化完善征信內控制度建設、征信系統安全管理和征信機構人員管理等監管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將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切實履行對征信業的監督管理職責,從嚴督促征信機構、金融機構等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征信業務活動,促進我國征信業規范健康發展,為健全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的現代金融體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征信支持。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4號《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9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第9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行 長 易綱2021年9月27日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個人開展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第四條 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機構許可;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征信機構備案;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信用評級機構備案。第五條 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組織適用本辦法關于金融機構的規定。第六條 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或者被濫用,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條 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第八條 征信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一)欺騙、脅迫、誘導;(二)向信息主體收費;(三)從非法渠道采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第九條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對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第十條 征信機構與信息提供者在開辦業務及合作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協議等形式明確信息采集的原則以及各自在獲得客戶同意、信息采集、加工處理、信息更正、異議處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十一條 征信機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應當制定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數據項、信息來源、采集方式、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護制度等事項及其變化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第十二條 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并且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第十三條 征信機構通過信息提供者取得個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應當向信息主體履行告知義務。第十四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將與其合作,進行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規范與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協議內容。信息提供者應當就個人信用信息處理事項接受個人征信機構的風險評估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情況核實。第十五條 采集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業秘密。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信息。第十七條 征信機構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統信息的準確性,保障信息質量。第十八條 征信機構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過程中發現信息錯誤的,如屬于信息提供者報送錯誤的,應當及時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屬于內部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優化信用信息內部處理流程。第十九條 征信機構應當對來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信息不一致的,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第二十條 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屆滿,征信機構應當將個人不良信息在對外服務和應用中刪除;作為樣本數據的,應當進行匿名化處理。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第二十一條 征信機構對外提供征信產品和服務,應當遵循公平性原則,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商業條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提供歧視性或者排他性的產品和服務。第二十二條 征信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對信息使用者的身份、業務資質、使用目的等進行必要的審查。征信機構應當對信息使用者接入征信系統的網絡和系統安全、合規性管理措施進行評估,對查詢行為進行監測。發現安全隱患或者異常行為的,及時核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停止提供服務。第二十三條 信息使用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查詢個人信用信息時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并且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個人信用信息。第二十四條 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信息,應當基于合法、正當的目的,不得濫用信用信息。第二十五條 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查詢、營業場所查詢等多種方式為個人信息主體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第二十六條 信息主體認為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認為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對異議和投訴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 征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者不采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第二十八條 征信機構提供信用報告等信用信息查詢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客觀展示查詢的信用信息內容,并對查詢的信用信息內容及專業名詞進行解釋說明。信息主體有權要求征信機構在信用報告中添加異議標注和聲明。第二十九條 征信機構提供畫像、評分、評級等信用評價類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建立評價標準,不得將與信息主體信用無關的要素作為評價標準。征信機構正式對外提供信用評價類產品和服務前,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測試和評估驗證程序,使評價規則可解釋、信息來源可追溯。征信機構提供經濟主體或者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產品和服務的,應當按照《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2019〕第5號發布)等相關規定開展業務。第三十條 征信機構提供信用反欺詐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建立欺詐信用信息的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 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價類、信用反欺詐產品和服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告下列事項:(一)信用報告的模板及內容;(二)信用評價類產品和服務的評價方法、模型、主要維度要素;(三)信用反欺詐產品和服務的數據來源、欺詐信用信息認定標準。第三十二條 征信機構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承諾;(二)使用對信用評價結果有暗示性的內容宣傳產品和服務;(三)未經政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同意,假借其名義進行市場推廣;(四)以脅迫、欺騙、誘導的方式向信息主體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產品和服務;(五)對征信產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六)提供其他影響征信業務客觀公正性的征信產品和服務。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第三十三條 征信機構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制定涉及業務活動和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保障征信系統的安全。第三十四條 個人征信機構、保存或者處理100萬戶以上企業信用信息的企業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核心業務信息系統網絡安全保護等級具備三級或者三級以上安全保護能力;(二)設立信息安全負責人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三)設立專職部門,負責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定期檢查征信業務、系統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措施執行情況。第三十五條 征信機構應當保障征信系統運行設施設備、安全控制設施設備以及互聯網應用程序的安全,做好征信系統日常運維管理,保障系統物理安全、通信網絡安全、區域邊界安全、計算環境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等,防范征信系統受到非法入侵和破壞。第三十六條 征信機構應當在人員錄用、離崗、考核、安全教育、培訓和外部人員訪問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員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條 征信機構應當嚴格限定公司內部查詢和獲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員的權限和范圍。征信機構應當留存工作人員查詢、獲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記錄,明確記載工作人員查詢和獲取信用信息的時間、方式、內容及用途。第三十八條 征信機構應當建立應急處置制度,在發生或者有可能發生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時,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告。第三十九條 征信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和個人信用信息應當存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四十條 征信機構向境外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征信機構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產品和服務,應當對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進行必要的審查,確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貿易、投融資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四十一條 征信機構與境外征信機構合作的,應當在合作協議簽署后、業務開展前將合作協議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二條 征信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一)采集的信用信息類別;(二)信用報告的基本格式內容;(三)異議處理流程;(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三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每年對自身個人征信業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并將合規審計報告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征信機構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一)征信內控制度建設,包括各項制度和相關規程的齊備性、合規性和可操作性等;(二)征信業務合規經營情況,包括采集信用信息、對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異議與投訴處理、用戶管理、其他事項合規性等;(三)征信系統安全情況,包括信息技術制度、安全管理、系統開發等;(四)與征信業務活動相關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五條 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侵犯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依法對其檢查和處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罰;擅自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進行處罰。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七條 征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第四十八條 征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九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從事征信業務、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或者查詢信用信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五十條 以“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復”等名義對外實質提供征信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進行企業征信機構備案但實質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合規整改。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信用 |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