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修訂《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試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修訂《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試行)》的通知稅總辦征科發〔2022〕1號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及規范企業參與政府信息化建設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稅收信息化管理,促進稅收信息化服務商守信履約,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制度(試行)》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附件鏈接:1.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表2.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認定表3.××?。▍^、市)稅務局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4.稅務系統信息化服務商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2022年1月5日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 2022/03/23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現就深入推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放管服”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一)直接取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丙級資質認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審批。2021年7月1日前已審批或批準延續的丙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丙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不再進行延續、變更和重新核定等。(二)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資質認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1.乙級資質認定統一使用全國國土空間規劃行業管理信息系統(通過http://zwfw.mnr.gov.cn登錄,以下簡稱行業管理系統),按現行資質標準提交資質申請。各地確需使用自建信息系統管理的,應與行業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做到審批內容、審批結果實時傳送。2.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本地區乙級資質認定啟動時間和具體要求。根據各地職稱、社保等相關信息電子化核驗水平和監督管理需要,依法依規確定申報乙級資質單位承諾事項清單、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對于申報單位按要求提交資質申請資料并自愿作出承諾的,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批決定。3.申報單位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需按規定提交所有證明材料。(三)優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認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審批服務。1.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精簡申請材料,實行一網通辦,全流程網上辦理。2.通過自然資源部公告取得資質證書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通過行業管理系統提交承諾書,承諾單位所有信息真實有效并提交,經核定合格的單位,可換發新的資質證書。二、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一)明確各方責任。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規劃編制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對法定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關政策以及上位國土空間規劃強制性內容要求負終身責任。兩個及以上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牽頭單位對編制成果質量負總責,其他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項目承擔相應責任。(二)健全監管規則。對資質申報中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的規劃編制單位,由資質許可機關依法處理,有關情況列入企業信用記錄。對于取得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批后半年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完成全覆蓋實地核查。發現違反承諾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依法撤銷許可。(三)完善監管方法。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投訴舉報等渠道反映問題多、嚴重違法經營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建立規劃編制單位信用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三、工作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21〕7號文件有關要求,強化主體責任,抓好工作落實。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訓和宣傳解讀,及時調整優化相關業務流程,修訂完善相關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確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地。工作推進中有關問題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向部報告。自然資源部辦公廳2022年3月16日
自然資源部網站 | 2022/03/21
關于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 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高技〔2022〕39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關規定,為做好2022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制定工作,現將有關程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條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線寬小于65納米(含)、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的清單;《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條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號)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和承建企業的清單。 二、2021年已列入清單的企業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稅收優惠政策(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期納稅政策除外),2022年需重新申報。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2022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報系統(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請,并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證明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地方發展改革委確定接受單位)。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須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交。 三、鑒于2021年國家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重點軟件企業確認工作方式發生調整,2021年因客觀原因未能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報系統“補充申請”欄目提出補充申報申請;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審核通過后,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6日,在信息填報系統“補充申請”欄目完成信息填寫,正式申請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重點軟件企業清單。企業應按照附件3要求提交證明材料,包括經審計的2020年度企業會計報告在內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數據應體現2020年度企業實際情況。 四、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根據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附后),對企業申報的信息進行初核通過后,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度舾烧摺返冢ㄒ唬?、(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生產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進行聯審確認并聯合印發?!度舾烧摺返冢ò耍l提及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單后函告財政部,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最終確定。 五、清單印發前,企業可依據稅務有關管理規定,先行按照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享受相關國內稅收優惠政策。清單印發后,如企業未被列入清單,應按規定補繳已享受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款。申請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關稅優惠政策的,可于匯算清繳結束前,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條優惠政策的,由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六、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關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或項目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主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應及時向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報告,并于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將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和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發生變更情形后是否繼續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或項目標準。 七、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會同財政、海關、稅務對清單內的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報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問題,應及時聯合核查,并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復核。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復核后,對確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和標準的企業或項目,將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相關規定處理。 八、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承諾申報如出現失信行為,則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涉及違法行為的信息記入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并適用于企業享受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補充享受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享受財關稅〔2021〕4號文規定的進口稅收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產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或項目標準適時調整。 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 2.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和重點軟件領域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項目和軟件企業提交材料明細表 4.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 政 部海 關 總 署稅 務 總 局2022年3月14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 2022/0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2年3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統一登記管理工作,制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制度措施,推進登記全程電子化,規范登記行為,指導地方登記機關依法有序開展登記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對轄區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提升登記管理水平??h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承擔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管理職責。各級登記機關依法履行登記管理職責,執行全國統一的登記管理政策文件和規范要求,使用統一的登記材料、文書格式,以及省級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系統,優化登記辦理流程,推行網上辦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規范化、標準化登記管理服務。第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記管理由省級登記機關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管理由地市級以上地方登記機關負責。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登記管轄作出統一規定;上級登記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將部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交由下級登記機關承擔,或者承擔下級登記機關的部分登記管理工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統一登記管理業務規范、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歸集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系統,歸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流程,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強化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升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便利化程度。第二章 登記事項第六條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類型依法登記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類型、經營范圍、住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二)非公司企業法人:名稱、類型、經營范圍、住所、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資人(主管部門)名稱。(三)個人獨資企業:名稱、類型、經營范圍、住所、出資額、投資人姓名及居所。(四)合伙企業:名稱、類型、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出資額、執行事務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名稱、類型、經營范圍、住所、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姓名。(六)分支機構:名稱、類型、經營范圍、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七)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經營者姓名、住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名稱。(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類型依法備案下列事項:(一)公司:章程、經營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公司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二)非公司企業法人:章程、經營期限、登記聯絡員。(三)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聯絡員。(四)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合伙期限、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成員、登記聯絡員。(六)分支機構:登記聯絡員。(七)個體工商戶:家庭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登記聯絡員。(八)公司、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上述備案事項由登記機關在設立登記時一并進行信息采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第八條市場主體名稱由申請人依法自主申報。第九條申請人應當依法申請登記下列市場主體類型:(一)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三)個人獨資企業;(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六)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分支機構應當按所屬市場主體類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應的分支機構。第十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具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登記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應當符合章程或者協議約定。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有限合伙人外,申請人應當將其他合伙人均登記為執行事務合伙人。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經營范圍規范目錄,根據市場主體主要行業或者經營特征自主選擇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申請辦理經營范圍登記。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登記的市場主體注冊資本(出資額)應當符合章程或者協議約定。市場主體注冊資本(出資額)以人民幣表示。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額)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依法以境內公司股權或者債權出資的,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評估、轉讓,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第三章 登記規范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可以通過全國統一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等電子簽名工具和途徑進行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電子簽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條在辦理登記、備案事項時,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系統,采用人臉識別等方式對下列人員進行實名驗證:(一)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三)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四)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因特殊原因,當事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核驗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經依法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證件到現場辦理。第十七條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申請人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系統提出申請。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利用市場主體登記,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第十八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出具登記通知書,及時制發營業執照。不予當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接收申請材料憑證,并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補正后,應當重新提交申請材料。不屬于市場主體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登記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第十九條市場主體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利害關系人就市場主體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關實體權利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對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造成影響的,申請人應當在訴訟或者仲裁終結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第二十條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依法受到任職資格限制的,在申請辦理其他變更登記時,應當依法及時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市場主體因通過登記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在申請辦理其他變更登記時,應當依法及時申請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第二十一條公司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公告期45日,應當于公告期屆滿后申請辦理登記。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并、分立的,應當經出資人(主管部門)批準,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登記。市場主體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市場主體申請登記、備案事項前需要審批的,在辦理登記、備案時,應當在有效期內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未規定有效期限,自批準之日起超過90日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市場主體設立后,前款規定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內容有變化、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批準文件、許可證書重新批準之日或者被吊銷、撤銷、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第二十三條市場主體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經營者或者負責人)姓名、類型(組成形式)、注冊資本(出資額)、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登記機關、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場主體可以憑電子營業執照開展經營活動。市場主體在辦理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注銷登記時,需要在提交申請時一并繳回紙質營業執照正、副本。對于市場主體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登記機關在完成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第二十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其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認證另有規定的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者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無需提供公證文件的除外。第四章 設立登記第二十五條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三)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相關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第二十六條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證明。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或者注冊文件。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屬于非貨幣財產的,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第二十七條申請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證明。第二十八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文件的,提交相應材料;(二)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和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自然人身份證明。第二十九條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全體設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二)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證明;(三)成員名冊和出資清單,以及成員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第三十條申請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還應當提交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證明。第五章 變更登記第三十一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市場主體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第三十二條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申請書,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及具體變更事項分別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變更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對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決定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決議決定;(二)合伙企業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變更事項涉及修改合伙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伙人簽署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修改或者補充的合伙協議;(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提交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變更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第三十三條市場主體更換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的變更登記申請由新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簽署。第三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名稱,可以自主申報名稱并在保留期屆滿前申請變更登記,也可以直接申請變更登記。第三十五條市場主體變更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當在遷入新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第三十六條市場主體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的,應當按照設立時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或者注冊文件。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公告期45日,應當于公告期屆滿后申請變更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有最低限額規定的,減少后的注冊資本應當不少于最低限額。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出資額)幣種發生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三十七條公司變更類型,應當按照擬變更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材料。非公司企業法人申請改制為公司,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設立條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材料。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應當按照擬變更的企業類型設立條件申請登記。第三十八條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登記。雙方經營者同時申請辦理的,登記機關可以合并辦理。第三十九條市場主體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退社,成員數低于聯合社設立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達到法定條件。第六章 歇業第四十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條市場主體決定歇業,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市場主體延長歇業期限,應當于期限屆滿前30日內按規定辦理。第四十二條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后,自主決定開展或者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于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市場主體備案的歇業期限屆滿,或者累計歇業滿3年,視為自動恢復經營,決定不再經營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第四十三條歇業期間,市場主體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原登記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不改變歇業市場主體的登記管轄。第七章 注銷登記第四十四條市場主體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依法需要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依法不需要清算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市場主體申請注銷后,不得從事與注銷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自登記機關予以注銷登記之日起,市場主體終止。第四十五條市場主體注銷登記前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清算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債權人公告。第四十六條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銷的決議或者決定,或者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文件;(三)清算報告、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四)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進行清算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證明;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分支機構決定書。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二項、第三項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請市場主體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材料。第四十七條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書和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不得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一)在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的;(二)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或者動產抵押,或者對其他市場主體存在投資的;(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正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四)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五)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六)不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條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市場主體應當將承諾書及注銷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市場主體可以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八章 撤銷登記第五十條對涉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行為,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第五十一條受虛假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申請。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虛假登記,被冒用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線上或者線下途徑核驗身份信息。涉嫌虛假登記市場主體的登記機關發生變更的,由現登記機關負責處理撤銷登記,原登記機關應當協助進行調查。第五十二條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不予受理:(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虛假登記,被冒用人未能通過身份信息核驗的;(二)涉嫌虛假登記的市場主體已注銷的,申請撤銷注銷登記的除外;(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五十三條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于3個月內完成調查,并及時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決定。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在調查期間,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記機關可以將涉嫌虛假登記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以及登記機關聯系方式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45日。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登記機關可以中止調查:(一)有證據證明與涉嫌虛假登記相關的民事權利存在爭議的;(二)涉嫌虛假登記的市場主體正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三)登記機關收到有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證明涉嫌虛假登記的市場主體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存在違法案件尚未結案,或者尚未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不予撤銷市場主體登記:(一)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二)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后無法恢復到登記前的狀態;(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條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后,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第五十七條同一登記包含多個登記事項,其中部分登記事項被認定為虛假,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不影響市場主體存續的,登記機關可以僅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第五十八條撤銷市場主體備案事項的,參照本章規定執行。第九章 檔案管理第五十九條登記機關應當負責建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檔案,對在登記、備案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依法分類,有序收集管理,推動檔案電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檔案查詢服務。第六十條申請查詢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進行查詢,應當出具本部門公函及查詢人員的有效證件;(二)市場主體查詢自身登記管理檔案,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及查詢人員的有效證件;(三)律師查詢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檔案,應當出具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相關承諾書。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依法對檔案查詢范圍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規定。第六十一條登記管理檔案查詢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第六十二條市場主體發生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遷移的,登記機關應當于3個月內將所有登記管理檔案移交遷入地登記機關管理。檔案遷出、遷入應當記錄備案。第十章 監督管理第六十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并自主選擇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向社會公示。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第六十四條市場主體應當將營業執照(含電子營業執照)置于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其鏈接標識。營業執照記載的信息發生變更時,市場主體應當于15日內完成對應信息的更新公示。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應當將吊銷情況標注于電子營業執照中。第六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對登記注冊、行政許可、日常監管、行政執法中的相關信息進行歸集,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并強化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的綜合應用。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事項、公示信息情況等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第六十七條市場主體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6個月內未辦理清算組公告或者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對其作出特別標注并予以公示。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第六十八條未經設立登記從事一般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九條未經設立登記從事許可經營活動或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第七十條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一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市場主體登記的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第七十二條市場主體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七十三條市場主體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應當辦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的市場主體,未辦理備案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第七十四條市場主體未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五條市場主體未按規定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的,由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處罰。市場主體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第七十六條利用市場主體登記,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登記機關確定罰款幅度時,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的類型、規模、違法情節等因素。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第十二章 附則第七十八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申請人,包括設立登記時的申請人、依法設立后的市場主體。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辦理案件需要登記機關協助執行的,登記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辦理協助執行事項。第八十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本實施細則,制定登記注冊前置審批目錄、登記材料和文書格式。第八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00年1月1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號公布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9月3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6號公布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2月2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5年8月27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6號公布的《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 2022/03/02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3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現將《“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2021年12月30日(此件公開發布)鏈接:“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
中國政府網 | 2022/02/24
《關于充分發揮信用服務機構作用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通知》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文件要求,大力發展信用服務機構和信用服務市場,現就充分發揮信用服務機構作用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信用服務機構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信用服務機構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力量。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大發展離不開信用服務機構和信用服務市場的大發展。培育發展信用服務機構,有利于利用信用服務機構的人員、技術、服務優勢,促進政府和市場共建共創、共享共用、互利互贏,形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大合力。培育發展信用服務機構,有利于加快形成市場化信用服務與公共性信用服務互為補充、商業信用信息與公共信用信息互相交融、信用信息基礎服務與增值服務相輔相成的多層次信用服務體系。發揮信用服務機構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信用服務機構的公信力、競爭力,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市場化、專業化力量支持。發揮信用服務機構的作用,有利于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市場,推動信用服務產品開發創新和廣泛運用,激發信用服務市場活力。發揮信用服務機構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推動“放管服”改革,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 二、多措并舉發揮各類信用服務機構的積極作用 引入信用服務機構,重點是具備相關從業資質的征信、評級等機構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需要立足信用服務機構實際,著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目標和發展要求,多措并舉、多渠道、多方式推動信用服務機構發揮積極作用。 (一)積極引入信用服務機構參與重點領域信用記錄采集。委托信用服務機構參與建立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政府部門指定主體信用記錄采集工作,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規范信用記錄格式和數據標準,拓展信息采集內容和范圍,鼓勵信用服務機構主動采集重點領域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建立全面規范的信用主體信用檔案。 (二)根據需要授權信用服務機構參與紅黑名單的認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的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信用服務機構按照統一標準認定紅黑名單。信用服務機構根據行業信用建設的需要收集各有關部門(單位)認定的紅黑名單,經核實后與自身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有關名單進行整合并向社會發布,協助政府做好資質名單、紅名單、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等名單的認定和梳理。 (三)加強與信用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的共享。鼓勵信用服務機構與政府部門以簽署共享協議等合作方式,在充分保護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開展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實現公共信用信息與市場信用信息的有益整合。 (四)支持信用服務機構在行業特定領域協助參與備案工作。鼓勵有關政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信用服務機構開展行業市場主體特定領域備案工作,探索開展被監管對象在政府部門、信用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注冊備案,對行業典型失信主體開展信用調查,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市場主體進行公示監督與社會告知,提升政府監管能力。 (五)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協同開展聯合獎懲與失信專項治理工作。鼓勵信用服務機構拓展市場化、社會化信用聯合獎懲,探索在商貿、金融、租賃、旅游、環保等領域形成聯合獎懲機制的市場化應用。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協同開展對黑名單市場主體的信用修復培訓和失信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推動失信市場主體向社會作公開信用承諾。 (六)支持信用服務機構定期編制行業信用監測分析報告。鼓勵信用服務機構跟蹤監測市場主體信用風險狀況,做出風險提示。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向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定期提供行業信用分析報告,提供信用信息查詢等服務。發揮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工作考核評價、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雙公示”工作第三方評估等方面的作用。 (七)依托信用服務機構探索信用大數據分析應用。利用大數據探索信用信息資源統籌和大數據分析應用。支持信用服務機構與大數據機構進行合作,選擇不同區域、行業、領域進行信用風險的分析、監測和預警,為政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三、加強信用服務機構自身信用建設 信用服務機構是提供服務的專業化機構,要牢固樹立誠信經營理念。加強自身信用建設是對信用服務機構的基本要求,是提升信用服務機構公信力和競爭力的基本前提。 (一)建立以誠信為基本內涵的行為準則。信用服務機構要建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和業務規范,強化自律約束,全面提升誠信經營水平。堅持誠信履職、誠信服務、誠信收費,加強規范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完善約束機制,堅持公正性和獨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勵各類信用服務機構設立首席信用監督官,加強自身信用管理。 (二)率先開展信用承諾并公示。信用服務機構要率先按照現定格式進行信用承諾,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輿情監測并接受舉報監督,將承諾及踐諾情況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三)加強信用服務從業人員信用建設。建立信用服務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信用服務從業人員要在“信用中國”網站個人誠信自測系統進行認證,主動建立個人誠信檔案。加強對信用服務從業人員的誠信教育和職業培訓。 (四)建立信用服務領域信用約束機制。建立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估機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信用服務機構信用狀況進行評估,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信用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曝光,依法依規實施市場禁入,并實施聯合懲戒。 四、積極開展發揮綜合信用服務機構作用的試點探索 認定一批符合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開展綜合信用服務試點探索,支持推薦入圍機構在重點領域和廣泛區域創新信用服務產品,拓展信用服務場景,提高服務質量和國際競爭力。 (一)開展試點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應重點參與信用信息大數據開發應用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一是開展大數據挖掘與深加工。綜合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數據與采集的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重點人群數據,擴大信息共享的覆蓋面,深入推進大數據開發應用。二是擴大信用服務應用場景,支持向政府部門、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多樣化、定制化的信用產品與信用服務。三是與重點城市聯合開展信用服務示范工程,支持試點信用服務機構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聯合試點探索,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四是拓展市場化、社會化聯合獎懲范圍。組織試點信用服務機構參與開展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雙公示”評估考核、失信問題專項治理、重點行業領域信用記錄建設、失信主題教育培訓等工作。五是支持試點信用服務機構與高校院所合作,開展信用理論、規范標準等研究工作。 (二)開展試點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在公司架構、綜合實力、服務能力、創新能力等方面在全國具有示范性。一般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豐富成熟的信用服務運營經驗,具有一定規模的專業團隊,通常在10個以上?。▍^、市)設有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擁有全國性的服務網絡,有獨立完整、安全可靠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二是信用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和失信記錄,信譽良好,且熟悉與社會信用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三是應具有成熟的信用服務產品體系和較強的信用場景拓展能力,或具備國際信用評級經驗和參與國際競爭的潛力。四是優先考慮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或備案,獲得個人或企業征信業務資格的信用服務機構。 (三)開展試點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應分步驟分批次有序申報。2018年2月底前啟動申報工作,有意向的信用服務機構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同時抄報其注冊地所在的省級發展改革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2018年6月底前,組織對申報機構試點情況及工作成效進行綜合評估,認定公布首批試點綜合信用服務機構。各地方發展改革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積極支持試點信用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推動其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信用體系建設合作,并加強對合作的指導和監督,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發改委,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布。 聯系人:周 雨 電 話:010-68502319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8年2月2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 2022/02/22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2〕8號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為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制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特此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2022年1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專利代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工作堅持依法行政、協同共治、過懲相當、保護權益原則,著力推動信用管理長效機制建設。第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負責協調推進國家知識產權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協調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依法依規加強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監管;(二)協調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三)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有關工作,組織編制知識產權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具體條目;(四)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歸集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單位報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規予以共享及公示。第五條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工作及代理監管工作的部門、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一)歸集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二)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行為認定,報送失信信息;(三)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實施管理措施;(四)依職責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第二章 失信行為認定、管理及信用修復第六條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依規將下列行為列為失信行為:(一)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二)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并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的行為;(四)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行為;(五)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六)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七)其他被列入知識產權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具體條目且應被認定為失信的行為。第七條存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但能夠及時糾正、主動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認定為失信行為。第八條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工作及代理監管工作的部門、單位依據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和行政確認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認定失信行為:(一)依據非正常專利申請駁回通知書,認定非正常專利申請失信行為;(二)依據惡意商標申請的審查審理決定,認定從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失信行為;(三)依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從事違法專利、商標代理失信行為;(四)依據作出的行政確認,認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注冊申請、專利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申請過程中存在的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失信行為;(五)依據作出的行政確認,認定專利代理審批以及專利和商標質押登記、專利費用減繳等過程中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失信行為;(六)依據行政裁決決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失信行為。第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失信主體實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二)對專利、商標有關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批;(三)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優評先參評資格;(四)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申報資格,取消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申報資格;(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六)不適用信用承諾制;(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應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條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相關工作及代理監管工作的部門、單位認定失信行為后填寫失信信息匯總表,附相關失信行為認定文書,于五個工作日內報送知識產權保護司。知識產權保護司在收到相關部門、單位報送的失信信息匯總表等相關材料后,于五個工作日內向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等部門、單位通報,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同步公示,各部門和單位對失信主體實施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為認定文書作出之日起計算,期滿解除相應管理措施,停止公示。第十一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失信主體實施管理措施未滿一年,該失信主體再次被認定存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失信行為的,該失信主體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為的管理和公示期結束之日起順延,最長不超過三年。同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多個部門、單位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主體,管理和公示期順延,最長不超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實施管理措施規定了更長期限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相關部門、單位認定失信行為所依據的文書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送知識產權保護司,知識產權保護司收到相關信息后,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向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等部門、單位通報,同時停止公示,各部門、單位解除相應管理措施。已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主體可以在認定相關失信行為所依據的文書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后,及時申請更正相關信息。第十三條主體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滿六個月,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主動消除有關后果,且沒有再次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失信行為認定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開展審查核實,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復的決定,決定予以信用修復的應當將相關決定報送知識產權保護司;決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將不予修復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知識產權保護司在收到予以信用修復的決定后,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向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等部門、單位通報,同時停止公示,各部門、單位解除相應管理措施。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一年;(二)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行為;(三)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再次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第十五條知識產權保護司可將失信信息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供參考使用。第三章 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及管理第十六條國家知識產權局依職責將實施下列失信行為的主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一)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且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二)在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嚴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公信力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列入、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移出等程序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辦理。第十七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和單位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實施為期三年的管理措施,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及時解除管理措施。第十八條知識產權保護司收到相關部門報送的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后,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向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等部門、單位通報,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同步公示,公示期與管理期一致。第十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規定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第四章 守信激勵、信用承諾及信用評價第二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單位對連續三年守信情況良好的主體,可視情況采取下列激勵措施:(一)在行政審批、項目核準等工作中,提供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等便利服務;(二)在政府專項資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三)在專利優先審查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指導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在專利預審備案中優先審批;(四)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工作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五)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第二十一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商標質押登記,專利費用減繳以及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諾制辦理,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公開。第二十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工作需要,推動形成相關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和規范,推動開展信用評價,明確評價指標、評價體系、信息采集規范等,對信用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管理。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第三方服務機構等積極利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評價結果;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資質證明、項目申報等活動中積極、主動應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評價結果。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第二十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保護主體合法權益,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秾@I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國知發保字〔2019〕52號)同時廢止。相關鏈接:《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一問一答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 2022/02/03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重要內容,是提升“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對于優化監管資源配置,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放管服”改革有效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市場主體數量迅速增長,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對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資源、監管能力、監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有效破解監管任務重與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市場監管系統全面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提出以下意見。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創新和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依法依規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科學研判企業違法失信的風險高低,根據監管對象信用風險等級和行業特點,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針對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加強抽查檢查,實現監管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進精準監管、有效監管、智慧監管、公正監管,提升監管綜合效能,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二)基本原則。準確定位,服務監管。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主要服務于“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為監管數字賦能、信用賦能。分類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內部參考依據,不作為對企業的信用評價。明確標準,科學分類??茖W建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動態管理指標和權重,綜合運用各類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實施及時、自動分類,客觀反映企業信用風險狀況。強化應用,分類施策。根據企業信用風險狀況和監測預警結果,合理確定監管重點、監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推動從無差別、粗放式監管向差異化、精準化監管轉變。協同高效,共享共用。加強頂層設計,依法依規協同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充分歸集企業信用風險信息,推動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共享共用,實現監管效能普遍提升。(三)工作目標。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運用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科學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及時性、精準性、有效性,使監管對違法失信者“無處不在”,對誠信守法者“無事不擾”,以公正監管促進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到2022年底,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機制,對轄區內全量企業實施科學分類,實現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在“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中常態化運用。到2023年底,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實現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與專業領域監管的有效結合,建立健全適用于專業領域的企業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市場監管系統全面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有效實現企業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努力做到對風險早發現、早提醒、早處置。二、科學實施分類,精準研判企業信用風險(四)建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市場監管總局建立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實現全國范圍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標準相對統一。重點從企業基礎屬性信息、企業動態信息、監管信息、關聯關系信息、社會評價信息等方面構建分類指標體系,科學賦予指標權重,并根據監管實際不斷更新調整,持續優化完善。有條件的?。ㄗ灾螀^、直轄市)可以在市場監管總局指標體系框架下,因地制宜構建具有地方特色的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可以結合本領域特點,參考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建立專業型分級分類指標體系。(五)全面有效歸集企業信用風險信息。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要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全面、及時歸集企業信用風險信息。要及時歸集市場監管系統企業登記注冊、備案、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質押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抽查檢查等信息;整合歸集包括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侵權假冒治理、價格執法、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領域的企業信用風險信息;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將履職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抽查檢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公示系統有效歸集;鼓勵探索運用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大型平臺企業等有關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風險信息,進一步夯實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基礎。市場監管總局通過公示系統,將采用“總對總”方式歸集的中央部門掌握的涉企信用風險信息推送至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六)統籌建設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以公示系統為依托,按照統一的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信息化技術方案和標準規范,建設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并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做好對接,為企業信用風險自動分類和分類結果共享共用提供技術支撐。各地市已經建設并使用的系統要與省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整合融合,避免重復建設、多頭分類。要做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與市場監管部門相關業務系統的對接,建立信息歸集、分析加工、共享應用的閉環模式。(七)按照信用風險狀況對企業實施自動分類。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統一負責對本轄區企業進行信用風險分類,按照信用風險狀況由低到高將企業分為信用風險低(A類)、信用風險一般(B類)、信用風險較高(C類)、信用風險高(D類)四類。要加強對企業經營行為和運行規律的分析,綜合運用大數據、機器學習、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對各類涉企信息進行匯聚整合、關聯分析和數據挖掘,依托信息化系統進行自動分類。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記于企業名下,按月動態更新,供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共享共用,并按照統一的數據規范推送至市場監管總局。三、強化分類結果運用,提升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八)實現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有機融合。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全量推送到“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與抽查檢查對象名錄庫對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制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工作計劃時,要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對A類企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實現“無事不擾”;對B類企業,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對C類企業,實行重點關注,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D類企業,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抽查檢查結果要及時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共享至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動態更新提供實時數據支持。(九)推進與專業領域風險防控有效結合。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不代替市場監管各專業領域對企業的分級分類。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在按照現有規定實行重點監管的同時,要統籌行業風險防控和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強化業務協同,實行全鏈條監管。市場監管其他專業領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也可以參考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模式,構建本領域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十)探索完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監管。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企業要參考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探索實施更加科學有效監管,切實堵塞監管漏洞。根據企業信用風險狀況動態調整監管政策和措施,對信用風險低和信用風險一般的企業,給予一定時間的“觀察期”,探索推行觸發式監管,在嚴守安全底線前提下,給予企業充足的發展空間;對信用風險高的企業,要有針對性地采取嚴格監管措施,防止風險隱患演變為區域性、行業性突出問題。(十一)拓展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運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探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的綜合運用,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注重參考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積極推動市場監管領域各有關部門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時,參考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同時,加強與企業溝通,適時進行風險提醒,引導企業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依法誠信經營。四、加強監測預警,有效防范化解風險(十二)加強企業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積極推進企業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在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中構建監測預警模塊。要根據各專業領域監管需求、監管重點,把握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規律性的高風險行為特征,從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中選取若干與企業信用風險關聯度高的重點指標項,如異常注冊、異常變更、投訴舉報異常增長等,進行實時監測,對企業風險隱患及時預警,推動監管關口前移。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提醒、警示、約談、檢查等措施,依法處置企業風險隱患。(十三)強化企業信用風險綜合研判處置。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系統思維,增強全局意識,加強對企業信用風險發展變化的綜合分析,提高監管工作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實現由被動監管向主動監管轉變。要綜合分析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科學研判區域性、行業性整體信用風險狀況,及早發現高風險區域和高風險行業,采取定向抽查檢查、專項檢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風險。五、保障措施(十四)加強組織領導。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重要意義,加強統籌協調和研究部署,扎實有效做好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加強協同配合、信息互通和工作銜接。鼓勵各地區結合實際大膽探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創新舉措,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進一步探索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十五)嚴格責任落實。要增強責任意識,完善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實。要明確信息安全責任,構建數據安全責任體系,加強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的安全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力建設,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個人隱私。對于違規泄露、篡改分類結果或利用相關信息謀取私利等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十六)做好宣傳培訓。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業務培訓,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要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積極宣傳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成效,推動形成政府公正監管、企業誠信自律的良好氛圍。市場監管總局2022年1月13日(此件公開發布)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 2022/01/20
應急管理部關于公開征求 《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我部組織起草了《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2.電子郵箱:yjbzfs@163.com。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5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字樣,聯系電話:010-83933808。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2月11日。點擊閱讀原文,查看附件:1.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關于《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應急管理部2022年1月12日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礦山、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以及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以下簡稱嚴重違法失信)是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并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行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將嚴重違法失信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施懲戒和信用修復,并記錄、共享、公開相關信息等活動。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按照“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護力度。推進與其他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查詢、應用和反饋機制,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第二章列入條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下列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一)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經調查認定對該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當列入名單的其他單位和人員;(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被處以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四)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第七條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下列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二)以欺騙、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或者出租、出借相關許可證件、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三)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四)在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有執行能力但拒不執行、逃避執行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五)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第八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信息,在有關全國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示。依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規定,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機構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單位和人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實施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懲戒措施。第三章列入和移出程序第九條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書面決定前,應當告知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告知內容應當包括列入時間、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懲戒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第十條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出具書面決定。書面決定內容應當包括工商登記注冊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人員姓名及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時間、列入事由、列入依據、懲戒措施、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救濟途徑等事項。告知、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參照行政處罰程序執行。第十一條作出列入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錄入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第十二條作出列入決定后20個工作日內,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部門網站和其他指定的網站公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公示信息包括工商登記注冊名稱、登記注冊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人員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列入名單的起止日期、作出決定的部門等事項。用于對社會公示的名單信息,應當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非必要信息可以不公示。第十三條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后由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移出,并進行公告,解除懲戒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12個月,可以依申請提前移出。第十四條在決定移出名單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修改有關信息;在10個工作日內,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部門網站、其他指定的網站停止公示。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四章信用修復第十六條鼓勵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信用修復,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修復條件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12個月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提前移出申請。(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三)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四)已按要求作出并公開信用承諾。第十八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提前移出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安全生產守信承諾書以及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九條應急管理部門自受理提前移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是否予以提前移出的決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作出準予提前移出的決定,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條作出準予移出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移出名單、停止信息公示、解除相關懲戒措施。第二十一條應急管理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申請提前移出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撤銷提前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名單管理期自恢復列入狀態之日起重新計算。第二十二條依照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實施相應懲戒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予提前移出。應急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提前移出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或有關人員對不予提前移出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消防救援機構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秶野踩O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7〕59號)同時廢止。
中國城市信用 | 2022/01/13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21年12月31日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維護正常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懲戒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誠信納稅,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三條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范、審慎適當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二章 失信主體的確定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十)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 第七條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 對移送公安機關的當事人,稅務機關在移送時已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未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處理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 第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文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二)擬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 (三)擬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 (四)擬通知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 (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 (六)其他相關事項。 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告知其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第九條當事人在稅務機關告知后5日內,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稅務機關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章。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條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稅務機關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屆滿,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失信主體確定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二)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 (三)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 (四)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 (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 (六)其他相關事項。 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包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提示。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公告送達告知文書和確定文書的時間。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失信主體基本情況; (二)失信主體的主要稅收違法事實; (三)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 (四)確定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基本情況。失信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失信主體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 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稅務機關只向社會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信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也可以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歸集各地稅務機關確定的失信主體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稅務機關確認,不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對按本辦法規定確定的失信主體,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規定,將其納稅信用級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社會公布信息的失信主體,稅務機關將失信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失信主體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稅務機關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 第四章 提前停止公布 第十八條失信信息公布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退)稅款、滯納金、罰款,且失信主體失信信息公布滿六個月的; (二)失信主體破產,人民法院出具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受償的; (三)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因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履行社會責任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九條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受理申請后,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失信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后,因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稅務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以上的。 申請人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作出準予提前停止公布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可以組織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體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開展依法誠信納稅教育。信用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期間以日計算的,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期間以年、月計算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本辦法所稱“以上、日內”,包含本數(級)。 第二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4號)同時廢止。
中國稅務局網站 | 202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