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發改財金規〔2022〕1917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編制了《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現予印發實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 民 銀 行2022年12月28日附件:《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pdf《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pdf
中國信用 | 2023/01/01
關于印發《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級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2年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2年11月14日(此件公開發布)附件下載:《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2年版)》.pdf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2022/12/09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號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文化和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旅游市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實施信用管理,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信用承諾和信用評價等活動。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人員。旅游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旅游景區經營服務、旅游住宿經營服務、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導游等有關人員。第四條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一)承擔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實施行業信用監管,統籌推進信用聯合獎懲;(二)組織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等,開展信用監督檢查;(三)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相關工作,開展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四)負責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五)負責管理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六)負責建設管理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負責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組織開展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工作;(七)開展誠信文化建設,指導組織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一)負責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制度規范的組織實施,開展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誠信文化建設、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六條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各類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信用管理。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建設。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認定為失信主體的會員采取公開譴責、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行業自律措施,加強誠信宣傳教育。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與歸集第七條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地方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補充完善信用信息記錄,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有關工作。第八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注冊登記、備案等用以識別、記載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仲裁執行信息;(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四)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信息;(六)其他反映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九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職責采集相關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采集。第十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歸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用信息。第三章失信主體認定第十一條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分為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第十二條文化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四)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第十三條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的;(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游客滯留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行政處罰的;(五)未經許可從事旅游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第十四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應當遵守以下程序規定:(一)告知。經查證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應當向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送達《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載明認定理由、依據、懲戒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二)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在被告知的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認定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三)認定。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經專家評估、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依法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四)決定與送達。認定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第十五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一)存在“捂票炒票”、虛假宣傳、未履行相關義務、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但尚不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情形的;(三)在旅游經營活動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在指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四)拒不配合投訴處置、執法檢查,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12個月內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兩次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情形。12個月內第3次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第十六條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認定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在作出決定前,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約談督促,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賠償補償義務、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可以不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守信情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采取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激勵措施。第十八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投資人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五)因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六)因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當事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七)因營業性演出含有禁止內容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不得再次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八)因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九)因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十)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九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旅行社因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五)導游、領隊因被吊銷導游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旅行社有關管理人員因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出境旅游業務;(七)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等時作為參考因素;(二)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在行政獎勵、授予稱號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條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3年,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1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章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第二十二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堅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則,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二十三條失信主體信息應當按照“誰認定、誰公開”原則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等渠道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四條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詢、應用和反饋機制,推進信用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執法信息等相關信用信息及時與同級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門共享。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查詢與自身相關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為查詢提供便利。認定部門或者信用信息歸集管理部門發現信用信息有誤的,應當及時主動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誤時,有權向認定部門申請更正相關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實名提交的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第六章信用修復第二十六條符合以下條件的,認定部門應當主動進行信用修復:(一)實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屆滿;(二)認定為失信主體的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不符合認定為失信主體標準的;(三)因為政策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訂,已經不適宜認定為失信主體的;(四)其他應當主動修復的情形。信用修復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進行。第二十七條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積極進行合規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接受信用修復培訓、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請。有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培訓記錄、糾正失信行為等有關材料。(二)受理。認定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三)核查。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線上、書面、實地等方式檢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約談或者指導。(四)決定。認定部門應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五)修復。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失信主體的相關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一)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不滿6個月的、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不滿3個月的;(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三)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四)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欺詐行為的;(五)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第七章信用評價與信用承諾第二十九條文化和旅游部根據工作需要,制定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和規范,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信用評價工作。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具備條件的機構依法依規參與信用評價。第三十條鼓勵各部門在評優評先、人員招聘、試點示范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評價較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鼓勵和支持有關機構積極利用信用評價結果,拓展信用應用場景。第三十一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政務服務等工作中應當規范應用信用承諾,將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信息記錄,作為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曾經作出虛假承諾的,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有關規定。第八章監督責任與權利保障第三十二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并采取通報表揚、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第三十三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予以處理。第三十四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九章附則第三十五條《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等文書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需要實施嚴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段幕吐糜尾筷P于印發〈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文旅市發〔2018〕30號)、《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18〕119號)同時廢止。
文化和旅游部 | 2022/12/09
關于印發《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省發展改革委 人行西安分行 省編辦2013年12月31日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加強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推行信用評價和信用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取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進展,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陜西省十二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等有關法規和工作部署,現就本省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加強失信懲戒,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加強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示范帶頭作用,全面貫徹落實《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加強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推動形成信用信息跨區域、跨部門征集共享和聯合應用的長效機制,有效提升行政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一)信用信息征集和服務。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政府管理和社會需求為導向,加快構建全省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加強信用信息的歸集整合、加工分析和監測預警,不斷完善各類社會法人和公民個人的信用記錄,為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權威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各級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要采取有效方式,對本部門、本單位在履行職責中形成或掌握的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進行整合,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和更新,加快推進行業內、部門間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人民銀行駐本省各級分支機構要以《征信業管理條例》為依據,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本轄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相關組織和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征信服務。支持、指導、監督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依法收集、整理、加工信用信息,加強信用服務產品的研發和創新,為政府管理決策和重大經濟社會活動提供專業化的信用評價和信用報告服務。(二)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使用。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以加強科學決策、創新經濟社會管理和有效解決社會失信問題為主要目標,以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工程建設、勞動保障、稅收管理、醫療衛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務、信息消費、股權投資、融資擔保、合同履約、商業賄賂治理等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領域為重點,大力推進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廣泛運用,將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加強管理和服務創新。在進行重大決策時,要有信用審核環節;在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應依法核查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或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在政策扶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資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經濟社會管理活動中,推行第三方信用評價和信用報告制度;在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干部選拔任用、從業資格認定、國企高管任職資格核準等相關工作中,依法推廣使用公民個人信用記錄和相關信用信息報告。各級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應制定本部門、本單位使用信用信息的具體規范,明確信用信息的應用范圍、內容、形式和程序,不斷完善信用監督與獎懲制度。對信用優良者,要探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對失信者,應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依法嚴格落實失信懲戒措施。二、試點推行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制度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是由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在全面采集、核實企業信用信息的基礎上,按照全省統一標準,從企業的基本信用素質(基礎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務信用度)、信用行為記錄(社會信用度)等方面進行多維度分析評價的結果,是企業整體信用狀況的綜合反映,作為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參考,在重大經濟活動中作為優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依據。(一)企業信用等級的劃分。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按照三等九級制劃分,具體表示方法如下:A等(細分為AAA、AA、A三個級別)表示受評企業信用素質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資金實力、資產質量、經營管理、經濟效益等各項經濟指標處于中等以上水平,不確定因素對其經營發展影響較小,履約能力強。B等(細分為BBB、BB、B三個級別)表示受評企業信用素質一般,有不良信用記錄,但一年內無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各項經濟指標處于中等或中等以下水平,存在一定風險和不穩定性,履約能力較弱。C等(細分為CCC、CC、C三個級別)表示受評企業信用素質差,一年內有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有5條以上不良信用記錄,或資不抵債且無明確的資本補充來源,存在較大風險和不穩定性。(二)企業綜合信用等級的運用規范。企業綜合信用等級的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內可在多個部門重復使用。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實際,率先推進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資金安排使用、企業債券申報、企業融資服務等重大經濟活動管理工作中的應用,逐步拓展應用服務范圍。對A等企業,應在資金扶持、資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傾斜,在招投標環節可給予適當加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對B等企業,應在相關經濟活動中予以重點關注,尤其對信用等級低于BB級的企業,應當加大前期資格審查和事后監督檢查的工作力度。對C等企業,或不提供綜合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應當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和項目招投標活動,在政府資金安排使用、企業債券申報、企業融資服務工作中不予支持。三、探索推進信用報告在重大管理事項中的運用信用報告是企事業單位等社會法人申請從事或參與重大經濟社會活動時,由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關于其承擔特定項目建設或從事特定經濟社會活動的信用能力和風險的調查分析報告,作為政府重大管理決策和配置使用公共資源的重要參考。(一)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相關社會法人的基本情況、三年內承擔同類項目或從事同類經濟社會活動的總體信用狀況,并對其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人力資源、資金實力等及其運用方面的信用能力進行分析說明,明確給出社會法人實施該項目或從事該項經濟社會活動具備信用能力、信用能力一般、不具備信用能力的決策建議和風險提示。(二)信用報告的運用規范。信用報告僅限于相關社會法人申請實施特定項目或從事特定經濟社會活動時一次性使用。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應當結合實際,率先在重大項目建設、政府投資決策、社會融資支持、招商引資以及其他配置使用公共資源等重大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中推廣使用信用報告,防范決策風險。在項目審批(核準)、項目招投標等項目前期管理工作中,要確保相關社會法人具備足夠的信用能力承擔項目建設,保障項目按照設計要求順利實施。在政府采購、財政補貼、發行債券、融資擔保、推薦享受信貸支持政策等涉及政府投資或社會融資的管理服務工作中,要確保相關社會法人具備足夠的信用能力從事相關經濟社會活動,保障政府投資的安全和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人和金融機構的風險。四、完善和落實失信懲戒制度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快制定全省企業、個人等社會主體信用監督管理方面的配套法規、規章,為各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失信行為提供法制保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及我省信用法制化進程,不斷建立和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的信用獎懲制度,科學界定失信行為及其社會危害程度,在受理社會失信投訴、查處失信行為等方面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實現對失信者的協同監管。(一)失信懲戒的基本原則。對非主觀惡意,影響范圍有限,且尚未對經濟社會造成實質危害的輕微失信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加強教育,促進整改;對多次發生同一類型輕微失信行為或屢教不改者,可視情節加大監管力度。對社會危害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失信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作為日常監管的重點,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并由各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事項中實施聯合限制。對危害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經濟社會損失,且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違法失信行為,要依法取消失信主體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對觸犯刑律的,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二)重點監控的失信行為。各級行政機關應重點加強對下列失信行為的監督和查處,依法實施聯合懲戒:1.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2.偷稅、逃稅、騙稅、抗稅等納稅違法行為;3.發生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行為;4.不履行勞動合同、拖欠工資、違反社會保險制度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5.逾期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6.違約侵權、拖欠債務、商業賄賂、價格壟斷、招投標違法違規、非法集資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7.商業欺詐、違法虛假宣傳、散布虛假信息、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騙取或挪用國家資金等弄虛作假的行為;8.其他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刑罰的行為。(三)失信懲戒聯動措施。各級行政機關對嚴重失信主體應當及時曝光,并可視情節依法采取下列懲戒聯動措施:1.暫緩辦理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審核手續,或者取消有關申請資格;2.限制參加重大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3.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取消財政補貼資格,限制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4.嚴格限制新增項目和用地審批;5.禁止參與評優評先,已經授予的榮譽稱號予以撤銷;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和懲戒措施。五、工作安排和要求(一)各設區市政府、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本系統使用信用記錄、信用等級和信用報告的工作方案和信用獎懲方面的具體措施,并于2014年3月底前抄送省發展改革委。已經或準備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和應用的部門,應將各方面工作有機結合,統籌安排,同時部署推進。(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和重大經濟社會活動信用報告服務的標準和業務規范由省發展改革委結合我省信用體系建設和政府管理工作實際制定和發布。承擔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和重大經濟社會活動信用報告服務的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具備從事企業信用評價業務所需的資金、技術、人員條件和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省信用管理辦公室應會同征信業管理部門加強對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確保信用評價結果和信用報告真實可信。(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要按照規定率先推進企業信用記錄、信用等級和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運用,適時啟動其他社會法人和公民個人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應用服務工作。(四)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共同做好宣傳引導和組織推進工作。省發改委、省信用管理辦公室會同紀檢監察部門每年對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落實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各級、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參考。
省信用辦 | 2022/11/14
陜西省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經營管理信息、財務信息、社會評價信息、行政機關監管信息、法院判決和執行信息等。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是指以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提升企業信用水平為目的,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征集、共享、公示和應用企業信用信息,評價企業信用狀況,激勵守信企業,懲戒失信企業等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領導,將信用體系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推進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和應用,完善、落實信用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制度。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h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職責,做好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失信投訴舉報等活動。第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自治組織結合各自特點,制定誠信自律規約,建立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構建與政府、市場、社會聯動的信用獎懲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強化契約精神,依法誠信經營,將信用教育作為企業員工培訓的重要內容,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第九條 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是全省信用信息共享的統一平臺。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和運行??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信用信息工作的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應用服務等工作。第十條 各地各部門已建、在建、擬建的相關信息系統應當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全面、完整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并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鼓勵征信機構建立企業征信系統,依法征集企業在市場交易和社會活動中的信用信息,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交換共享。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按照約定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應當主動查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的企業信用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用陜西”網站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根據本領域實際,制定企業信用標準,科學評價企業在本領域內的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監管:(一)對本領域內符合一定條件的信用優良企業,可以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中優化檢查頻次;(二)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諾的企業,應當作為監督抽查、執法檢查和日常巡查的重點,嚴格監管;(三)對違法失信情節嚴重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自主委托依法設立的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按照全省統一的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和規范,對本企業的整體信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定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的有效期為一年。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的標準和規范、信用評價業務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具體劃分見附表。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評定的企業綜合信用等級,作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一)在行業領域信用分類監管評價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應當作為考核指標,綜合信用等級未達到B級以上的企業,不得評定為各行業領域的優良等次。(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和各行業領域信用等級,同時作為加強和優化企業信用監管的重要手段。(三)在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公共資源交易、重大項目招投標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經濟活動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應當作為重要決策參考。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用陜西”網站,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失信投訴網絡服務平臺,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社會公眾對企業失信行為的投訴和舉報。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行業紅、黑名單制度,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對企業信用表現進行綜合評判,實行聯合獎懲。第十八條 企業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紅名單”:(一)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表彰獎勵的;(二)在某一領域信用分類中被行業主管部門列為最高等級的;(三)綜合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的;(四)其他在本行業信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列入的。以上列入“紅名單”企業的事由或者條件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移除。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列入“紅名單”的企業,可以采取下列聯合激勵措施:(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企業,加大扶持力度;(二)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對誠信企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三)金融機構、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在經營服務活動中,對誠信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惠或者便利;(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扶持措施。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失信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作為嚴重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藥品、偽劣產品的;(二)未依法納稅以及拒繳、拖欠依法依規應繳政府性基金的;(三)采購、使用、銷售不合格產品,或者發生過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四)不簽訂或者不履行勞動合同、拖欠工資以及違反社會保險、員工休假制度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五)不依法招標投標的;(六)有能力履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約、商業賄賂、非法集資、無證經營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七)商業欺詐、虛假廣告宣傳的;(八)逾期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九)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并依法依規采取下列聯合懲戒措施:(一)加強日常監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二)禁止參與評優評先;(三)限制取得政府資金支持;(四)限制新增項目、用地;(五)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和政府采購活動;(六)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或者受讓收費公路權益;(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施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第二十二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公開、共享、查詢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第二十三條 企業認為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公開的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可以向信用信息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異議,信用信息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第二十四條 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糾正失信行為后一年內未再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決定是否移出“黑名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及時將修改情況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信用監督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或者答復。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開展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或者在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企業或個人故意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給其他社會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公開、共享、使用信用信息的;(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未采取相應限制或禁止措施的;(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企業信息的;(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第二十八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非企業主體的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信用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附表:陜西省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劃分標準.pdf
陜西省政府 | 2022/11/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復制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 國辦發〔2022〕3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復制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2〕3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優化營商環境是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的關鍵之舉,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2021年,國務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相關地方和部門認真落實各項試點改革任務,積極探索創新,著力為市場主體減負擔、破堵點、解難題,取得明顯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復制推廣的試點經驗。為進一步擴大改革效果,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整體改善,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一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復制推廣的改革舉措(一)進一步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4項)?!伴_展‘一照多址’改革”、“便利企業分支機構、連鎖門店信息變更”、“清除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對外地企業設置的隱性門檻和壁壘”、“推進客貨運輸電子證照跨區域互認與核驗”等。(二)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范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9項)?!巴卣蛊髽I開辦‘一網通辦’業務范圍”、“進一步便利企業開立銀行賬戶”、“優化律師事務所核名管理”、“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標準化登記”、“推行企業登記信息變更網上辦理”、“推行企業年度報告‘多報合一’改革”、“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除名制度”、“進一步便利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財產信息”、“進一步完善破產管理人選任制度”等。(三)持續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7項)?!巴七M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分階段整合相關測繪測量事項”、“推行水電氣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審批在線并聯辦理”、“開展聯合驗收‘一口受理’”、“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方式”、“簡化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開展單獨竣工驗收”等。(四)更好支持市場主體創新發展(2項)?!敖∪R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和質物處置機制”、“優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信息變更管理模式”等。(五)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5項)?!皟灮M出口貨物查詢服務”、“加強鐵路信息系統與海關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共享”、“推進水鐵空公多式聯運信息共享”、“進一步深化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兩步申報’、‘船邊直提’、‘抵港直裝’等改革”、“探索開展科研設備、耗材跨境自由流動,簡化研發用途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手續”等。(六)維護公平競爭秩序(3項)?!扒謇碓O置非必要條件排斥潛在競爭者行為”、“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改革”、“優化水利工程招投標手續”等。(七)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監管(5項)?!霸诓糠诸I域建立完善綜合監管機制”、“建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鏈”、“在部分重點領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機制”、“在稅務監管領域建立‘信用+風險’監管體系”、“實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電子化管理”等。(八)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2項)?!敖⒔∪照\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暢通知識產權領域信息交換渠道”等。(九)優化經常性涉企服務(13項)?!昂喕瘷z驗檢測機構人員信息變更辦理程序”、“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手續”、“對個人存量房交易開放電子發票功能”、“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納稅費‘一網通辦’”、“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及地籍圖可視化查詢”、“推行非接觸式發放稅務UKey”、“深化‘多稅合一’申報改革”、“推行全國車船稅繳納信息聯網查詢與核驗”、“進一步拓展企業涉稅數據開放維度”、“對代征稅款試行實時電子繳稅入庫的開具電子完稅證明”、“推行公安服務‘一窗通辦’”、“推行企業辦事‘一照通辦’”、“進一步擴大電子證照、電子簽章等應用范圍”等。二、切實抓好復制推廣工作的組織實施(一)高度重視復制推廣工作。各地區要將復制推廣工作作為進一步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主動對標先進,加強學習借鑒,細化改革舉措,確保復制推廣工作取得實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及時出臺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指導地方做好復制推廣工作;涉及調整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向地方開放系統接口和授權數據使用的,要抓緊按程序辦理,確保2022年底前落實到位。(二)用足用好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機制。各試點城市要圍繞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持續一體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聚焦市場主體所需所盼,加大先行先試力度,為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積累更多創新經驗。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和跟蹤督促,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持續改善。(三)完善改革配套監管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穩步推進復制推廣工作,對于涉及管理方式、管理權限、管理層級調整的相關改革事項,要夯實監管責任,逐項明確監管措施,完善監管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復制推廣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附件:首批在全國復制推廣的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清單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9月28日(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政府網 | 2022/11/01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已經2022年9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3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2022年10月8日(此件公開發布)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第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合法原則。依據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三)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四)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五)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第四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參照本意見,結合地區實際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h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對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第五條 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如下級市場監管部門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沖突的,應當適用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六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明確是否給予處罰的具體情形;(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明確適用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明確劃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階次,并確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明確規定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五)需要在法定處罰種類或者幅度以下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嚴格評估后明確具體情形、適用條件和處罰標準。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列入處罰案卷歸檔保存。適用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前款情形的,逐級報請該基準制定部門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第九條 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及時進行調整。第十條 本意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一)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二)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三)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四)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第十二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并進行動態調整。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一)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五)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第十七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2號)的要求,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二十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妒袌霰O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同時廢止。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 2022/10/2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擴大政務服務“跨省通辦”范圍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擴大政務服務“跨省通辦”范圍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的意見國辦發〔2022〕3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印發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大力推進與企業發展、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高頻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企業和群眾異地辦事越來越便捷。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持續優化政務服務的決策部署,落實《政府工作報告》要求,擴大政務服務“跨省通辦”范圍,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更好滿足企業和群眾異地辦事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企業和群眾反映突出的異地辦事難點堵點,統一服務標準、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充分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一網通辦”樞紐作用,推動線上線下辦事渠道深度融合,持續深化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改革,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服務人口流動、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二、擴大“跨省通辦”事項范圍(一)新增一批高頻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在深入落實國辦發〔2020〕35號文件部署的基礎上,聚焦便利企業跨區域經營和加快解決群眾關切事項的異地辦理問題,健全清單化管理和更新機制,按照需求量大、覆蓋面廣、辦理頻次高的原則,推出新一批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組織實施《全國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新增任務清單》(見附件)。(二)扎實推進地區間“跨省通辦”合作。圍繞實施區域重大戰略,聚焦城市群都市圈一體化發展、主要勞務輸入輸出地協作、毗鄰地區交流合作等需求,進一步拓展“跨省通辦”范圍和深度。有關地區開展省際“跨省通辦”合作要務實高效,科學合理新增區域通辦事項,避免層層簽訂協議、合作流于形式、企業和群眾獲得感不強等問題。及時梳理地區間“跨省通辦”合作中共性、高頻的異地辦事需求,加強業務統籌,并納入全國“跨省通辦”事項范圍。三、提升“跨省通辦”服務效能(三)改進網上辦事服務體驗。加快整合網上辦事入口,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健全統一身份認證體系,著力解決網上辦事“門難找”、頁面多次跳轉等問題。進一步簡化“跨省通辦”網上辦理環節和流程,豐富網上辦事引導、智能客服功能,提供更加簡單便捷、好辦易辦的服務體驗。完善國家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服務專區,推動更多“跨省通辦”事項網上一站式辦理。完善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端應用,推進證明證照查驗、信息查詢變更、資格認證、年審年報等更多簡易高頻事項“掌上辦”。(四)優化“跨省通辦”線下服務。推動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跨省通辦”窗口全覆蓋,建立完善收件、辦理兩地窗口工作人員和后臺審批人員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為全程網辦提供業務咨詢、申報輔導、溝通協調等服務。推行幫辦代辦、引導教辦等線下服務,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和不熟悉網絡操作的辦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更好滿足多樣化、個性化辦事需求,確保線上能辦的線下也能辦。探索通過自助服務終端等渠道,推進“跨省通辦”服務向基層延伸。(五)提升“跨省通辦”協同效率。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完善“跨省通辦”業務支撐系統辦件流轉功能,推動優化“跨省通辦”事項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服務。通過收件標準查詢、材料電子化流轉、線上審核、視頻會商等輔助方式,同步提供具體事項辦理的工作聯絡功能,提高協同辦理效率,加快解決“跨省通辦”事項受理和收辦件審核補齊補正次數多,資料傳遞、審查、核驗、送達耗時長,跨地區、跨層級經辦機構溝通效率低等問題。四、加強“跨省通辦”服務支撐(六)完善“跨省通辦”事項標準和業務規則。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推進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實施清單編制工作,2023年6月底前實現已確定的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基本要素和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在全國范圍統一,并在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發布。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完善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的業務標準和操作規程,明確收件地和辦理地的權責劃分、業務流轉程序、聯動模式、聯系方式等內容,進一步細化和統一申請表單通用格式、申請材料文本標準等,優化辦理流程,及時更新辦事指南。(七)加強“跨省通辦”平臺支撐和系統對接。充分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撐作用,在確保安全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加快推動國務院部門垂直管理業務信息系統、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業務信息系統與各地區政務服務平臺深度對接融合,明確對接標準、對接方式、完成時限等要求,為部門有效協同、業務高效辦理提供有力支撐。(八)增強“跨省通辦”數據共享支撐能力。充分發揮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作用,強化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數據共享樞紐功能,推動更多直接關系企業和群眾異地辦事、應用頻次高的醫療、養老、住房、就業、社保、戶籍、稅務等領域數據納入共享范圍,提升數據共享的穩定性、及時性。依法依規有序推進常用電子證照全國互認共享,加快推進電子印章、電子簽名應用和跨地區、跨部門互認,為提高“跨省通辦”服務效能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務數據共享安全保障,依法保護個人信息、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切實守住數據安全底線。五、強化組織保障(九)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全國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業務統籌力度,按照有關任務時限要求,抓緊出臺新增“跨省通辦”事項的配套政策、實施方案、試點計劃等,加強對主管行業領域“跨省通辦”工作的指導和規范。強化跨部門協同聯動,有關配合部門要加大業務、數據、信息系統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地區要加強對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任務落實的省級統籌,強化上下聯動、橫向協同,加快實現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要會同本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常見問題解答知識庫,開展常態化業務培訓,切實提升窗口工作人員辦理“跨省通辦”事項的業務能力。(十)加強監測評估。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推進情況的監測分析,了解和掌握“跨省通辦”事項實際辦理情況,及時跟進協調解決有關難點堵點問題。地方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要會同本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具體事項辦理的日常監測管理,強化審管協同,推動審批、監管信息實時共享。國務院辦公廳適時組織開展“跨省通辦”落實情況評估工作。(十一)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平臺等及時發布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有關信息,做好政策解讀,確保企業和群眾在各個層級辦事時充分知曉和享受到“跨省通辦”帶來的便利。及時梳理總結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大推廣力度,積極支持“一地創新、全國復用”。附件:全國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新增任務清單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9月28日
中國政府網 | 2022/10/10
陜西省大數據條例 (2022年9月29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礎設施第三章 數據資源第四章 開發應用第五章 產業發展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數據資源管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大數據在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社會治理中的應用,加快數字陜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的基礎設施建設、資源管理、開發應用、產業發展、安全保障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征的數據集合,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第三條大數據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共享開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大數據工作,理順大數據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大數據治理制度和標準體系,完善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大數據統籌協調機制,將大數據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推進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和數字技術創新,研究解決大數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大數據工作,依托區域優勢,合理布局基礎設施,引導、支持相關產業發展,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大數據有關工作部署,推進大數據應用,提升基層治理效能。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大數據創新服務管理,優化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公共服務、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流程,創新引領政務服務和社會治理數字化模式。第五條省大數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權,統籌大數據工作,編制并組織實施全省數字政府、數字經濟規劃及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推進數字產業發展,以及數據資源管理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工作,制定大數據發展相關政策和實施方案??h級以上網信、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旅游、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自然資源、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新聞出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土地、電價、稅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大數據關鍵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重大創新平臺和產業載體建設、典型示范應用和重大項目建設等。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和社會資本加大融資、投資力度,支持大數據發展應用。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大數據人才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制定人才培養和引進計劃,對符合條件的人才,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并在落戶、住房、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導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大數據研究機構,建設大數據相關領域實驗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等研發機構和產學研結合的合作平臺,通過多種形式培養和引進大數據人才。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數字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大數據產業發展、產業數字化轉型、治理和服務數字化以及大數據開發利用等。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省際間在大數據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資本、數據等市場要素相互融通,有序流動,高效配置。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事與大數據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德,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二章 基礎設施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部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構建政府社會協同投資、科技產業協同創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新型基礎設施體系。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基礎通信網絡,加快推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布局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人工智能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互聯互通。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超級計算中心等存儲和計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優化升級改造,提升計算能力,推動多元計算協同發展,構建高效協同的數據處理體系。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統一部署,推進建設本區域數據中心、邊緣計算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物聯網建設,支持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物流倉儲、生產制造、生活服務等領域建設應用智能感知系統,推動各類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鄉村信息服務供給和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完善農村電商基礎設施,建立健全農產品網絡銷售的物流設施、供應鏈設施和支撐保障設施,促進鄉村振興。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制造、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各領域傳統基礎設施的優化改造,實現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升級,加快融入新型基礎設施體系。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省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建立全省重點領域數字化統計、分析、監測、評估等系統,健全大數據平臺輔助決策機制,提升宏觀決策和調控水平。第十九條省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建設、管理全省統一的政務云網基礎設施、政務數據中心、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數據開放平臺等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基礎設施,以及基礎性、公共性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第三章 數據資源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推進數據資源匯聚融合、共享開放、有序流動和開發應用。第二十一條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管理部門制定數據收集、匯聚、共享、開放、交易等標準;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參與制定大數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以及技術規范。第二十二條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省大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政務數據目錄一體化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政務數據目錄的編制規范并組織實施。省級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編制和更新本部門、本系統政務數據目錄,經省大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發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目錄工作。政務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發布的政務數據目錄做好本部門數據資源掛接和更新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政務數據目錄進行保密風險評估;不得將涉密數據編入目錄,不得將涉密數據接入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第二十三條政務部門應當依托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跨部門政務數據的共享交換和數據更新,不得重復建設跨部門使用的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數據的業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施數據共享,原有跨部門數據共享交換系統應當逐步遷移到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其政務數據匯聚到本級數據資源池或者政務數據中心,省、市兩級政務數據中心應當實現互聯互通和政務數據的共享交換。第二十四條省、設區的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評價機制,對本級政務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政務數據的質量、共享開放、應用情況和成效、安全保障措施等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公布評估報告。第二十五條政務部門處理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非法更改、刪除或者偽造政務數據。第二十六條政務部門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在政務數據目錄內收集數據,并及時對政務數據資源進行更新和維護,確保數據收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安全性,實現政務數據的一次收集、共享使用;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政務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復收集。第二十七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政務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情形的,可以向政務數據處理者提出異議,政務數據處理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二十八條政務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無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向數據使用者提供。有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明確共享范圍、使用范圍等,并報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批準后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向數據使用者提供;政務部門應當對有條件共享數據定期進行評估,符合無條件共享的,應當及時轉為無條件共享數據,并在政務數據目錄中同步更新。不予共享的政務數據實行負面清單制度管理。大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協調主管范圍內的跨層級、跨區域、跨部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政務部門履行法定職責需要收集、使用政務數據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政務部門不得擅自增設條件,阻礙、影響政務數據共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條獲取有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向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提出共享申請。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將共享申請轉交數據提供部門處理,符合有條件共享的,數據提供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提供數據;數據提供部門認為不符合有條件共享的,應當向大數據主管部門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存在分歧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大數據主管部門研究決定。數據使用者獲取的政務數據應當按照申請時注明的使用方式使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也不得擅自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其他目的。第三十條政務部門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票據類政務數據,與紙質原件具有同等效力。政務部門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申請事項,可以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獲取數據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條政務數據開放應當遵循分類分級、需求導向、安全可控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開放,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無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可以提供給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有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提供給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政務部門應當明確開放范圍、開放方式等,并報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批準后開放。不予開放的政務數據,是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數據。開放的數據應當依法進行脫敏脫密處理;列入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政務數據,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不予開放的數據實行負面清單制度管理。第三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企業,應當依法處理數據,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相關數據向大數據主管部門匯聚。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服務機構,協會、商會等組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依法處理數據,鼓勵其將相關數據向有關部門匯聚。鼓勵和引導互聯網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基礎電信企業等加強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數據開發利用和共享,統籌推進電信、廣電、能源、交通、金融等跨行業跨領域大數據協同應用;支持構建農業、工業、交通、教育、氣象、城市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應用場景;鼓勵跨行業跨領域數據資源共建共享共用,推動數據共享制度化、標準化建設。第三十四條引導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數據資源創新產品和服務,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數據要素市場,規范數據交易行為,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臺進行數據交易。數據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市場主體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依法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交易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包含未依法獲得授權的數據;(二)交易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包含未依法公開的數據;(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條市場主體不得根據交易相對人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數據分析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交易相對人的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的;(二)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優惠活動的;(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視規則實施隨機性交易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稱交易條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狀況、交易環節、交易持續時間等方面不存在實質性差別。第四章 開發應用第三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部署大數據開發應用工作,發揮大數據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支撐作用,以數字化轉型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創新,助推陜西高質量發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充分發揮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支撐作用,按照統一標準規范、統一清單管理、統一身份認證、統一數據共享開放、統一應用管理的要求,依托省級政務服務平臺對外提供移動政務服務,優化移動政務服務辦事流程,精簡辦事材料,提升移動政務服務便利化水平。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提高經濟領域宏觀調節和監測能力,構建經濟運行調控與決策的大數據監測體系,提升監測評估、風險預警、智能決策、仿真運行等數字化水平。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的分析、挖掘、處理和應用,將市場監管、消費維權、檢驗檢測、違法失信等數據進行匯聚整合和關聯分析,在注冊登記、市場準入等商事服務中實施項目并聯審批,推行非現場監管、風險預警等新型監管模式,優化營商環境,提高行政效能。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大數據在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應用,加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監測預警,提高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能力水平,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疫情防控、食品安全、防災減災等領域的創新應用,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發的社會影響和危害,增強救援處置效率和避險救助能力,提升應急管理水平??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以收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相關數據,處理數據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不得用于與應急處置工作無關的事項。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監測人力資源市場變化趨勢,及時掌握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變化,分析研判就業趨勢,加強就業科學精準指導服務。第四十五條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在教育教學管理、教育資源配置中的發展應用,推進各類優質教育資源跨層級、跨地區在線共享,培育互動教學、個性定制、智慧課堂等新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數字化水平。第四十六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醫療,推進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和云計算在醫學影像輔助診斷、臨床輔助決策、智能化醫學設備、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方面的應用,加快開展網上預約、咨詢、掛號、分診、問診、結算以及藥品配送、檢查檢驗報告推送等網絡醫療服務,建設和推動互聯網醫院平臺向基層延伸,加快數字醫院及醫聯體建設,推廣遠程醫療,開展區域一體化信息聯通、共享服務,拓展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空間和內容。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推動個人、家庭、社區、機構與健康養老資源有效對接和優化配置,促進健康養老服務智慧化升級,滿足個人和家庭多層次、多樣化健康養老服務需求。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智能交通體系建設,促進智能交通基礎設施與運輸服務、能源及通信網絡融合發展。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智能道路系統、智能停車、智能交通信號燈等,培育推廣智能網聯汽車以及共享汽車、智能公交等新業態新模式,推進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公眾出行等交通建設管理全流程數字化,提升交通系統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在文化旅游領域的發展應用,建設文旅數字資源體系,推進數字技術和文化旅游產業融合發展,加強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培育文化旅游產業發展新業態新模式。網信、文化旅游、廣電、版權等部門應當支持建設公共文化云平臺和智慧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數字文化場館,培育推廣游戲、動漫、電競、網絡直播、融媒體等,發展網絡視聽、數字出版、數字娛樂、線上演播等產業,鼓勵拓展優秀傳統文化產品和影視劇、游戲等數字文化產品的海外市場。文化旅游、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旅游,加強線上旅游宣傳,推廣在線預約、預訂服務,優化道路信息、氣象預警等旅游公共服務模式,引導旅游景區開發數字化體驗產品,普及景區電子地圖、線路推薦、語音導覽等智慧化服務。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建設,培育推廣云服務、數字內容、數字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等新業態、新模式,支持數字化商貿平臺建設,發展社交電子商務、直播電子商務等,建設高水平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開放體系,提升數字商貿水平。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金融領域數字化轉型,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在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深化應用,發展智能支付、智慧網點、智能投顧、數字化融資等新模式。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領域的應用,加強智慧城市建設和區域一體化協同發展,推進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宏觀決策、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數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社區建設,依托社區數字化平臺和線下社區服務機構,建設便民惠民智慧服務圈,提供線上線下融合的社區生活服務;加強全民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提升社會公眾數字素養;加快信息無障礙建設,幫助老年人、殘疾人等共享數字生活。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數字鄉村建設,推進數字鄉村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數字鄉村相關信息系統共建和數據共享規則,構建面向農業農村的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建立涉農信息普惠服務機制,引領數字鄉村高質量發展。第五章 產業發展第五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大數據產業發展,協同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完善數字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經濟體系優化升級,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加快推動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動關鍵數字技術與各領域融合應用,引導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開展關鍵數字技術研發,鼓勵行業企業、平臺企業和數字技術服務企業跨界創新,增強關鍵技術創新能力;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發揮創新驅動平臺作用,實現科技成果與企業需求高效對接,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第五十五條大數據開發應用應當堅持市場和服務導向,鼓勵和引導互聯網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基礎電信企業加強資源共享和數據開放,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的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等,推動線上線下協同創新、產能共享、供應鏈互通,構建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創新生態。第五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大數據產業基地建設,促進大數據產業鏈上下游聚集。推動大數據技術產業融合工程、大數據城市治理融合工程、大數據民生保障融合工程、大數據業態布局融合工程等信息化系統建設,為社會提供大數據資源和應用場景??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優化數字產業布局,推進數字產業園區建設,培育數字骨干企業,推動數字產業聚集發展。引導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發起設立或者參與組建數字經濟企業。對在本省設立總部、區域總部、功能性總部或者分支機構等的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補助。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等方式,促進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推動建設產業互聯網平臺,完善工業、農業、服務業等互聯網平臺經濟支撐體系,促進產業優化升級。鼓勵平臺企業針對不同的產業特征,深入挖掘需求場景,充分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數字化工具,將數字化技術嵌入應用場景,連接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帶動產業數字化轉型。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在工業領域的應用,支持工業企業實施數字化改造,加強工業數字化創新應用,推進工業設備和業務系統上云上平臺,建設智能工廠、智能車間,培育推廣智能化生產、網絡化協同、個性化定制、服務化延伸、數字化管理等新模式。引導和支持能源化工、航空航天、裝備制造等重點產業數字化轉型升級和數字化示范應用建設。培育市場化服務與公共服務雙輪驅動、多要素支撐的數字化轉型服務生態。引導和支持產業集群數字化改造,推動產業集群利用工業互聯網進行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連接,通過信息、技術、產能、訂單共享,實現跨地域、跨行業資源的精準配置與高效對接。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技術在農業領域的應用,推進數字技術在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環節的深度應用,加快種植業、種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加工業等數字化轉型,通過對農業數據的處理,建設農業領域地理信息系統平臺、物聯網平臺、行業信息監測分析平臺,推動智慧農業發展,促進信息技術與農機農藝融合應用。引導和支持農產品電商及倉儲物流發展,推廣農業物聯網應用,加強農村電商技能人才培訓。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監管、追溯的線上線下相結合的農業數字公共服務體系,實現基礎數據集中管理和在線服務。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在服務業領域的應用,積極培育和發展數據收集、分析、運營領域的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加快發展信息服務業。重點推動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數字金融、數字商貿、跨境電商、數字文旅等應用場景建設,優化管理體系和服務模式,全面提升服務業品質和效益。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物聯網、衛星互聯網等新興數字產業集成創新,提升通信設備、核心電子元器件、關鍵軟件等產業水平,構建基于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的應用場景和產業生態,推動新興數字產業創新發展??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信息制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網絡安全產業等數字核心產業建設,推動產業間的合作聯通,發揮引領帶動效應,提升數字技術產業競爭力。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發展數字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動傳統龍頭企業、互聯網企業建設跨產業信息融通平臺,培育平臺化產業生態,培養發展共享經濟。鼓勵利用電子商務、社交軟件、音視頻網站等新型平臺創業創新。鼓勵企業開放搜索、電商、社交等數據資源,發展第三方大數據服務產業,促進共享經濟、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安全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全社會大數據安全意識和保護能力,維護大數據安全。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大數據安全管理職責:(一)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大數據安全相關監督管理;(二)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安全體系建設和安全保障工作,指導督促大數據開發應用的安全保障工作;(三)公安機關負責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四)國家安全、保密、通信、密碼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負責大數據安全相關監督管理;(五)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大數據安全相關監督管理。第六十五條網信部門會同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第六十六條省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網信、公安、保密等部門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安全保障制度建設,明確數據收集、匯聚、存儲、共享、開放等各環節安全責任主體,督促各責任主體落實數據安全管理責任;建立數據安全評估制度、安全責任認定機制和重大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完善數據共享全周期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安全可靠技術和產品推廣應用,增強數據安全預警和溯源能力,提升整體防護水平,確保數據共享安全可控。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安全管控體系,建立政務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制度,保障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安全可靠運行。數據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共享數據的分類分級管理,落實數據收集、匯聚、整合、提供等環節安全責任,防范數據泄露和被非法獲取。數據使用者要加強共享數據授權管理,強化涉密、重要敏感等數據使用監管,按需申請共享數據,嚴格控制共享范圍,確保共享數據規范使用,不被泄露、濫用、篡改。第六十七條政務部門負責管理政府信息化建設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不得將數據管理權向企業轉移。政務部門應當要求參與政府信息化建設、維護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對涉及的敏感個人信息等,依法采取脫敏、加密保護等措施。企業、事業單位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擅自將數據用于商業用途或者向境外提供。第六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基礎上,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攻擊和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六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或者發現重大網絡安全威脅時,運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公安機關報告。第七十條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大數據生產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生數據安全事件,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大數據生產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第七十一條省大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建設全省政務數據災備體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部署,對政務數據進行安全備份。政務部門和大數據生產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確保數據安全。第七十二條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負有數據安全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依法進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審查。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七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大數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其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交易數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交易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交易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交易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數據未履行安全保障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第七十七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與罰款數額相當的違法所得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章 附 則第七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數據資源,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形式記錄和保存的,可供利用的數據集合。(二)數據處理,是指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三)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四)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收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五)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第八十條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和群團組織的相關數據,可以參照本條例關于政務數據的規定執行。第八十一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陜西人大網站群 | 2022/10/08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2022〕3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當前,經濟運行面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困難依然較多,要積極運用改革創新辦法,幫助市場主體解難題、渡難關、復元氣、增活力,加力鞏固經濟恢復發展基礎。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場主體信心,助力市場主體發展,為穩定宏觀經濟大盤提供有力支撐,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一、進一步破除隱性門檻,推動降低市場主體準入成本(一)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健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及動態調整機制,抓緊完善與之相適應的審批機制、監管機制,推動清單事項全部實現網上辦理。穩步擴大市場準入效能評估范圍,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區各部門對帶有市場準入限制的顯性和隱性壁壘開展清理,并建立長效排查機制。深入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出臺全國版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著力優化工業產品管理制度。規范工業產品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涉及的行政許可、強制性認證管理。推行工業產品系族管理,結合開發設計新產品的具體情形,取消或優化不必要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和認證。2022年10月底前,選擇部分領域探索開展企業自檢自證試點。推動各地區完善工業生產許可證審批管理系統,建設一批標準、計量、檢驗檢測、認證、產品鑒定等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實現相關審批系統與質量監督管理平臺互聯互通、相關質量技術服務結果通用互認,推動工業產品快速投產上市。開展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信用分類監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產企業質量信用評價規范。(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三)規范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備案。2022年底前,國務院有關部門逐項制定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省、市、縣級編制完成本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及辦事指南。深入推進告知承諾等改革,積極探索“一業一證”改革,推動行政許可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在部分地區探索開展審管聯動試點,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深入開展行政備案規范管理改革試點,研究制定關于行政備案規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四)切實規范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持續規范招投標主體行為,加強招投標全鏈條監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動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開標等業務全流程在線辦理和招投標領域數字證書跨地區、跨平臺互認。支持地方探索電子營業執照在招投標平臺登錄、簽名、在線簽訂合同等業務中的應用。取消各地區違規設置的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名錄庫等,不得將在本地注冊企業或建設生產線、采購本地供應商產品、進入本地扶持名錄等與中標結果掛鉤,著力破除所有制歧視、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購和招投標不得限制保證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督促相關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及時清退應退未退的沉淀保證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五)持續便利市場主體登記。2022年10月底前,編制全國統一的企業設立、變更登記規范和審查標準,逐步實現內外資一體化服務,有序推動外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網上辦理。全面清理各地區非法設置的企業跨區域經營和遷移限制。簡化企業跨區域遷移涉稅涉費等事項辦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業異地遷移檔案移交規則。健全市場主體歇業制度,研究制定稅務、社保等配套政策。進一步提升企業注銷“一網服務”水平,優化簡易注銷和普通注銷辦理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檔案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進一步規范涉企收費,推動減輕市場主體經營負擔(六)嚴格規范政府收費和罰款。嚴格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依法依規從嚴控制新設涉企收費項目,嚴厲查處強制攤派、征收過頭稅費、截留減稅降費紅利、違規設置罰款項目、擅自提高罰款標準等行為。嚴格規范行政處罰行為,進一步清理調整違反法定權限設定、過罰不當等不合理罰款事項,抓緊制定規范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堅決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執法等行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重點查處落實降費減負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執行惠企收費政策等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七)推動規范市政公用服務價外收費。加強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服務價格監管,堅決制止強制捆綁搭售等行為,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服務和收費項目一律實行清單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居民用戶和用電報裝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用電報裝“零投資”。全面公示非電網直供電價格,嚴厲整治在電費中違規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對符合條件的終端用戶盡快實現直供到戶和“一戶一表”。督促商務樓宇管理人等及時公示寬帶接入市場領域收費項目,嚴肅查處限制進場、未經公示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八)著力規范金融服務收費。加快健全銀行收費監管長效機制,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加強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管理,設定服務價格行為監管紅線,加快修訂《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等予以合理優惠,適當減免賬戶管理服務等收費。堅決查處銀行未按照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資服務中不落實小微企業收費優惠政策、轉嫁成本、強制捆綁搭售保險或理財產品等行為。鼓勵證券、基金、擔保等機構進一步降低服務收費,推動金融基礎設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記、清算等費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九)清理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推動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公示收費信息,嚴禁行業協會商會強制企業到特定機構檢測、認證、培訓等并獲取利益分成,或以評比、表彰等名義違規向企業收費。研究制定關于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規范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等規范管理,發揮好行業協會商會在政策制定、行業自治、企業權益維護中的積極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對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清理整治情況“回頭看”。(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推動降低物流服務收費。強化口岸、貨場、專用線等貨運領域收費監管,依法規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貨代公司等收費行為。明確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環節的口岸物流作業時限及流程,加快推動大宗貨物和集裝箱中長距離運輸“公轉鐵”、“公轉水”等多式聯運改革,推進運輸運載工具和相關單證標準化,在確保安全規范的前提下,推動建立集裝箱、托盤等標準化裝載器具循環共用體系。2022年11月底前,開展不少于100個多式聯運示范工程建設,減少企業重復投入,持續降低綜合運價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三、進一步優化涉企服務,推動降低市場主體辦事成本(十一)全面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優質普惠的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全面提高線下“一窗綜辦”和線上“一網通辦”水平。聚焦企業和群眾“辦好一件事”,積極推行企業開辦注銷、不動產登記、招工用工等高頻事項集成化辦理,進一步減少辦事環節。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加快構建統一的電子證照庫,明確各類電子證照信息標準,推廣和擴大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合同、電子簽章等應用,推動實現更多高頻事項異地辦理、“跨省通辦”。(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二)持續優化投資和建設項目審批服務。優化壓覆礦產、氣候可行性、水資源論證、防洪、考古等評估流程,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區域綜合評估。探索利用市場機制推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更好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分階段整合各類測量測繪事項,推動統一測繪標準和成果形式,實現同一階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門集中聯合辦公、手續并聯辦理機制,依法優化重大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對用地、環評等投資審批有關事項,推動地方政府根據職責權限試行承諾制,提高審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資主管部門與金融機構投融資信息對接機制,為重點項目快速落地投產提供綜合金融服務。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實現各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市政公用服務企業系統互聯、信息共享,提升水、電、氣、熱接入服務質量。(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國家文物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三)著力優化跨境貿易服務。進一步完善自貿協定綜合服務平臺功能,助力企業用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等規則。拓展“單一窗口”的“通關+物流”、“外貿+金融”功能,為企業提供通關物流信息查詢、出口信用保險辦理、跨境結算融資等服務。支持有關地區搭建跨境電商一站式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優惠政策申報、物流信息跟蹤、爭端解決等服務。探索解決跨境電商退換貨難問題,優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工作流程,推動便捷快速通關。2022年底前,在國內主要口岸實現進出口通關業務網上辦理。(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外匯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四)切實提升辦稅繳費服務水平。全面推行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推動非稅收入全領域電子收繳、“跨省通繳”,便利市場主體繳費辦事。實行匯算清繳結算多繳退稅和已發現的誤收多繳退稅業務自動推送提醒、在線辦理。推動出口退稅全流程無紙化。進一步優化留抵退稅辦理流程,簡化退稅審核程序,強化退稅風險防控,確保留抵退稅安全快捷直達納稅人。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范圍,推行跨省異地電子繳稅、行郵稅電子繳庫服務,2022年11月底前,實現95%稅費服務事項“網上辦”。2022年底前,實現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存儲等。(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國家檔案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五)持續規范中介服務。清理規范沒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依據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建立中央和省級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鼓勵各地區依托現有政務服務系統提供由省級統籌的網上中介超市服務,吸引更多中介機構入駐,堅決整治行政機關指定中介機構壟斷服務、干預市場主體選取中介機構等行為,依法查處中介機構強制服務收費等行為。全面實施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項目清單管理,清理規范環境檢測、招標代理、政府采購代理、產權交易、融資擔保評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務違規收費和不合理收費。(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準直達機制。2022年底前,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在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等醒目位置設置惠企政策專區,匯集本地區本領域市場主體適用的惠企政策。加強涉企信息歸集共享,對企業進行分類“畫像”,推動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兌現。鼓勵各級政務服務大廳設立惠企政策集中辦理窗口,積極推動地方和部門構建惠企政策移動端服務體系,提供在線申請、在線反饋、應享未享提醒等服務,確保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穩崗擴崗等惠企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四、進一步加強公正監管,切實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十七)創新實施精準有效監管。進一步完善監管方式,全面實施跨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動監管信息共享互認,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加快在市場監管、稅收管理、進出口等領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依據風險高低實施差異化監管。積極探索在安全生產、食品安全、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領域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非現場監管,避免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必要干擾。(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八)嚴格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全面提升監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編制省、市兩級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建立違反公平執法行為典型案例通報機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防止任性執法、類案不同罰、過度處罰等問題。堅決杜絕“一刀切”、“運動式”執法,嚴禁未經法定程序要求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在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領域,制定完善執法工作指引和標準化檢查表單,規范日常監管行為。(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九)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細化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標準,加強和改進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依法查處惡意補貼、低價傾銷、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嚴厲打擊“搭便車”、“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為,嚴格規范滯壓占用經營者保證金、交易款等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格知識產權管理,依法規范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及時查處違法使用商標和惡意注冊申請商標等行為。完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制度,規范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及使用,堅決遏制惡意訴訟或變相收取“會員費”、“加盟費”等行為,切實保護小微商戶合法權益。健全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的指導,2022年底前,發布海外重點國家商標維權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五、進一步規范行政權力,切實穩定市場主體政策預期(二十一)不斷完善政策制定實施機制。建立政府部門與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常態化溝通平臺,及時了解、回應企業訴求。制定涉企政策要嚴格落實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臺前要充分聽取相關企業意見。2022年11月底前,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落實情況專項監督工作。切實發揮中國政府網網上調研平臺及各級政府門戶網站意見征集平臺作用,把握好政策出臺和調整的時度效,科學設置過渡期等緩沖措施,避免“急轉彎”和政策“打架”。各地區在制定和執行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方面政策時,不得層層加碼、加重市場主體負擔。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評估評價制度,政策出臺前科學研判預期效果,出臺后密切監測實施情況,2022年底前,在重大項目投資、科技、生態環境等領域開展評估試點。(各地區、各部門負責)(二十二)著力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健全政務守信踐諾機制,各級行政機關要抓緊對依法依規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諾列明清單,明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堅決糾正“新官不理舊賬”、“擊鼓傳花”等政務失信行為。2022年底前,落實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賬款強制披露制度,將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范圍。開展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行為集中治理,嚴肅問責虛報還款金額或將無分歧欠款做成有爭議欠款的行為,清理整治通過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指定機構債務憑證或到指定機構貼現進行不當牟利的行為,嚴厲打擊虛假還款或以不簽合同、不開發票、不驗收等方式變相拖欠的行為。鼓勵各地區探索建立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推動政務誠信履約。(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三)堅決整治不作為亂作為。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糾正各種懶政怠政等不履職和重形式不重實績等不正確履職行為。嚴格劃定行政權力邊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出臺政策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和問題線索核查處理機制,充分發揮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作用,及時查處市場主體和群眾反映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切實加強社會監督。國務院辦公廳要會同有關方面適時通報損害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組織實施、強化協同配合,結合工作實際加快制定具體配套措施,確保各項舉措落地見效,為各類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大協調督促力度,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經驗做法,不斷擴大改革成效。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9月7日(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政府網 |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