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印發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 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 (2021年版)》的通知
發改財金規〔2021〕1827號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編制了《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現予印發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人 民 銀 行2021年12月16日附件:《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 2021/12/3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 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5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決策部署,圍繞保市場主體、應對新的經濟下行壓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數據開發利用,創新優化融資模式,加強信息安全和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助力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不斷提高中小微企業貸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資成本,切實防范化解風險,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保持經濟平穩運行,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國務院辦公廳2021年12月22日(此件公開發布)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 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中小微企業是穩增長、促就業、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來,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不斷完善,有效促進了中小微企業融資。但受銀企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制約,中小微企業貸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貸款占比偏低等問題仍然存在。為進一步發揮信用信息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持作用,推動建立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長效機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各類信用信息平臺作用,在切實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場主體權益的前提下,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數據應用,支持創新優化融資模式,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不斷提高中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為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比蝿?、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二)基本原則。需求導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為出發點,充分發揮各類信用信息平臺作用,多種方式歸集共享各類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銀企信息不對稱難題。創新應用,防控風險。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資源向中小微企業傾斜力度。建立健全風險識別、監測、分擔、處置等機制,提升風險防范能力。多方參與,協同聯動。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協調機制,發揮政府在組織協調、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構建政府與銀行、保險、擔保、信用服務等機構協同聯動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強化信息分級分類管理,規范信息使用權限和程序,加強信息安全保護,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處侵權行為,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二、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三)健全信息共享網絡。省級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現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征信平臺、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等信息系統的基礎上,統籌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市縣結合實際建立相關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依托已建成的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橫向聯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有關行業領域信息系統,縱向對接地方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構建全國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網絡,與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數據共享交換通道做好銜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四)擴大信息共享范圍。進一步整合市場主體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司法判決及執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榮譽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斷提高數據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以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融資業務需求為導向,在依法依規、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將納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進出口、水電氣、不動產、知識產權、科技研發等信息納入共享范圍,打破“數據壁壘”和“信息孤島”。鼓勵企業通過“自愿填報+信用承諾”等方式補充完善自身信息,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五)優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實際,靈活采取物理歸集、系統接口調用、數據核驗等多種方式共享相關信息。已實現全國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則上在國家層面共享,由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與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共享,在完成“總對總”對接前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先行推進地方層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層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歸集整合,以適當方式與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共享。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共享機制和渠道,凡已實現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重復提供。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根據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規同步共享所歸集的信用信息,加強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銜接。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支持有需求的銀行、保險、擔保、信用服務等機構(以下統稱接入機構)接入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六)優化信用信息服務。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按照公益性原則,依法依規向接入機構提供基礎性信息服務,并將相關信息使用情況及時反饋數據提供單位。對依法公開的信息,應當整合形成標準化信用信息報告供接入機構查詢,鼓勵有條件的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根據接入機構需求,按照區域、行業等維度批量推送相關信息。對涉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信息,未經信息主體授權不得向接入機構提供原始明細數據,主要通過數據提供單位與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聯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機構使用,或經信息主體授權后提供數據查詢、核驗等服務,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在切實加強監管的基礎上,穩妥引入企業征信機構依法依規參與平臺建設和運營。(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三、深化信用信息開發利用(七)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對中小微企業開展全覆蓋信用評價,供銀行等接入機構參考使用。鼓勵接入機構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市場定位,充分利用內外部信息資源,完善信用評價模型,實現對中小微企業的精準“畫像”。鼓勵接入機構依法依規將相關信息向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和有關部門開放共享。(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八)強化風險監測處置。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加強對獲得貸款企業信用狀況的動態監測,分析研判潛在風險并及時推送相關機構參考。依托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業貸款“線上公證”、“線上仲裁”機制和金融互聯網法庭,高效處置金融糾紛。對依法認定的惡意逃廢債等行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依規開展聯合懲戒。(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四、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九)規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數據提供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確相關信息的共享公開屬性和范圍。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建立信息分級分類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體有權免費查詢其在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關規定提起異議申訴和申請信用修復。未經脫敏處理或信息主體明確授權,不得對外提供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完備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強化信息安全技術保障,對接入機構進行信息安全評估,提升信息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接入機構要加強內部信息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信息管理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得用于為企業提供融資支持以外的活動。嚴肅查處非法獲取、傳播、泄露、出售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五、保障措施(十一)加強組織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協調機制,做好與國家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的銜接,設立工作專班負責推動相關信息共享,通報工作成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要依法依規對涉及的相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快實現本領域相關信息系統與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互聯互通,推動信用信息應用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統籌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共享應用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二)強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對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予以合理保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市場化風險分擔補償機制,合理分擔信用風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符合產業政策導向、信用狀況良好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貼息,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擔保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予以補貼。充分發揮國家融資擔?;鹨龑ё饔?,增強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信能力,推動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財政部、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三)做好宣傳引導。創建一批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示范地區、示范銀行、示范平臺,強化正面引導,推廣先進經驗。組織動員銀行、保險、擔保、信用服務等機構廣泛參與,加強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供給,不斷提升中小微企業獲得感。充分發揮部門、地方、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等作用,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制作新媒體產品等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政策,大力宣傳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創新做法,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單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單注:1.“中小微企業”是指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確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 2.“物理歸集”共享方式是指數據提供單位將相關信息傳輸至平臺,由平臺進行存儲;“接口調用”共享方式是指數據提供單位向平臺開放數據接口,由平臺根據企業授權調用信息;“數據核驗”共享方式是指平臺向數據提供單位發送需要核驗的信息,由數據提供單位反饋核驗結果。 3.“經企業授權”是指在充分告知企業相關風險的前提下,通過企業書面授權或企業實名注冊后線上授權等方式進行授權。
中國政府網 | 2021/12/29
陜西省氣象局關于印發《陜西省防雷減災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氣象局、楊凌氣象局、各有關單位:為了加快陜西省防雷減災裝置檢測領域誠信制度建設,引導企業誠信自律,督促防雷檢測機構規范經營,省氣象局制定了《陜西省防雷減災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陜西省氣象局2020年11月6日陜西省防雷減災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陜西省防雷減災裝置檢測領域誠信制度建設,引導企業誠信自律,督促檢測機構規范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規范》(QX/T318-2016)《陜西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取得?。ㄗ灾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氣象主管機構對檢測機構進行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定、公開和應用等管理活動。第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省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的組織管理工作。陜西省氣象局防雷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局監管辦)負責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評定工作。檢測機構應當主動配合省氣象主管機構實施信用信息評價相關工作,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及采集第五條? 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礎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構成。第六條? 基礎信息是指檢測機構的基本信息?;A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注冊地址、成立日期、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經營狀況、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資質等級、資質有效期、信用等級,以及信用評價中涉及到的基本能力、財務狀況、內部管理、檢測業務、市場表現等信息。第七條? 良好信息是指檢測機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標準,切實履行防雷檢測安全主體責任,誠信經營,行為規范,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在從業活動中所形成的防雷安全良好行為記錄。良好信息包括:(一)受到縣級以上相關部門、行業協會表彰的;(二)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認為應當記入的有關檢測機構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第八條? 不良信息是指檢測機構在從業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標準,對防雷安全構成威脅而產生的不良信用行為記錄。檢測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一)無資質或超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三)以欺騙或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資質的;(四)在防雷裝置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五)由不具備檢測專業技術能力的人員進行檢測的;(六)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七)與其檢測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八)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規且拒不整改的;(九)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不合格的;(十)在防雷裝置檢測過程中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十一)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配合氣象主管機構開展監管活動的;(十二)未按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按時報送年度報告的;(十三)未按照《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氣象主管機構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的;(十四)其他對防雷安全構成威脅的不良行為。第九條? 信用信息采集內容主要包括信用評價所需的基礎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第十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來源于氣象主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獲取的信用信息、檢測機構主動報送的信用信息以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認定的信用信息。第三章? 信用等級及信用評價第十一條? 省局監管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檢測機構的基本能力、財務狀況、內部管理、檢測業務、競爭力和發展潛力、社會責任以及不良行為和記錄等進行綜合評分(依據附件2),確定檢測機構的信用等級。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信用等級從高到底依次劃分為A+(信用很好)、A(信用好)、A-(信用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個等級。(一)綜合得分在九十分(含)以上,且評價期內未發生單項扣分達十分及以上的不良行為,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A+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很強,人員素質很高,市場競爭力很強,經營狀況很好,履約能力很強,發展潛力很大,社會信譽很好,誠信度很高。(二)綜合得分在八十分(含)至九十分,且評價期內未發生單項扣分達十分及以上的不良行為,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A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強,人員素質高,市場競爭力強,經營狀況好,履約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社會信譽好,誠信度高。(三)綜合得分在七十分(含)至八十分,且評價期內未發生單項扣分十分及以上不良行為,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A-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較強,人員素質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經營狀況較好,履約能力較強,發展潛力較大,社會信譽較好,誠信度較高。(四)綜合得分在六十分(含)至七十分,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B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一般,人員素質一般,市場競爭力一般,經營狀況一般,履約能力一般,發展潛力一般,社會信譽一般,誠信度一般。(五)綜合得分在六十分以下,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C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差,人員素質差、市場競爭力差,經營狀況差,履約能力差,社會信譽差、誠信度差。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工作應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正、自愿的原則。第十四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業務滿兩年(含)以上的檢測機構可向省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信用評價,取得信用等級。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評定按以下程序進行:(一)檢測機構遞交信用評價申請及相關材料;(二)核查檢測機構相關信用材料;(三)組織評審組進行評審,評定信用等級;(四)對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示;(五)對信用等級信息公布和共享。第十六條? 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防雷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申請信用等級評定或復評應當在每年的第二個季度向省局監管辦提交《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附件1)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七條? 省局監管辦對檢測機構所提供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出具書面結論予以退回。發現資料虛假的,視情節取消評審或對信用等級降級,并記入誠信檔案。第十八條? 對資料初審合格的檢測機構,省局監管辦組織信用評價專家成立評審組, 按照《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表》(附件2)進行評審。第十九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建立信用評價專家庫,信用評價專家一般應具有防雷、電子、應用氣象、建筑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從事防雷安全管理3年以上的人員。第二十條? 信用評價專家應真實、準確的分析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客觀、公正的開展信用評價,對檢測機構的基本能力、財務狀況、內部管理、檢測業務、競爭力和發展潛力、社會責任以及不良行為和記錄等進行綜合評分,50個工作日內確定檢測機構的信用等級。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實行回避制度,信用評價專家應與被評價檢測機構無利害關系。第二十二條? 信用等級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復評,重新確定信用等級。第二十三條? 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對檢測機構的不良記錄行為采取即時管理措施,可根據檢測機構不良記錄行為嚴重程度重新評定信用等級。第二十四條? 鼓勵信用修復,但涉及行政處罰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復。第二十五條? 信用等級為C級的檢測機構在有效期內主動整改的,可在第二年度按規定程序向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信用信息復評。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在收到書面信用信息復評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查整改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復評。如整改到位,符合復評條件,將對其重新評定信用等級。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與公開第二十六條? 對具有良好信用記錄、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檢測機構,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激勵措施:(一)減少或者免除日常監督檢查;(二)授予相關榮譽;(三)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重要參考;(四)鼓勵并支持參加政府購買服務的檢測項目;(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第二十七條? 對列入警示信息、信用等級為C級的檢測機構,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將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一)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每年檢查不少于兩次;(二)對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施約談,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防雷安全相關內容的培訓;(三)不鼓勵、不支持參加政府購買服務活動;(四)要求限時整改,拒絕整改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五)作為資質是否延續、降低等級的重要參考。第二十八條? 省局監管辦將信用評價結果報送省氣象主管機構,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告知被評價檢測機構,十五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向社會公示。第二十九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在省氣象局網站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發布以下信用信息:(一)基礎信息;(二)信用等級的評價結果;(三)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第三十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省政府其他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ㄗ灾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并納入《信用陜西》信息平臺,實行聯動管理、聯合懲戒。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基礎信息及可能影響評價結果的其他信用信息發生變化或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省氣象主管機構遞交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確定是否需要變更。經核查,對需要變更的,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更新,并通過省氣象局網站予以公告。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管理。第三十二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相關人員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在共享、公開范圍內的檢測機構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1日印發的《陜西省防雷減災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附件:1.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略)2.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表(略)注:查閱或下載附件請登錄陜西省氣象局門戶網站
陜西省政府 | 2021/12/20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案例歸集和通報制度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案例歸集和通報制度的通知發改體改〔2021〕1670號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為全面深入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和第三方機構對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情況進行歸集排查,建立案例歸集和定期通報制度?,F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案例歸集范圍納入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案例通報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情況:(一)地方政府及有關機構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準入類或許可準入類事項要求進行審批的。(二)市場主體違規進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或限制進入的行業、領域、業務的。(三)地方政府及有關機構設置市場準入隱性壁壘的,如國家層面已放開但地方仍在審批、另設市場準入限制性條件、監管能力不足導致不敢批、行政審批互為前置、同類事項跨區域重復審批等。(四)其他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情況。二、案例排查匯總(一)地方自查。由各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對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有關規定的案例進行定期排查,排查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二)部門協查。中央和國家機關各有關部門根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中所涉及的事項,對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有關規定的案例進行定期排查,排查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三、建立典型案例通報機制對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典型案例情況進行通報,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同步納入全國城市信用狀況動態監測。四、完善市場準入效能評估指標體系(一)請福建、云南、寧夏等第一批試點地區在現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市場準入效能評估指標體系,將案例歸集情況作為評估重要內容。注重將信息技術作為重要工作手段,開展效能評估信息化平臺建設,做好人員經費保障,探索效能評估結果的應用。(二)將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廣東、重慶納入第二批試點范圍,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在第一批試點經驗基礎上,加強工作協調,結合各省實際情況,驗證評估指標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建設省級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平臺,不斷完善案例歸集和通報制度,探索市場準入效能評估經驗,開展全省試評估。請國家信息中心加強工作指導,工作推進中的困難問題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附件: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典型案例及處理情況通報(第1期)國家發展改革委2021年11月19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 2021/12/20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地區名單的通知 辦市場發〔2021〕213號
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湖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廳(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于“組織開展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試點示范”、《“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關于“拓展信用應用場景”、《“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規劃》關于“探索開展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工作”等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啟動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工作。經地方申報、省廳推薦、專家評審、臺賬校驗、調研復核等程序,現確定遼寧省大連市等14個地區為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地區(見附件)。各有關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委派專人負責,為試點地區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對試點地區加強指導。各試點地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編制實施方案,細化試點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加強組織實施,請將實施方案于2021年12月10日前反饋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要堅持創新思維和系統觀念,突出自身優勢和地方特色,創新工作內容、工作方式,深入推進試點任務;要加強宣傳引導,對試點工作中的實踐成果和典型案例進行重點宣傳,不定期形成簡報反饋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文化和旅游部將加強指導監督,開展監測評估,鼓勵探索創新,研究制定激勵政策,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2021年11月30日附件: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經濟發展試點地區名單.docx
文化和旅游部網站 | 2021/12/07
關于征集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智庫專家的公告
為廣泛發動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建設領域人才力量,充分發揮專家智庫支撐作用,推動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擬建立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專家智庫?,F就征集入庫專家相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專家資格條件(一)基本條件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原則,品行端正;2.熟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產業政策和制度規定;3.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有足夠時間和精力承擔所委派的工作任務;4.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無信用不良記錄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二)專業條件智庫專家分為研究型專家、技術型專家和管理型專家。入庫專家除需符合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研究型專家(主要面向各級黨校及行政管理學院、高校、科研院所)(1)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碩士以上學歷,從事信用領域相關研究工作3年以上;(2)基層科研人員可適當放寬,應具有中級職稱或學士學位并從事信用領域研究工作5年以上。2.技術型專家(主要面向企業、高校、科研院所)(1)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碩士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高級資格或水平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在信用領域從事技術研究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2)具有較強信用大數據產品研發、信用便民惠企項目開發、信用服務運營和信用場景拓展能力的國內綜合信用服務機構、科創型企業技術負責人及骨干,從事信用領域技術支撐工作5年以上。3.管理型專家(主要面向政府機關、事業單位)(1)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管理工作5年以上;(2)具備處級以上職務,熟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參與信用建設業績突出的。二、專家權利義務(一)堅持獨立、公正、科學原則,參加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課題研究及學術研討、交流、評審活動,積極獻言獻策。(二)符合規定的,可按有關標準獲取報酬。(三)可自愿退出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智庫。(四)同意將本人的履歷、照片及研究成果在陜西省發展改革委、陜西省信用協會所屬網站和刊物上發布。(五)保守與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相關應當保守的秘密。(六)遵守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智庫其他管理規定。三、征集報名時間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四、征集方式(一)單位推薦、個人申請1.單位推薦。本人填寫《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智庫專家申報表》(加蓋公章)、《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智庫專家信用承諾書》,并將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專業資格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掃描件按規定時間發送至指定郵箱。2.個人申請。本人填寫《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智庫專家申報表》(無需加蓋公章)、《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智庫專家信用承諾書》,并將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專業資格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掃描件按規定時間發送至指定郵箱。(二)特別邀請由陜西省發展改革委發出邀請函,受邀個人填寫《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智庫專家申報表》,發至指定郵箱。五、智庫管理陜西省發展改革委對擬入庫專家進行遴選后,確定入選專家名單,發放聘任證書并在“信用中國(陜西)”網站發布。對智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和服務,加強入選專家宣傳推介,充分發揮其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專家評估和退出機制,原則上每3年對智庫專家進行動態調整。陜西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智庫的領導、管理工作。六、聯系方式聯系人:陸星聯系電話:029-63913208電子郵箱: cjcxy@shaanxi.cn附件:1.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智庫專家申報表 2.陜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智庫專家信用承諾書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1年12月6日
省發展改革委 | 2021/12/06
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9號《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9月8日國務院第1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偫?李克強2021年10月26日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實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承諾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當事人履行承諾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終止案件調查的行政執法方式。第三條 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平、自愿、誠信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內設部門負責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工作,并將該內設部門與負責案件調查的內設部門分別設置。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制度,加強對負責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工作的內設部門以及相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第五條 當事人自收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案件調查法律文書之日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依照《證券法》等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送達當事人的案件調查法律文書中告知其有權依法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第六條 當事人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提出申請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三)當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諾采取的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措施;(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申請不予受理:(一)當事人因證券期貨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3年,或者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自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1年;(二)當事人涉嫌證券期貨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當事人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四)當事人已提出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申請但未被受理,或者其申請已被受理但其作出的承諾未獲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沒有新事實、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請;(五)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承諾,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請;(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基于審慎監管原則認為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第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在與當事人簽署承諾認可協議前,不停止對案件事實的調查。第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可以根據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等情況,就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相關事項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在溝通協商時所作的陳述,只能用于實施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的期限為6個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溝通協商的期限,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當事人溝通協商應當當面進行,并制作筆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的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第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決定作出之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相關工作。第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與當事人溝通協商,認可當事人作出的承諾的,應當與當事人簽署承諾認可協議。承諾認可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事由;(二)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主要事實;(三)當事人承諾采取的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具體措施;(四)承諾金數額及交納方式;(五)當事人履行承諾的期限;(六)保障當事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權利的措施;(七)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本辦法所稱承諾金,是指當事人為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而交納的資金。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確定承諾金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一)當事人因涉嫌違法行為可能獲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損失;(二)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依法可能被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金額;(三)投資者因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四)簽署承諾認可協議時案件所處的執法階段;(五)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就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涉及的專業問題征求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投資者保護機構等相關機構或者專家學者的意見。第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當事人簽署承諾認可協議后,應當中止案件調查,向當事人出具中止調查決定書,并予以公告。當事人完全履行承諾認可協議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終止案件調查,向當事人出具終止調查決定書,并予以公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終止調查決定書后,對當事人涉嫌實施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再重新調查。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當事人為《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應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終止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一)當事人在簽署承諾認可協議前撤回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申請;(二)未能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簽署承諾認可協議;(三)承諾認可協議簽署后,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四)承諾認可協議履行完畢前,發現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五)承諾認可協議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依法立案。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終止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通知書;發生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的,還應當及時恢復案件調查。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決定終止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第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集體決策制度,討論決定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實施過程中的申請受理、簽署承諾認可協議、中止或者終止案件調查等重大事項,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后執行。第十八條 投資者因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遭受損失的,可以向承諾金管理機構申請合理賠償,也可以通過依法對當事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等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承諾金管理機構向投資者支付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涉及案件當事人實際交納并用于賠償的承諾金總額。投資者已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的,不得就已獲得賠償的部分向承諾金管理機構申請賠償。承諾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一)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二)提交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三)違背誠信原則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或者泄露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政府網 | 2021/12/02
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與使用第四章 信用激勵與約束第五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第六章 信用服務市場規范與發展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社會誠信水平,增強誠信意識,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況。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社會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其中,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稱為公共信用信息, 其他信用信息統稱為非公共信用信息。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用信息管理與使用、信用激勵與約束、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市場規范與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當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共建,依法依規、保護權益,信息共享、維護安全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用工作組織體系和議事協調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和人員、經費保障,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協調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大問題。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管理規范和政策措施,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協調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推進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應用以及相關服務工作。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門戶網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依法開展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以及相關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制定行業信用管理制度,落實行業信用監管職責,協同做好信用信息共享、誠信宣傳教育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全社會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強守法履約意識,自覺遵守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弘揚誠信文化,共同提升社會信用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第八條 本省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和信用服務支撐能力,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和社會治理機制,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立政務誠信監督評價機制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誠信教育和信用管理,依法履職、誠信施政、守信踐諾,增強決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政務誠信建設相關工作,依托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運行陜西省政務誠信監測系統,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務誠信檔案,推進政務誠信信息共享,實施政務誠信監測,定期開展政務誠信評價。設區的市、縣(市、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政務誠信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協同做好政務誠信信息共享、政務誠信評價、政府機構失信治理等相關工作。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變更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應當增強法治意識,恪守契約精神,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規約,誠信履約、公平競爭。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風險,參與信用建設示范創建等活動。第十二條 社會成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社會成員應當樹立信用意識,關注自身信用狀況,維護自身良好信用。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應當推進司法公信建設,嚴格公正司法,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增強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權威性,提高社會公眾滿意度。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業信用管理制度和行業信用記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推行信用承諾制度,依據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依法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懲戒措施,推動信用管理和服務創新,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加強重點人群職業信用建設,推廣使用職業信用報告,引導職業道德建設與行為規范。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規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會員信用檔案,開展行業誠信創建活動,推動行業信用建設。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誠信宣傳教育,普及信用知識,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等部門以及各類學校、培訓機構應當將誠信教育和信用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有關單位應當結合精神文明創建、選優評先、道德模范評選等活動,樹立誠信典范,開展信用建設示范城市、示范縣(區)、示范鄉鎮(街道)、示范園區、示范村(社區)、示范街區、示范企業等創建活動,推廣信用建設、信用管理和信用惠民等方面的創新經驗。鼓勵、支持各類媒體加強誠信宣傳和輿論監督,弘揚誠信文化,宣傳和推廣誠信典型、誠信事跡,曝光失信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與使用第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建設、運行本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門戶網站,作為信用信息共享、公示和服務的基本載體。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應當實現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加強數據治理,提高數據質量,在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務時保持數據一致。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推動本級審批、服務、管理等各類政務信息平臺與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動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數據共享。第十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記錄、存儲本單位產生和獲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將其歸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組織歸集本行政區域公共信用信息,并按照規定逐級共享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第二十一條 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可以按照約定,從信用服務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征集非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鼓勵信用服務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對其在業務活動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和整合,并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交換共享。鼓勵信用主體向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自愿提供資質證照、知識產權、水電煤氣、倉儲物流、市場經營、合同履約、社會公益、財務、經營業績等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真實性作出公開承諾,授權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相關信息進行整合、共享與應用。第二十二條 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過公開公示、政務共享、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開外,也可以通過信用主體主動公布或者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個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公開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或者見義勇為等事項信息時,個人或者信用主體提出不公開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尊重其意愿,不予公開。第二十三條 信用主體的失信信息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予以公開,公開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其中,信用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息,公開期限至被移出名單之日。超過公開期限的失信信息應當轉為檔案保存。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在下列工作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和重大行政處罰;(二)政府采購、國家投資工程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財政資金和項目支持、科研項目管理等;(三)國家工作人員招錄、聘用、調任等;(四)選優評先、表彰獎勵等;(五)其他按照規定需要查詢使用的情形。第二十五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以及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信息安全管理職責:(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機制;(二)制定信用信息查詢規范,明確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查詢權限和查詢程序;(三)遵守法律、法規有關信息安全的其他規定。各類信用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要求。第四章 信用激勵與約束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建立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對守信行為的倡導和褒揚,依法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和約束,營造社會誠信環境。第二十七條 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下列行為記錄的信用主體可以列為守信激勵對象:(一)受到國家機關等組織表彰、獎勵,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二)參與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社會公益、志愿服務、慈善捐助等,表現突出的;(三)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或者行業信用評價中被評定為最高信用等級的;(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可以列為守信激勵對象的行為。守信激勵對象的具體評定辦法和標準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二十八條 守信激勵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從下列范圍內依法確定:(一)在行政許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二)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級;(三)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予以減免保證金;(四)在行政檢查中簡化檢查方式;(五)在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予以重點支持;(六)在信用門戶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措施。守信激勵措施清單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第二十九條認定失信行為應當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二)生效的仲裁文書;(三)生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文書。第三十條 認定嚴重失信行為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主要包括下列行為:(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國家有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國家沒有認定標準的,具體認定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有關部門會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信用主體被認定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失信懲戒措施。第三十一條 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統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應當明確失信懲戒的具體事項、實施依據、實施對象、實施手段、實施主體、實施期限等內容,并限制在下列范圍:(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二)在財政資金資助等政策扶持中,作出相應限制;(三)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公共資源交易;(四)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加強監管;(五)限制參與表彰獎勵,取消參加選優評先資格;(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第三十二條 守信激勵應當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失信懲戒應當與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失信懲戒的前提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不得對失信主體以外的第三方實施懲戒,不得實施未經公布的懲戒措施。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認定相關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對象,并及時報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擬認定為守信激勵對象的,認定機關應當在認定前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認定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認定機關提出異議申請。異議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認定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核查處理。對擬認定為失信懲戒對象的,認定機關應當在認定前將認定依據、理由和異議申請途徑等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認定機關提出異議申請。異議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認定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核查處理。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及時將失信懲戒對象信息接入本單位行政管理、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系統,對失信主體實施自動攔截和限制,并將結果反饋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h級以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報失信懲戒實施情況,并向社會公開。第三十五條在實行告知承諾制度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服務事項中,申請人無不良信用記錄,且自愿采取書面告知承諾的,根據國家規定可以免交部分證明材料。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履約的申請人,視情節實施相應懲戒。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服務。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在行政管理、資源配置、政務服務等事項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將信用主體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管理決策的依據。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積極應用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提高交易安全,防范信用風險。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對信用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低風險信用主體,減少監督檢查頻次;對高風險信用主體,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和頻次。第五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第三十八條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制度,建立異議處理、信用修復和責任追究機制,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傳播、使用、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信用信息,需要獲取信用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并確保信息安全。依法或者依照約定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時,不得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除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條信用主體有權知曉其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況,了解其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有權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免費查詢自身信用信息或者信用報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服務規范,優化服務方式,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詢、報告出具等服務。向信用主體提供相關服務的,不得將該服務與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綁,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信用主體提供與該服務無關的信用信息。第四十一條信用主體認為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等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信息工作機構或者其他信用信息采集單位提出異議:(一)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二)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三)信用信息超期公開的;(四)不符合失信懲戒對象的認定條件而被列入或者按照規定應當移出失信懲戒對象名單而未被移出的;(五)信用評價不當的;(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條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標注,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一)屬于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更正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更正或者取消異議標注,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二)屬于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更正范圍的,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轉交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辦理;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自收到轉交的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告知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決定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更正或者取消異議標注,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已共享到其他系統、網站的信用信息,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更正后,有關單位應當自收到更正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異議處理需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異議申請辦理時間。第四十三條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內,失信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或者失信行為認定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照規定予以修復,并將信用修復情況告知信用主體。信用修復后,原失信信息不再對外公開;列為失信懲戒對象的,從名單中移除。信用修復的具體規定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第六章 信用服務市場規范與發展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支持、規范信用服務市場健康發展,鼓勵社會力量進入信用服務市場,參與社會信用管理、服務和監督??h級以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信用服務市場的指導和監督。信用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并推行行業規范,提升信用服務行業公信力。第四十五條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單位,收集、加工、使用信用信息或者提供信用服務產品,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審慎的原則,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單位在境內采集的信用信息,應當在境內進行整理、保存和加工;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信用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第四十六條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務產品,對守信主體采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鼓勵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會員采取重點推薦、表揚獎勵、提高評價等激勵措施。第四十七條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動信用信息在商務、金融保險、民生等領域融合應用。支持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服務行業組織、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研發和創新信用服務產品,開拓信用應用服務領域,滿足社會需求。鼓勵市場主體將信用數據作為市場資源配置要素,擴大信用交易規模,發展信用經濟新業態。鼓勵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人民團體,在依法履職過程中使用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服務行業組織、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提供的信用服務產品。第四十八條鼓勵開展信用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支持省內高等院校、中等職業院校設置信用管理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開展信用管理培訓,培養信用服務專業人才。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本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書面催促提供;經催促仍不提供的,由有權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公共信用信息提供或者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二)未按照規定履行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公開和查詢等工作職責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四)篡改、虛構、泄露、竊取和違法買賣信用信息的;(五)未按照規定履行異議信息處理、信用修復職責的;(六)未按照規定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的;(七)未按照規定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職責的;(八)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的;(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五十一條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法采集、歸集信用信息的;(二)違法獲取或者出售信用信息的;(三)篡改、虛構、泄露信用信息的;(四)提供虛假信息和信用服務產品的;(五)未經許可或者授權查詢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信息的;(六)未按照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開展業務活動的;(七)通過虛假宣傳、承諾信用等級等方式承攬業務的;(八)拒絕、阻礙相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九)侵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章 附 則第五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本條例所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二)本條例所稱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向社會提供信用信息產品和信用管理咨詢服務的機構;(三)本條例所稱信用記錄,是指能夠客觀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行為信息;(四)本條例所稱信用檔案,是指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等信用信息的集合;(五)本條例所稱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是指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出具的,記載信用主體公共信用信息,反映信用主體基本信用狀況的書面報告;(六)本條例所稱信用報告,是指由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記載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分析評價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書面報告。第五十四條《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對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異議信息處理等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陜西人大 | 2021/12/0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引導納稅人及時糾正違規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文件要求,現就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一)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二)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二、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級別及失信行為的修復仍從其規定。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1),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附件2)調整相應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狀態,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相關規定,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申請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的,應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其破產重整前發生的相關失信行為,可按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中破產重整企業適用的修復標準開展修復。四、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2015年第85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第(十)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所附《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同時廢止。特此公告。附件:1.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 2.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11月15日
中國稅務總局網站 | 2021/11/24
陜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交通運輸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團、省交通集團、省交通工程質監站,各收費公路經營公司:為加強公路養護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優化養護市場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施工單位行為,建立優勝劣汰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陜西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經2020年第6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交通運輸廳2020年10月17日陜西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養護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優化養護市場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施工單位行為,建立優勝劣汰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關于做好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工作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公路養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是指省交通運輸廳或其委托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合同文件等,通過量化方式對采用招標投標及政府采購方式參與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干線公路養護工程的施工單位進行信用評價。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參照執行。第三條? 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條? 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審定和發布。省公路局負責全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管理的事務性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對各市(區)交通運輸局、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法人上報的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查(包括對臺帳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扣分標準的準確性、簽認程序的完備性等進行核查),匯總分析形成全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綜合評價初步結果并報送省交通運輸廳。(二)指導各市(區)交通運輸局、省交通工程質監站、養護工程項目法人開展信用評價相關工作。(三)負責對各相關單位的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工作及結果應用情況開展督導檢查。各市(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本轄區普通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初步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負責本轄區普通公路養護施工單位的信用初步評價工作,并將初步評價結果報送省公路局。(二)指導市級質量監督機構、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法人開展信用評價相關工作。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法人負責所轄高速公路養護施工單位的信用初步評價工作,并將初步評價結果報送省公路局。第五條? 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在省內至少參與兩個合同段的養護工程的施工單位方可取得AA級參評資格。各信用等級對應的分值為: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A級:85分≤XB級:75分≤XC級:60分≤XD級:X第六條? 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1次,是對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動態評價是公路養護施工單位發生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嚴重失信行為時,直接確定信用等級為D級的信用評價工作。第七條? 評價內容由公路養護施工單位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評價標準具體按照《陜西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附件1)執行。信用行為評價分值計算公式按照《陜西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行為評價計算公式》(附件2)執行。投標行為以施工單位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施工合同段為評價單元。第八條? 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若有其他行為的,從單位信用評價總得分中扣除。第九條? 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的依據為:(一)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市(區)交通運輸局、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獎罰通報等正式發布的文件。(二)招標人、項目法人、現場管理機構、監理單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第十條? 公路養護施工單位的信用評價程序為:(一)基本信息錄入。養護工程項目法人在陜西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工程基本信息。在陜西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未備案的公路養護施工單位錄入企業資質、主要人員資歷等單位基本信息。公路養護施工單位及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基本信息由省公路局負責審核。普通公路養護工程基本信息由各市(區)交通運輸局審核。(二)投標行為評價。公路養護施工單位投標行為由招標人負責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后,僅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養護施工單位進行投標行為評價。聯合體有不良投標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投標行為評價應在每次招標評標結果公示后報送初步評價單位。(三)履約行為評價。履約行為由養護工程項目法人或現場管理機構進行評價。項目法人或現場管理機構結合項目日常管理對養護施工單位履約行為實時記錄并進行評價,并于當年12月底前報送初步評價單位。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當年度施工單位無履約行為或不參加履約評價,但因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產生信用評價結果的,當年度評價結果不能高于A級。(四)其他行為評價。其他行為由負責項目監管的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市(區)交通運輸局、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評價。其中,質量監督機構做出的其他行為評價于當年12月底前報送初步評價單位。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結果報送時限要求為:市(區)交通運輸局、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法人于每年1月底前,將所轄公路養護施工單位的信用初步評價結果報送省公路局。省公路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將全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綜合評價初步結果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審定,并對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路養護施工單位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省公路局提出申訴,省公路局應及時處理申訴并將結果報備省交通運輸廳。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養護施工單位在我省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后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我省情況對待確定,但不得高于在我省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初次進入我省公路養護市場的施工單位信用等級按A級對待。第十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交工驗收后,施工單位如不履行缺陷責任期職責,或存在不按時整理和提交相關竣工資料、不配合項目法人進行結算等行為、影響正??⒐を炇盏?,信用等級作降一級處理。市(區)交通運輸局、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法人發現公路養護施工單位存在直接定為D級行為的,應及時報送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審核并經省交通運輸廳確認后,該單位在陜西省一年內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因受到行政處罰被直接認定為D級的單位,其評價為D級的時間不得少于該行政處罰期限。第十四條? 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結果在全省范圍內適用。招標人應將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到招標投標活動中,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對不同信用等級投標人的具體優惠或限制條件。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及時、客觀、公正開展公路養護施工單位的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工作,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省公路局應不定期對各單位的評價及結果應用情況開展督導檢查,一旦發現擾亂正常公路養護市場行為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全省范圍進行通報。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陜西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行為評定標準(略) 2.陜西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信用行為評價計算公式(略)
省人民政府 | 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