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民發〔202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的工作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國辦發〔2020〕2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按照經國務院同意的有關工作方案安排,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部署對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問題開展專項清理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清理整治”)?,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總體目標通過專項清理整治的深入開展,堅決制止和查處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全面規范和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合法合理收費,加快健全和完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監管制度措施和運行機制,進一步降低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規模,增強行業協會商會服務企業能力,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為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貢獻力量。二、時間安排2021年6月-12月。三、整治重點重點對以下社會和企業反映強烈的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問題進行清理規范和專項整治:1.強制或變相強制入會并收取會費;2.只收取會費不提供服務,或者對會費所包含的基本服務項目重復收取費用;3.利用分支(代表)機構多頭收取會費;4.采取“收費返成”等方式吸收會員、收取會費;5.利用法定職責或者行政機關委托、授權事項違規收費;6.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費,特別是借慶祝建黨100周年之機違規評選評獎收費;7.通過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8.強制會員單位參加各類會議、培訓、考試、展覽、評比評選、出國考察等各類收費活動;9.強制市場主體提供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產品或刊物;10.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11.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收取除會費以外的其他費用;12.會費標準未按規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強制性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未按照規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不合理;15.其他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亂收費行為。四、主要舉措(一)組織實施“我為企業減負擔”專項行動。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關于在行業協會商會領域組織開展“我為企業減負擔”專項行動的通知》(民發〔2021〕18號)的部署,持續抓好專項行動的組織實施,緊緊圍繞“減免一批收費、降低一批收費、規范一批收費、查處一批收費、通報一批收費”的工作要求,進一步細化實施方案、加大推進力度、強化工作統籌、加強協同配合,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共同推動專項行動各項任務真正落地見效。(二)組織開展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自查抽查工作。各地民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通知》和此次專項清理整治要求,會同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部署各行業協會商會對收費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于違法違規收費,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還違法違規所得。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費 減輕企業負擔”專項行動工作的通知》(國市監競爭發〔2021〕13號)的貫徹落實,會同民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通過專項檢查、交叉檢查、聯合檢查、年度檢查等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自查自糾情況的抽查檢查力度,形成監管合力,確保相關問題全面整改到位。(三)組織開展清理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經營服務性收費“回頭看”工作。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行業協會商會經營服務性收費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632號)文件精神,結合此次專項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對前期開展的打破服務壟斷、取消違法違規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工作成效進行自查評估,重點自查前期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結合收費集中公示情況,選擇部分收費較高的行業協會商會進行抽查復核,持續提升收費規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偏高收費。(四)部署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工作專項檢查行動。各地民政、市場監管、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部署對《通知》各項任務在本地區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未按要求落實到位的任務要建立工作臺賬,明確責任單位和時間表,逐項進行全面整改。下半年,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部分地區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工作進行專項檢查,有關檢查情況將上報國務院。各?。▍^、市)民政、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也要因地制宜開展本區域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工作專項檢查,確保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實效。(五)加大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監管查處力度。各地民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日常檢查、行政約談、抽查審計、督促指導力度,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公布投訴舉報方式,鼓勵群眾和會員企業積極舉報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線索。各地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對發現的亂收費行為實行“零容忍”,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公開曝光、年檢降檔、評估降級等措施,進一步加大懲處力度,狠剎違規收費之風,始終保持對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亂收費的高壓態勢。(六)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商會收費長效監管機制。持續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鞏固拓展脫鉤改革成果,嚴把行業協會商會登記入口關,強化收費源頭治理。進一步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完善監管制度措施,健全監管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不斷提高違規收費監管的精準性和實效性。進一步加大對收費監管政策的宣傳力度,加強教育培訓,增強事先預防效果,營造知法懂法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嚴格約束收費行為。持續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支持和幫扶力度,促進行業協會商會規范健康發展。五、工作要求(一)提升政治站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具體體現,作為營造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良好社會環境的重要舉措,作為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提升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扎實推動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向縱深推進。(二)強化組織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專項清理整治作為今年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研究、分管負責同志要具體主抓,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各地民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凝聚工作合力,推進標本兼治,確保專項清理整治各項任務按步推進、按期完成、取得實效。(三)加強信息報送。各?。▍^、市)民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對本地區專項清理整治各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梳理總結基礎上,于11月底前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和3-4個已查處的可公開曝光的案例,與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分別報送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民政部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于12月底前,形成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專題報告報送黨中央、國務院。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專項清理整治開展過程中的相關決策部署、進展成效、問題困難、意見建議等情況請結合工作實際及時報送。附件: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情況統計表民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6月3日
民政部網站 | 2021/06/17
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調任和事業單位聘用人選社會信用記錄查詢工作的通知 陜發改財金〔2021〕789號
各市委、楊凌示范區黨工委組織部,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各有關單位:為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發揮政務誠信重要表率和導向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公務員調任規定》(中組發〔2019〕21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扎實做好公務員錄用、調任人選社會信用記錄查詢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552號)等要求,進一步完善公務員錄用、調任和事業單位招聘人選社會信用記錄查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深刻認識重要意義公務員錄用、調任和事業單位招聘人選社會信用記錄查詢工作,既是貫徹落實公務員法等法律規范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要求的具體舉措,也是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提升公職人員隊伍信用整體水平的關鍵手段。各級各部門要把思想進一步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決策部署上來,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強化責任意識和規則意識,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嚴格制度、嚴格責任、嚴格程序,嚴肅認真開展查詢工作。二、建立完善查詢體系(一)查詢對象全省公務員錄用、調任人選和事業單位統一招聘、自主招聘人選。(二)查詢方式各級相關部門按照統一的查詢工作公文模板(詳見附件1),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提出查詢需求。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依托國家“公務員錄用、調任人選社會信用記錄查詢系統”(以下簡稱“國家查詢系統”)提供公務員錄用、調任查詢服務,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以下簡稱“省級信用平臺”)和各市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市級信用平臺”)提供事業單位招聘查詢服務,確保信息核查權威統一、信息安全可靠。(三)查詢程序1.公務員招錄、調任:省級單位由組織人事部門直接提出查詢需求;市級及以下部門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匯總提出查詢需求。查詢結果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信息的,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應進行二次復審、復核、復查。2.事業單位招聘:省屬事業單位統一公開招聘的,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提出查詢需求,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關信息;省屬事業單位自主招聘的,由主管部門向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直接提出查詢需求;市屬及以下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向屬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提出查詢需求。(四)結果反饋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接到查詢申請公文起3個工作日內,以正式公文反饋查詢核實結果。遇有特殊情況確需延期辦理的,應提前與查詢申請單位充分溝通。不得反饋查詢結果以外的其他信用信息。(五)異議處理1.向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申請查詢的。被查詢對象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獲知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查詢申請單位提出異議申請,查詢申請單位應于收到查詢對象申請3個工作日內向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提出異議申請。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請異議復核,并于收到異議復核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異議申請單位,異議申請單位收到異議復核結果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告知被查詢對象。2.向市級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申請查詢的。被查詢對象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獲知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查詢申請單位提出異議申請,查詢申請單位應于收到查詢對象申請3個工作日內向市級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市級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異議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異議申請單位,異議申請單位收到異議復核結果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告知被查詢對象。三、加強組織實施(一)健全工作機制。各級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定期向上級相關部門通報信息查詢工作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和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加強溝通,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和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加強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完善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健全專人管理、分級授權、全程留痕、結果核對、抽查抽檢等風險內控機制,加強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二)強化服務保障。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要加強與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溝通銜接,設置專人專崗專機,保障查詢系統安全運行,并向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提供電話咨詢服務,做好信息查詢服務支撐。各市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加強與省信用辦溝通銜接,安排專人負責信用記錄查詢工作,并向本級事業單位提供咨詢服務。(三)加強宣傳指導。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加強查詢政策指導,配合省發展改革委、省信息中心(省信用辦)做好宣傳。各級各部門要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查詢工作精神和要求,主動開展政策解讀,加強組織協調,不斷提升全省公務員錄用、調任和事業單位招聘人選社會信用記錄查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調任和事業單位聘用人選社會信用記錄查詢工作的通知.doc 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調任和事業單位聘用人選社會信用記錄查詢工作的通知.pdf
省發改委 | 2021/06/16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保監發〔2021〕20號各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理財公司: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公司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現金管理類產品)的監督管理,促進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規范現金管理類產品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稱現金管理類產品是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產品份額認購、贖回的商業銀行或者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在產品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等類似字樣的理財產品視為現金管理類產品,適用本通知。本通知所稱理財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通知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現金管理類產品運作實施監督管理。二、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現金;(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四)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F金管理類產品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五)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前款所述債券的信用等級應當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評級的,應當選擇使用評級較低、違約概率較大的外部評級結果。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不應完全依賴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還需結合內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和認定。三、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相關金融工具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投資于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的除外。(二)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所有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2%;本款所稱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三)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30%,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除外;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為AAA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該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四)全部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五)商業銀行、理財公司現金管理類產品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本機構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告知托管機構,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各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銀保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四、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確保持有足夠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其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不低于該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二)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不低于該產品資產凈值10%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三)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債券買入返售、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以及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者交易的債券等由于法律法規、合同或者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四)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三)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五、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本通知所稱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公式為: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公式為:投資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者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者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六、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于金融資產估值核算的相關規定,確認和計量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凈值。在確?,F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能夠公允地反映投資組合價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攤余成本法對持有的投資組合進行會計核算,但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披露該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對產品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現金管理類產品價值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該特殊情形及采用的估值方法應當在銷售文件中約定?,F金管理類產品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應當采用影子定價的風險控制手段,對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產凈值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暫停接受認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產品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前款所述情形及其處理方法應當事先在銷售文件中約定并進行信息披露。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的偏離度=。其中,NAVs為影子定價確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NAVa為攤余成本法確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凈值。七、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銷售文件的約定,在特定市場條件下暫?;蛘呔芙^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認購。當日認購的現金管理類產品份額應當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該產品的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現金管理類產品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該產品的分配權益,銀保監會認定的特殊現金管理類產品品種除外。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流動性風險控制制度,細化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對當日單個產品投資者申請贖回份額超過現金管理類產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該現金管理類產品財產。商業銀行、理財公司與托管機構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現金管理類產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上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當事先在銷售文件中約定。為公平對待不同類別產品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銷售文件中約定,單個產品投資者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份額超過該產品總份額10%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可以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八、商業銀行、理財公司現金管理類產品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該產品總份額50%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在銷售文件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二)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三)不得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會計核算,或者80%以上的資產應當投資于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對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者集中度實施嚴格的監控與管理,根據投資者集中度情況對投資組合實施調整,并遵守以下要求:(一)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現金管理類產品總份額的5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該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二)當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現金管理類產品總份額的20%時,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該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每個交易日10:00前將現金管理類產品前一交易日前10名投資者合計持有比例等信息報送托管機構,托管機構依法履行投資監督職責。非因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一)(二)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銀保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單只現金管理類產品前10名投資者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該產品總份額50%的,當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該產品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對投資者超過該產品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半年和年度報告中,披露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前10名投資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F金管理類產品存續期間,如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產品份額達到或者超過該產品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比、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風險等信息,銀保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九、商業銀行、理財公司銷售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者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收益或者過往業績。十、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根據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業務管理制度,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確保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相關業務的各類風險,確?,F金管理類產品管理規模與自身的人員儲備、投研和客戶服務能力、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相匹配。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類產品壓力測試制度,針對單只現金管理類產品,合理審慎設定并定期審核壓力情景,審慎評估各類風險對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影響,壓力測試的數據應當準確可靠并及時更新,壓力測試頻率應當與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制定有效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急計劃,確保其可以應對緊急情況下的產品贖回需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對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實施規??刂?。同一商業銀行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全部理財產品月末資產凈值的30%。同一理財公司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風險準備金月末余額的200倍。銀保監會可結合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合規運作情況、風險管理水平與認購贖回機制安排等,適時調整上述比例。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審慎設定投資者在提交現金管理類產品贖回申請當日取得贖回金額的額度,對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銷售渠道持有的單只產品單個自然日的贖回金額設定不高于1萬元的上限。十一、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加強現金管理類產品開展同業融資的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風險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則對交易對手實施盡職調查和準入管理,設置適當的交易限額并根據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學合理的質押品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系數,確保其能夠滿足正常和壓力情景下融資交易的質押品需求,并且能夠及時向相關交易對手履行返售質押品的義務?,F金管理類產品與相關交易對手開展買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的合格質押品應當與銷售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渡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過渡期內,新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存量產品,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按照《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相關要求實施整改。過渡期結束之后,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十三、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適用本通知規定。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5月27日
中國銀保監會 | 2021/06/15
延安市創建全國第三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工作實施方案 延市字〔2021〕35號
為全面推進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三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評審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1〕249號)要求和省發改委工作安排,決定在延安開展全國第三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為確保我市成功創建第三批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特制定本實施方案。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全省關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以創建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為契機,進一步規范信用制度,強化信息歸集共享,健全約束機制、完善服務體系,不斷強化重點領域信用建設,持續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全面提升企業和公眾參與信用體系建設的熱情,積極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誠信社會環境。二、工作目標嚴格按照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評審相關工作要求,對全市信用體系建設進行階段性的摸底總結,進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強信息歸集共享,推進信用信息應用落地,規范實施聯合獎懲,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信用監管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優化提升營商環境,推動形成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安全便捷的金融環境,成功創建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三、實施步驟(一)動員部署階段(2021年5月中旬)。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具體要求、保障措施等。召開專題動員會,全面部署示范區創建各項工作。由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統籌指導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委網信辦,具體負責示范區創建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推進等。(二)整改提升階段(2021年5月中旬至6月底)。請各級各部門單位按照具體要求,結合任務分工表(詳見附件),認真做好自查梳理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建立工作臺帳,查漏補缺、整改提升,高質量完成創建任務,并于5月28日、6月11日分別匯報示范區創建工作情況,將現狀、存在問題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市委網信辦。(三)創建審核階段(2021年7月上旬)。請各級各部門單位對照任務分工表(詳見附件),逐項整理舉證資料,按國家要求補充完善總結和臺賬資料,于7月2日前報送至市委網信辦。市委網信辦按照評審要求,扎實做好評審相關準備,按時上報國家發改委,確保評審順利通過。四、重點工作任務(一)強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雙公示”信息報送工作。開展“雙公示”專項整治工作,重點對上報數據的完整性、及時性、合規性以及瞞報、漏報等問題進行自查整改,進一步強化源頭治理、提升數據質量。嚴格落實《關于更新調整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數據歸集公示標準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790號)要求,及時將信息上傳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做好對錯誤數據的自查、修改和補報工作,確保第二季度“雙公示”工作上報率、合格率、及時率達到100%。牽頭單位:市委網信辦(市信用辦)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延安革命紀念地管理局、市檔案局、市發改委、市衛健委、市行政審批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運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審計局、市城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市統計局、市醫保局、市稅務局、延安海關、市氣象局、市煙草專賣局、市郵政管理局、人行延安中支、延安銀保監分局、市消防支隊,各縣(市、區)(二)加快推進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糾錯專項工作。編辦、民政、市場監管、民宗、行審等部門按照職責劃分,落實專人負責,積極對接中、省主管部門,加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糾錯更新、準確賦碼和全量轉換工作,完成數據修正以及與國家、全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心對接更新工作,并形成常態化工作機制。6月底前,確保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率低于0.01%。牽頭單位:市委網信辦(市信用辦)、市市場監管局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行政審批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局,各縣(市、區)(三)健全完善重點領域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推行告知承諾;在登記備案、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等管理和服務活動中,在依法實施“容缺受理”“減證便民”等便利服務措施時,實行信用承諾制。6月底前,各相關部門研究信用承諾類型和覆蓋范圍,依法制定信用承諾事項目錄清單和標準模板;根據清單、模板在各自業務中實施,并及時歸集上傳至信用中國(陜西延安)網站公示公開,同步開展事中事后履約踐諾評價監管。牽頭單位:市司法局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衛健委、市委網信辦(市信用辦),各縣(市、區)(四)發揮“信易貸”平臺優勢,著力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推進延安市信用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和延安智慧金融服務平臺建設。6月上旬前,實現稅務、社保、公積金、水電氣費、倉儲物流等公共事業信息歸集共享。完成市級“信易貸”平臺與全國“信易貸”平臺對接并建立數據共享機制;依據企業信用狀況,篩選優質企業名單,實現與“信易貸”平臺按月共享。6月底前,推動建立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緩釋或風險補償基金并在平臺上落實落地;依托全國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監測平臺,按要求選定監測主體并按時填報調查問卷。加強“信易貸”平臺注冊推廣宣傳工作,大幅提高信用獲貸企業數量。牽頭單位:市委網信辦(市信用辦)、市金融辦、市發改委、人行延安中支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公積金中心、市稅務局、市郵政管理局、延安銀保監分局、市水務集團、國網延安供電公司、地電延安供電分公司、市燃氣公司(五)加強信用平臺、網站的運維管理,完成等級保護三級測評和備案。按照示范評審要求,提升信用平臺和網站功能,完成信用承諾、合同履約等信用監管系統建設,優化雙公示、信用評價等模塊功能。6月底前,按照三級等保要求,完成延安市社會信用體系信息化綜合服務平臺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測評。牽頭單位:市委網信辦(市信用辦)(六)推進重點領域誠信缺失問題專項治理。按照中央文明委《關于開展誠信缺失突出問題專項治理行動的工作方案》要求,針對電信網絡詐騙、互聯網信息服務、防疫物資產品質量和市場秩序、扶貧脫貧、國家考試作弊、交通運輸、社會保險、法院判決不執行、金融、生態環境保護十個領域誠信熱點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失信突出問題,各領域成立專項治理工作組,集中開展失信突出問題專項治理行動,集中向社會公布治理成果,并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牽頭單位:市委文明辦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網信辦(市信用辦)、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鄉村振興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交運局、市醫保局、延安銀保監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金融辦、人行延安中支(七)加強政府機構失信行為整改督查。在全市各級各部門及其下屬部門、各級事業單位展開自查和督查,建立健全工作臺賬,對有拖欠賬款或涉及訴訟失信情形的單位及時進行整改。6月底前,實現整改到位率100%。牽頭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工信局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八)完善公務員誠信檔案。持續完善公務員誠信檔案建設工作,將公務員信用記錄作為干部考核、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責任單位:市級各有關部門(九)建設農村信用信息系統。加快市級農村信用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完成數據錄入和金融機構入駐,農村信用信息系統要覆蓋全市全部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要求向國家、省級農村信用信息系統報送信息。牽頭單位:人行延安中支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金融辦、市鄉村振興局、延安銀保監分局、市統計局,各縣(市、區)(十)加強區域金融風險管控。6月底前完成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地方國有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問題臺賬管理和檢查工作,確保無違約事件發生;發改部門牽頭負責完成全市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在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上的登記工作。牽頭單位: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各相關部門(十一)擴大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范圍。依法歸集整合企業社保、納稅、公積金、水、電、氣、倉儲物流、知識產權等滿足“信易貸”業務需求的信用信息,共享至市社會信用體系信息化綜合服務平臺。6月底前實現企業稅務、社保、物流倉儲、知識產權、電力五類數據歸集共享,全部信用信息接口互聯。牽頭單位:市委網信辦(市信用辦)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稅務局、市公積金中心、市水務集團、國網延安供電公司、地電延安供電分公司、市燃氣公司、市郵政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十二)實施分級分類信用監管。按照《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陜西省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規范》要求,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住宿餐飲、糧食生產、招投標、文化旅游、交通運輸、建筑房地產、衛生健康、能源化工、安全生產、農產品、家政、物流、審批、教育、稅務、海關、金融等重點行業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試點示范。6月底前,制定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相關制度、方案,開展應用,上報應用案例。牽頭單位:市委網信辦(市信用辦)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市衛健委、市教育局、市行政審批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醫保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工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金融辦、市商務局、市稅務局、延安海關、市郵政管理局、市交運局、市水務局、市公安局、人行延安中支(十三)依法開展信用聯合獎懲。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政府性資金項目安排、國有土地出讓、評優評先、融資授信等領域嵌入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流程,依法依規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政策機制(含轉發實施上級制度),6月底前梳理出臺措施文件,報送具體應用案例。牽頭單位:市委網信辦(市信用辦)、市行政審批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行延安中支,各縣(市、區)(十四)建立合同履約信用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合同履約管理系統,加強對各類合同的簽約、履約、違約信息進行標準化處置和分析,并定期向國家公共信用平臺歸集報送合同履約信息。牽頭單位:市委網信辦(市信用辦)、市財政局、市司法局責任單位:市級各有關部門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認識,夯實工作責任。此次示范區創建評審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提高認識,把創建工作當做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全面協調解決創建工作中涉及本行業本部門的困難和問題。在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統一協調下,按照創建要求,積極推動創建工作深入開展。(二)認真開展自查,加強協調溝通。按照示范評審要求,各部門針對工作中涉及信用、誠信的政策文件、宣傳報道、工作事跡等全面排查,認真梳理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方面形成的具體案例。自查整改“雙公示”信息及時率、合規率,確保二季度達標。社保、納稅、公積金、水電氣、倉儲物流、知識產權等行業主管部門推進涉企信息的歸集共享。建立信用示范評審工作會商機制,盡快解決信用建設中的短板。(三)加大政策支持,強化資金保障。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研究制定完善本行業本領域關于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推行信用告知承諾制等相關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在信用基礎設施建設、誠信文化宣傳、信用咨詢服務、信用信息應用落地等方面加大財政投入,為創建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四)加強督促指導,嚴肅追責問責。市委網信辦聘請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對創建工作進行指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研究,及時解決。市委網信辦要加強督導、培訓、檢查,建立通報制度,扎實推進創建工作。對推諉扯皮、敷衍了事、工作進展遲緩等影響全市創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依法依規追責問責。(五)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濃厚氛圍。充分調動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積極性,采取“線下 線上”雙線驅動的方式,運用廣大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組織開展全方位、立體式、多樣化的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群眾知信、守信、用信水平,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信用體系建設的良好氛圍。(六)完善臺賬資料,強化信息報送。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要求,真實準確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并按照時間節點及時上報至市委網信辦。
延安市信用辦 | 2021/06/10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 國市監信發〔202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為切實做好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的市場監管工作,以信用賦能市場監管,提升重點領域監管效能,構建長效治本監管機制,現就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有關事項提出以下意見。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圍繞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目標,將信用監管作為貫穿各業務領域和業務環節的基礎性工作、系統性工程和重要著力點,聚焦市場監管重點領域,組織實施示范工程,提高監管的精準性、協同性和規范化水平,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守住社會安全底線,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增強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二)基本原則聚焦重點,精準發力。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當前市場監管的重點領域,通過信用監管有效舉措,推動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共治格局,著力解決重點領域監管的突出問題。信用賦能,協同監管。堅持“管行業就要管信用、管業務就要管信用”,充分發揮信用基礎性作用,推動信用與重點領域監管深度融合,加強協同聯動,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依法依規,公正規范。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推進重點領域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信用監管,健全完善工作程序,規范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促進公平公正監管。數字賦能,智慧監管。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手段,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完善重點領域信用記錄、信用檔案,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全面提升智慧監管水平。(三)工作目標以食品、特種設備等生產企業監管為切入點,推進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市場監管重點領域信用監管,不斷完善企業信息公示、信用承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制度舉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點領域信用監管工作機制和模式,提升監管效能。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市場監管其他領域信用監管工作。二、實施清單管理,強化重點領域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四)建立重點領域企業清單。對重點領域企業實施清單管理,理清監管對象底數。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情況梳理重點領域企業清單(企業類型見附件1),根據清單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的相關企業進行分類標注;總局本級實施行政許可的,由總局建立清單并進行標注。建立公示系統和重點領域審批、監管、執法辦案等系統對接機制,實現重點領域企業及時標注、動態調整。(五)全面歸集重點領域企業信息。立足當前企業信息歸集工作基礎,推動重點領域企業信息全面歸集,制定重點歸集事項清單(見附件2),明確信息歸集的重點??偩趾褪〖壥袌霰O管部門可視情況拓展信息歸集范圍。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將重點領域企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含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等,下同)結果等信息,依法依規及時歸集到公示系統,記于企業名下。(六)依法公示重點領域企業信息。樹立“公示即監管”的理念,堅持“公示為原則、不公示為例外”,除涉及個人隱私、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涉企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在公示系統設置重點領域信息公示模塊,全面公示重點領域企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充分運用社會力量約束企業違法失信行為。三、強化事前防范和事中監管,提升重點領域監管效能(七)積極推進信用承諾。推動在企業登記注冊、行政審批等環節開展信用承諾,強化企業信用意識。依法依規推進重點領域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核查發現企業承諾不實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納入信用記錄并通過公示系統公示。根據重點領域監管需要,總局將適時建立工作機制,制定格式文本,引導企業通過公示系統主動公示信用承諾,支持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先行先試,強化信用約束、社會監督。(八)大力推進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偩譅款^建立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模型,不斷優化完善指標體系,提高分類的科學性,共享信用風險分類結果。食品、特種設備等重點領域監管機構可以結合本領域特點,參考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模型建立專業模型,針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企業,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九)統籌推進重點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區域和行業風險特點,探索建立重點監管事項清單制度,全面梳理職責范圍內的重點監管事項,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等內容,依法依規實行重點監管。在重點監管事項清單之外,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相結合,提高問題發現能力。四、加大事后失信懲戒力度,提高重點領域違法成本(十)加強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偩纸⒔y一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推進重點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重點領域監管機構、執法辦案機構、信用監管機構建立協同管理工作機制,依法做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移出、公示和信用修復工作。(十一)加大對違法失信企業的約束懲戒。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失信懲戒措施,依法依規對違法失信企業實施約束懲戒。完善共享應用機制,將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信息嵌入重點領域審批、監管業務系統,并主動向其他監管部門推送,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依托公示系統,對重點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以及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實施集中公示、重點曝光。(十二)依法依規實施信用修復。完善重點領域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明確信用修復程序,引導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承擔主體責任。對存在違法情節較重、多次違法失信等情形的企業,嚴格適用信用修復條件,提高信用修復門檻,加大失信約束力度。五、運用市場力量助推監管,發揮信用導向作用(十三)加強信息共享應用。加大重點領域企業信息的開放共享力度,探索公示系統相關數據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開放。探索重點領域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市場化應用,不斷拓展應用場景。加強信用信息深度開發利用,引導消費者和企業合作方根據企業信用程度評估消費風險、商業合作風險,切實用市場力量約束企業違法行為。(十四)發揮市場和社會力量。在重點領域弘揚誠信理念,充分應用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加強誠信理念的宣傳和推廣。適時發布嚴重失信典型案例,加大違法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引導公眾加強對相關企業的社會監督。加強對行業組織的指導,發揮行業信用管理作用。六、組織保障(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深刻認識推進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重要意義,健全領導和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組織保障。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周密實施,以業務職能的有機融合促進重點領域信用監管工作。(十六)嚴格落實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各相關機構要各司其職,把重點領域信用監管作為當前工作重點,扎實推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落實。信用監管機構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完善相關制度規范;重點領域監管機構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快推進主管行業、領域的信用監管工作;信息化管理機構要為企業信息歸集、公示、應用和系統建設等提供技術支撐,制定統一技術標準和規范。(十七)加強信息化建設。做好公示系統改造工作,支撐重點領域企業信息的歸集、公示和應用。公示系統改造技術方案將由總局信息化管理機構、信用監管機構另行印發。加強公示系統上下貫通,實現各類數據的有序歸集和傳輸。推動重點領域各業務系統與公示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重點領域行政許可、監管執法等信息及時歸集并記于企業名下。鏈接:1.市場監管重點領域企業類型清單(第一版) 2.市場監管重點領域企業信息歸集公示事項清單(第一版)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2021/06/09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 國發〔2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開展“證照分離”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對于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大意義。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并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大改革試點力度?,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統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圍和更多行業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二)改革目標。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二、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以下統稱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全國范圍內按照《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見附件1)分類實施改革;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增加實施《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自由貿易試驗區版)》(見附件2)規定的改革試點舉措,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參照執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權限范圍內決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舉措。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以下統稱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確定改革方式。(一)直接取消審批。為在外資外貿、工程建設、交通物流、中介服務等領域破解“準入不準營”問題,在全國范圍內取消6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取消14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審批后,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二)審批改為備案。為在貿易流通、教育培訓、醫療、食品、金融等領域放開市場準入,在全國范圍內將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將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審批改為備案后,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三)實行告知承諾。為在農業、制造業、生產服務、生活消費、電信、能源等領域大幅簡化準入審批,在全國范圍內對37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對40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實行告知承諾后,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一次性告知企業。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對可在企業領證后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許可的企業,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有必要的可以開展全覆蓋核查。發現企業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并將失信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將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四)優化審批服務。對“重要工業產品(除食品相關產品、化肥外)生產許可證核發”等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下放審批權限,便利企業就近辦理。對“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等256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減輕企業辦事負擔。對“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等140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對“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等18項設定了許可證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或者延長許可證件有效期限,方便企業持續經營。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等13項設定了許可數量限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數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寬數量限制并定期公布總量控制條件、企業存量、申請排序等情況,鼓勵企業有序競爭。同時,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回應企業關切,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三、強化改革系統集成和協同配套(一)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按照全覆蓋要求,將全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并逐項確定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清單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審改辦負責組織編制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省級審改工作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清單要動態調整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清單之外限制企業進入特定行業開展經營的管理事項進行全面自查清理,對實施變相審批造成市場分割或者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要嚴肅督查整改并追究責任。(二)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持續推進“先照后證”改革,推動將保留的登記注冊前置許可改為后置。開展經營范圍規范化登記,市場監管部門牽頭編制經營范圍規范目錄,為企業自主選擇經營范圍提供服務。經營范圍規范目錄要根據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及時調整更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并及時將有關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推送至有關主管部門。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業登記注冊自主權。(三)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完善電子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樣式,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涉企證照電子化。要強化電子證照信息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共享,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電子證照歸集至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關平臺和系統要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實時更新、權威可靠的企業電子證照庫。要加強電子證照運用,實現跨地域、跨部門互認互信,在政務服務、商業活動等場景普遍推廣企業電子亮照亮證。凡是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應材料。四、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一)適應改革要求明確監管責任。要落實放管結合、并重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堅決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問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由原審批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由審批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確定監管職責、健全審管銜接機制。堅持政府主導、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支持行業協會提升自律水平,鼓勵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消費者、中介機構等發揮監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二)根據改革方式健全監管規則。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改革方式,分領域制定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建立健全技術、安全、質量、產品、服務等方面的國家標準,為監管提供明確指引。直接取消審批的,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新設企業情況,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監管。審批改為備案的,要督促有關企業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對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實行告知承諾的,要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承諾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要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構成違法的要依法予以處罰。下放審批權限的,要同步調整優化監管層級,實現審批監管權責統一。(三)結合行業特點完善監管方法。對一般行業、領域,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持續推進常態化跨部門聯合抽查。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落實全覆蓋重點監管,強化全過程質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線。要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基礎性作用,建立企業信用與自然人信用掛鉤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要建立健全嚴重違法責任企業及相關人員行業禁入制度,增強監管威懾力。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量身定制監管模式,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探索智慧監管,加強監管數據共享,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手段精準預警風險隱患。五、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改革落地見效(一)健全改革工作機制。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全國“證照分離”改革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牽頭負責推進改革,做好調查研究、政策解讀、協調指導、督促落實、法治保障、總結評估等工作。商務部負責指導各自由貿易試驗區做好“證照分離”改革與對外開放政策的銜接。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改革工作負總責,要建立健全審改、市場監管、司法行政、商務(自貿辦)等部門牽頭,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扎實推進改革。(二)加強改革法治保障。要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依照法定程序推動改革。配合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的改革舉措,推動修改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配合相關改革試點舉措,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決定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7部法律有關規定,暫時調整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13部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見附件3)。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情況,對規章、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改革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對暫時調整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情況開展中期評估。(三)抓好改革實施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實施方案,對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逐項細化改革舉措,并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改革實施方案,以省為單位編制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各地區、各部門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訓和宣傳解讀,調整優化業務流程,修訂完善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改造升級信息系統,確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實、企業充分享受改革紅利。本通知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附件:1.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 2.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自由貿易試驗區版) 3.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目錄國務院2021年5月19日
中國政府網 | 2021/06/08
關于印發《漢中市2021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
漢中市信用管理辦公室 | 2021/06/02
寶雞市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推動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2020〕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寶雞市行政區劃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重點針對土地交易以及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況。已依法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可參照執行。涉及房地產交易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第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服務、稅務、人民銀行、銀保監、金融監管等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重要意義,按照部門職能職責分工,主動作為,緊密協作,強化上下協調和部門聯動,加強信息共享,做好人員、場所、經費保障,健全服務和監管體系,形成“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市場運作、公開交易”的土地二級市場工作合力和運行體系。到2022年年底,全面建立一、二級市場協調發展、規范有序、資源利用集約高效的現代土地市場體系。第二章 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規則第四條 各類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均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一并轉移。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以下簡稱“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在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且達到法定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的交易基本條件后,方可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六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按照土地管理權限,需經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轉讓雙方提出轉讓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轉讓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金,維持劃撥用地性質,憑政府批準轉讓文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轉讓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或受讓人申請變更為有償使用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宗地具體情況制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由受讓方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后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不符合規劃的,原則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七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及已經支付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前提下,應保障其交易自由;原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轉讓工業用地的,受讓方擬建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投資強度、環保、安全、稅收等相關要求。第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不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轉讓雙方可持轉讓合同依法申報不動產轉移登記,登記機構應當依法查驗,對相關法律法規禁止交易、不符合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未達到交易條件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對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供應的建設用地,補繳土地優惠政策差價后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根據市、縣實際,可以探索對房屋建設工程已投資額未達到總投資額25%的(已投資額不含土地出讓價款和涉及土地交易的稅費),按照“先投入后轉讓”原則,交易雙方先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辦理預告登記,待達到轉讓條件后,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建設項目轉讓前未實施建設行為且未辦理規劃、建設手續的,可憑“預告登記證明”辦理項目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建設項目轉讓前已辦理規劃建設手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后,應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依法辦理項目規劃建設變更手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建設項目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原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與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建設用地使用年限為原出讓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條 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使用年期內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辦理,不再報經原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機關批準。轉讓后,權利性質可保留為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或根據受讓人申請,經作價出資(入股)土地資產監管部門同意,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作價出資(入股)建設用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的,須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第十一條 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但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繳土地出讓金。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中涉及原土地與房屋產權證書記載用途不一致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在完善相關手續,房地用途一致后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第十三條 不屬于閑置土地的一般經營性在建工程項目用地使用權轉讓,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同時轉讓,受讓方應繼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中各項義務,未按約定續建和竣工的不得再次轉讓。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或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名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公開進行轉讓,轉讓合同中須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價格,低于標定地價20%(尚未制訂標定地價的地方,低于同時段同用途宗地市場交易均價)的,市、縣政府代表國家以其申報價格實施優先購買。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或者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二)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或者屬于成片開發土地,未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三)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四)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五)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權屬有爭議的;(七)抵押存續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八)已依法確認為違法用地或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存在違法情形的;(九)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 宗地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確需分割轉讓,應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原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分割”的宗地,從其約定。擬分割、合并的宗地應當權屬清晰,且已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宗地分割、合并后應具備獨立分宗條件,滿足規劃、消防、用水、用電、用氣和采暖等要求,分割后應保障雙方的正常通行等其他權利,不影響生產、經營和獨立使用功能。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權利義務。擬分割宗地已預售或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不得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已建成部分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指標達到原地塊規劃指標上限或政府規劃重新調整的,在未完善相關用地手續情況下不得分割轉讓。已建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分割轉讓的,不得影響產業鏈延續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項目配建的行政辦公樓、生活服務設施等不得單獨分割轉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商、住用地除外)屬于同一權利人、用途相同且相鄰的,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合并,以合并前各宗土地的剩余年期綜合確定合宗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過該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房屋騎跨宗地合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 分割或合并后的土地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批準分割、合并時予以明確,并報本級政府備案。第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稅務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提出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政策的建議,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第三章 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第十九條 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出租年限應小于原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剩余年期。改變用途的,按法律規定應重新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差額。第二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劃撥土地出租管理,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出租人應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制定配套政策,明確主管、監管部門及其責任,規范出租程序,以標定地價(尚未制訂標定地價的地方,不得低于同時段同用途宗地市場交易均價)為參照制定土地收益的收繳標準,完善收繳方式,嚴格執行劃撥建設用地出租收益年度申報制度。第二十一條 加強部門聯動,實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稅務、自然資源等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健全巡查發現、舉報和查處機制。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提供信息發布的線下場所,滿足供需雙方交易鑒證服務需求。第四章 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機制第二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權。劃撥土地抵押須取得不動產權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并依據有關規定將拍賣所得價款補繳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劃撥土地抵押,其抵押價值不得超過《劃撥決定書》記載的劃撥土地價款;《劃撥決定書》無記載的,須委托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權益價格,確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價值。第二十三條 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法律法規無特別規定、出讓合同無特別約定以及作價出資(入股)法律文件無特別規定的,不應限制其抵押。第二十四條 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連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申請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辦理不動產抵押相關手續。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涉及企業之間債權債務合同的,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間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抵押時,企業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先辦理批準手續;債權債務主合同不需辦理批準手續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書面承諾承擔因抵押主合同無效導致抵押無效而引起的經濟責任、法律后果。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債權人。企業間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置。市、縣金融機構主管部門應對抵押權人的資金來源、信用記錄等情況進行審查,加強對抵押權人的監督。第二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及在建工程須同時抵押。在建工程辦理抵押登記的,在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轉為不動產權抵押登記。因訴訟、仲裁、糾紛等,抵押期滿且債權債務已清償,但不動產權利人拒不履行申請注銷抵押登記義務的,登記機關在審核債權債務已清償完畢情況下,可依法公告后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先行辦理產權分割登記,未辦理分割登記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的,不予受理。但以房屋所有權進行抵押,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的除外。已竣工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得整宗設定抵押權,但開發企業可以依法登記的房屋所有權連同分攤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根據其價值可多次設定抵押權。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抵押后,其價值大于抵押債權的余額部分可再次抵押,但抵押價值不得超過余額部分。第二十七條 允許不以公益為目的的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融資,抵押融資款項僅限于項目開發建設及項目建成后運營管理所需,不得為第三方提供擔保。在辦理抵押時,由教育、衛生健康、民政等主管部門出具是否為營利性機構的認定意見,并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承諾抵押權實現時,抵押權人及受讓方不得改變原不動產用途,確保原有經營活動持續穩定,確保利益相關人權益不受損害。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探索建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風險提示和抵押資金監管機制,防控市場風險,維護土地、金融市場秩序。第五章 嚴格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第二十八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的實施細則,經縣人民政府審議后發布實施,同時報市政府備案。第二十九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現有的土地交易機構或平臺基礎上搭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平臺,匯集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大力推進線上交易平臺和信息系統建設,也可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第三十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信息發布—達成意向—簽訂合同—合同備案—登記申請—交易監管”的操作流程,明確相關規則。交易雙方可以自行協商交易,也可委托平臺公開交易。各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交易流程各環節的工作,發揮政府的整體合力。第三十一條 加強涉地司法處置工作銜接,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案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該向法院提供所涉不動產的權利狀況、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情況等。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司法處置土地可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交易。加強涉地資產處置工作銜接,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監管企業進行國有資產處置時,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在公開交易前應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第六章 建立健全服務監管體系第三十二條 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機構或平臺匯集交易、登記、稅務、金融等相關辦事窗口,加強交易與登記、稅務等工作的銜接,實現交易檢核、登記一體化,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的服務。第三十三條 提高中介機構參與交易服務的積極性,建立土地二級市場評估、咨詢、法務、居間代理等中介機構庫,從機構庫中隨機抽取中介機構,建立公開、公正、透明的中介服務秩序。采取綜合評價、績效考評等措施,建立考評及退出機制,對存在脫離土地市場實際進行價格評估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三十四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完善監測監管信息系統,定期形成監測分析報告,綜合分析研判市場形勢,以落實地價公示制度為基礎發揮地價的宏觀調控作用,促進低效用地開發利用。落實產業用地政策,以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為載體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實現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第三十五條 從信息發布、合同簽訂、履約情況、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完善市場主體信用征詢,評價企業信用等級,推動失信聯合懲戒。鼓勵各縣創新機制,提高全市信用體系建設水平。第七章 強力保障土地二級市場建設第三十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作為土地市場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部署土地二級市場建設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完善工作機制。要建立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服務、稅務、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等部門單位參與的工作協同機制,明確分工,細化落實部門單位職責,做好場所、人員和經費保障,確保各項工作舉措和要求落實到位。第三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引導和約束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有形市場和公共交易平臺依法公開交易,防止和杜絕游離于監管范圍的“隱形交易”。充分尊重各方意愿和合法權益,提升土地二級市場監管和服務效能,促進存量建設用地的盤活利用,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縣(區)的督導檢查,確保該項工作在依法規范的軌道上健康運行、有序推進。工作中要注意分類指導,尊重客觀實際和基層創新、群眾意愿,建立健全激勵與容錯糾錯機制,發現問題及時糾偏。要切實加強對土地二級市場運行狀況的全程監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要結合法定職責和工作需要,加強業務培訓和檢查指導,履行對工作推進狀況進行檢查等職責,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土地二級市場相關規定的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以及責任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堅決打擊各種腐敗行為。
寶雞市人民政府網 | 2021/05/31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202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海洋漁業)廳(局、委)、鄉村振興(扶貧)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扶貧辦,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度、廣度、難度都不亞于脫貧攻堅,必須加強頂層設計,以更有力的舉措、匯聚更強大的力量來推進。社會資本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要支撐力量,需要加大政策引導撬動力度,擴大農業農村有效投資。根據十九屆五中全會、中央一號文件、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明確的農業農村發展目標和重大任務,我們對2020年4月制定的《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2021年)》,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引導撬動作用,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的積極性、主動性,切實發揮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服務鄉村全面振興的作用。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2021年4月22日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2021年)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新發展階段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總體部署,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把鄉村建設擺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位置,突出“保供固安全、振興暢循環”,聚焦鄉村振興重點領域,創新投融資機制,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激發社會資本投資活力,更好滿足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多樣化投融資需求,為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解決好種子與耕地兩個要害問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大力實施鄉村建設行動提供有力支撐。(二)基本原則1.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引導社會資本與農民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支持社會資本依法依規拓展業務,注重合作共贏,多辦農民“辦不了、辦不好、辦了不合算”的產業,把收益更多留在鄉村;多辦鏈條長、農民參與度高、受益面廣的產業,把就業崗位更多留給農民;多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幫農帶農的產業,帶動農村同步發展、農民同步進步。2.遵循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將人才、技術、管理等現代生產要素注入農業農村,加快建成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堅持“放管服”改革方向,建立健全監管和風險防范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創造良好穩定的市場預期,吸引社會資本進入農業農村重點領域。3.堅持開拓創新。鼓勵社會資本與政府、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充分發揮社會資本市場化、專業化等優勢,加快投融資模式創新應用,為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開辟更多有效路徑,探索更多典型模式。有效挖掘鄉村服務領域投資潛力,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保持農業農村投資穩定增長,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增強經濟增長內生動力。二、鼓勵投資的重點產業和領域對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目標任務,立足當前農業農村新形勢新要求,聚焦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鄉村建設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促進農業農村經濟轉型升級。(一)現代種養業。支持社會資本發展規?;?、標準化、品牌化和綠色化種養業,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助力提升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鞏固主產區糧棉油糖膠生產,大力發展設施農業,延伸拓展產業鏈,增加綠色優質產品供給。鼓勵社會資本大力發展青貯玉米、高產優質苜蓿等飼草料生產,發展草食畜牧業。支持社會資本加快構建現代養殖體系,合理布局規?;B殖場,穩定生豬基礎產能,加大生豬深加工投資,加快形成養殖與屠宰加工相匹配的產業布局,健全生豬產業平穩有序發展長效機制;積極發展牛羊產業,增加基礎母畜存欄;穩步推進禽肉等產業發展,增加肉類市場總體供應。鼓勵社會資本建設優質奶源基地,升級改造中小奶牛養殖場,做大做強民族奶業。鼓勵社會資本發展水產綠色健康養殖,開展集約化、工廠化循環水養殖、稻漁綜合種養、大水面生態養殖、鹽堿水養殖和深遠海智能網箱養殖,推進海洋牧場和深遠海大型智能化養殖漁場建設,加大對遠洋漁業的投資力度。(二)現代種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創新型種業企業,推進科企深度融合,支持種業龍頭企業健全商業化育種體系,提升商業化育種創新能力,提升我國種業國際競爭力。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現代種業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加強種質資源保存與利用、育種創新、品種檢測測試與展示示范、良種繁育等能力建設,促進育繁推一體化發展,建立現代種業體系。在尊重科學、嚴格監管的基礎上,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生物育種產業化應用。創新推廣“龍頭企業+優勢基地”模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國家南繁育種基地建設,推進甘肅、四川國家級制種基地建設與提檔升級,加快制種大縣和區域性良繁基地建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畜禽水產保種場(保護區)、國家育種場、品種測定站、種畜禽場站建設,提升畜禽水產種業發展水平。(三)鄉村富民產業。鼓勵社會資本開發特色農業農村資源,積極參與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優勢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發展綠色農產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發展“一村一品”“一鎮一特”“一縣一業”,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集約化加工基地、倉儲物流基地,完善科技支撐體系、生產服務體系、品牌與市場營銷體系、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利益聯結緊密的建設運行機制。因地制宜發展具有民族、文化與地域特色的鄉村手工業,發展一批家庭工廠、手工作坊、鄉村車間。加快農業品牌培育,加強品牌營銷推介,鼓勵社會資本支持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打造一批“土字號”“鄉字號”特色產品品牌和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農業企業品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規范化鄉村工廠、生產車間,發展特色食品、制造、手工業和綠色建筑建材等鄉村產業。(四)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糧食主產區和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發展農產品加工業,推動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產物綜合利用加工協調發展,提升行業機械化、標準化水平,助力建設一批農產品精深加工基地和加工強縣。統籌農產品產地、集散地、銷地批發市場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國家級農產品產地專業市場和田頭市場。鼓勵社會資本聯合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共同開展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體系建設,建設一批貯藏保鮮、分級包裝、冷鏈配送等設施設備和田頭小型倉儲保鮮冷鏈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產地低溫直銷配送中心,提高冷鏈物流服務效率和質量,打造農產品物流節點,發展農超、農社、農企、農校等產銷對接的新型流通業態。(五)鄉村新型服務業。鼓勵社會資本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創意農業、農耕體驗、康養基地等產業,充分發掘農業農村生態、文化等各類資源優勢,打造一批設施完備、功能多樣、服務規范的鄉村休閑旅游目的地。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鄉村特色文化產業,推動農商文旅體融合發展,挖掘和利用農耕文化遺產資源,建設農耕主題博物館、村史館,傳承農耕手工藝、曲藝、民俗節慶。支持社會資本發展農業生產托管服務,提供市場信息、農技推廣、農資供應、統防統治、深松整地、農產品營銷等社會化服務,建設一批農業科技服務企業、服務型農民合作社,推動將先進適用的品種、投入品、技術、裝備導入小農戶。鼓勵社會資本改造傳統小商業、小門店、小集市等商業網點,滿足農村居民消費升級需要,積極發展批發零售、養老托幼、文化教育、環境衛生等生活性服務業,發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網點,推動便利化、精細化、品質化發展,為鄉村居民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務。(六)生態循環農業。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農業農村減排固碳。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秸稈綜合利用、農膜農藥包裝物回收行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廢棄漁網具回收再利用,加大對收儲運和處理體系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加大對農村能源綜合建設投入力度,推廣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探索秸稈打捆直燃和成型燃料供暖供熱,沼氣生物天然氣供氣供熱新模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長江黃河等流域生態保護、東北黑土地保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重金屬污染耕地治理修復。(七)農業科技創新。鼓勵社會資本創辦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參與農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開展生物種業、高端智能和丘陵山區農機、漁業裝備、綠色投入品、環保漁具和玻璃鋼等新材料漁船等領域的研發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服務。鼓勵社會資本牽頭建設農業領域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參與農業科技創新聯盟、國家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等建設,推動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打造科企融合創新聯合體。引導社會資本發展技術交易市場和科技服務機構,提供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加快先進實用技術集成創新與推廣應用。(八)農業農村人才培養。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農業生產經營人才、農村二三產業發展人才、鄉村公共服務人才、鄉村治理人才、農業農村科技人才、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管護人才等培養。鼓勵社會資本依托原料基地、產業園區等建設實訓基地,依托信息、科技、品牌、資金等優勢打造鄉村人才孵化基地。鼓勵社會資本為優秀農業農村人才提供獎勵資助、技術支持、管理服務,促進農業農村人才脫穎而出。(九)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農村資源路、產業路、旅游路和村內主干道建設,丘陵山區農田宜機化改造,規?;┧こ探ㄔO和小型工程標準化改造,以及建設鄉村儲氣罐站和微管網供氣系統,推動實施區域化整體建設,推進田水林路電綜合配套,同步發展高效節水灌溉。鼓勵參與漁港和避風錨地建設。(十)智慧農業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智慧農業,推進農業遙感、物聯網、5G、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應用,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農業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管控深度融合,提高農業生產智能化、經營網絡化水平。鼓勵參與農業農村大數據建設,基礎數據資源體系和重要農產品全產業鏈大數據中心建設。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農戶提供信息服務。鼓勵參與農村地區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鄉村治理、社會文化服務等信息化水平。鼓勵參與“互聯網+”農產品出村進城工程建設,推進優質特色農產品網絡銷售,促進農產品產銷對接。(十一)農村創業創新。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返鄉入鄉創業園、農村創業創新園區和孵化實訓基地等平臺載體,加強各類平臺載體的基礎設施、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產學研用合作,激發農村創業創新活力。鼓勵社會資本聯合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優質教育培訓機構等開展面向農村創業創新帶頭人的創業能力、產業技術、經營管理培訓,建設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基地。(十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廁所革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等項目建設運營,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一批有機廢棄物綜合處置利用設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村莊清潔和綠化行動。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與發展鄉村休閑旅游等有機結合。(十三)農業對外合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外農業投資合作,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投資經營糧、棉、油、糖、膠、畜、漁等生產加工、倉儲物流項目,建設境外農業合作園區,與國內農業生產形成有益補充;參與農業服務出口,集成有關農業生產要素,提供面向問題的一體化解決方案,帶動農資、農機、農產品加工等領域產能走出去;參與農業國際貿易高質量發展基地、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等建設,創新農業經貿合作模式、對接有關規則標準、培育出口農產品品牌、建設國際營銷促銷網絡,培育農業國際競爭新優勢。三、創新投入方式根據各地農業農村實際發展情況,因地制宜創新投融資模式,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途徑,采取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健全聯農帶農有效激勵機制,穩妥有序投入鄉村振興。(一)完善全產業鏈開發模式。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聯合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小農戶,加快全產業鏈開發和一體化經營、標準化生產,開展規?;N養,發展加工和流通,開創品牌、注重營銷,推進產業鏈生產、加工、銷售各環節有機銜接,推進種養業與農產品加工、流通和服務業等滲透交叉,強化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鼓勵社會資本聚焦比較優勢突出的產業鏈條,補齊產業鏈條中的發展短板。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農機生產、銷售、應用等產業發展,壯大農業機械化產業群和產業鏈。支持龍頭企業下鄉進村,建分支機構、生產加工基地等,發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示范帶動作用。(二)探索區域整體開發模式。支持有實力的社會資本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區域整體開發模式,統籌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高標準農田建設、集中連片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建設、產業融合發展等進行整體化投資,建立完善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為當地農業農村發展提供區域性、系統性解決方案,促進農業提質增效,帶動農村人居環境顯著改善、農民收入持續提升,實現社會資本與農戶互惠共贏。(三)創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信貸、保險機構加大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配合財政支持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實施,加大投貸聯動、投貸保貼一體化等投融資模式探索力度。 積極探索農業農村領域有穩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實施路徑和機制,讓社會資本投資可預期、有回報、能持續,依法合規、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文件要求,對本地區農業投資項目進行系統性梳理,篩選并培育適于采取PPP模式的鄉村振興項目,優先支持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鼓勵社會資本探索通過資產證券化、股權轉讓等方式,盤活項目存量資產,豐富資本進入退出渠道。(四)探索設立鄉村振興投資基金。各地要結合當地發展實際,推動設立政府資金引導、金融機構大力支持、社會資本廣泛參與、市場化運作的鄉村振興基金。鼓勵有實力的社會資本結合地方農業產業發展和投資情況規范有序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充分發揮農業農村部門的行業優勢,積極穩妥推進基金項目儲備、項目推介等工作,鼓勵相關基金通過直接股權投資和設立子基金等方式,充分發揮在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引導和資金撬動作用。(五)建立緊密合作的利益共贏機制。強化社會資本責任意識,讓農民更多分享產業增值收益。鼓勵農民以土地經營權、水域灘涂、勞動、技術等入股,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股份合作、租賃等形式,參與村莊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產業融合發展。創新村企合作模式,充分發揮產業化聯合體等聯農帶農作用,激發和調動農民參與鄉村振興的積極性、主動性。鼓勵社會資本采用“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土地流轉+優先雇用+社會保障”“農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利益聯結方式,與農民建立穩定合作關系、形成穩定利益共同體,做大做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體系,提升小農戶生產經營能力和組織化程度,讓社會資本和農民共享發展成果。四、打造合作平臺打造一批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的合作平臺,為社會資本投向“三農”提供規劃、項目信息、融資、土地、建設運營等一攬子、全方位投資服務,促進要素集聚、產業集中、企業集群,實現控風險、降成本、提效率。(一)完善規劃體系平臺。統籌做好發展引導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建設規劃等的管理制定、信息發布等工作,充分發揮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農業農村發展“十四五”規劃等為總綱,以種植業、漁業、畜牧業、種業、鄉村產業、農墾和農業科技、農業機械化、農田建設和農業國際合作等相關規劃為指導,以地方農業農村發展有關規劃為補充的農業農村規劃體系作用,引導社會資本突出重點、科學決策,有序投向補短板、強弱項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二)構建現代農業園區平臺。圍繞農業現代化示范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和農業綠色發展試點先行區為核心,以及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全國“一村一品”示范村鎮、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農村創業創新園區和孵化實訓基地、精深加工基地、南繁硅谷、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等重大農業園區,建立社會資本投資指導服務機構,發揮園區平臺的信息匯集、投資對接作用。健全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加快園區公共服務設施和能力水平建設,增強各類園區對社會資本的引導和聚集功能,不斷提升農業綠色化、優質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三)建設重大工程項目平臺。依托高標準農田建設、優質糧食工程、大豆振興計劃,農業生產“三品一標”提升行動,奶業振興行動、畜禽種業振興行動,農產品產地冷藏保鮮設施建設工程,以及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整縣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新一輪畜禽水產遺傳改良計劃和現代種業提升工程等,建立項目征集和發布機制,引導各類資源要素互相融合。加強宣傳和解讀,提高重大工程項目參與方式、運營方式、盈利模式、投資回報等相關信息透明度和可獲得性;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四兩撥千斤”的引導帶動作用,穩定市場收益預期,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四)推進項目數據信息共享。匯集農業領域基建項目、財政項目,以及各行各業重大項目,形成重點項目數據庫,通過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集中向社會資本公開發布,發揮信息匯集、交流、對接等服務作用,引導各環節市場主體自主調節生產經營決策。推廣大數據應用,引導整合線上線下企業的資源要素,推動業態創新、模式變革和效能提高。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主動完善和提升行業服務標準,發布高標準的服務信息指引,發揮行業協會、開發區、孵化器的溝通橋梁作用,加強與資本市場對接。五、營造良好環境(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把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作為重要任務,加強與財政、發改、金融、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溝通,推進信息互通共享,協調各有關部門立足職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規范的合作機制,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相關規劃編制、項目梳理,嚴格遵循鄉村規劃“三區三線”的空間管制,準確把握投資方向,積極探索具體方式,提高各類項目落地效率,充分發揮政府、市場和社會資本的合力作用。加強對外資的管理,推動外資依照《外商投資法》相關規定和要求,投資農業農村。(二)強化政策激勵。積極協調各部門完善激勵引導政策,完善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政策,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優先保障鄉村產業發展、鄉村建設用地。根據鄉村休閑觀光等產業分散布局的實際需要,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規范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完善審批實施程序、節余指標調劑及收益分配機制。加快健全以農村產權交易政策、農村人才隊伍建設等為重要內容的政策保障體系;加快推進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項目審批程序和招投標程序、建立政企常態化溝通機制和投資需求信息發布機制、健全社會資本進入退出渠道等為主要內容的配套服務體系;加快構建以農村土地流轉風險防范制度、農村社會信用評價制度,以及農業保險“擴面、增品、提標”和農產品期貨價格發現機制等為重要內容的風險防范體系。落實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政策要求,集中用于鄉村振興重點任務。推進增加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專項債券用于現代農業設施和鄉村建設行動的規模與比例,鼓勵符合條件的主體發行鄉村振興票據。加快健全商業性、合作性和政策性、開發性金融,以及信貸擔保等為重要內容的多層次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展供應鏈金融,不斷加大對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的支持力度。(三)廣泛宣傳引導。大力宣傳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的重大意義,做好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穩定市場預期,培育合作理念,正確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農業農村經濟領域。各地要加強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的成功經驗和案例的總結,推介一批典型模式。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宣傳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成果,營造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的良好氛圍。附件鏈接: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2021年)
國家農業農村部網站 | 2021/05/31
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法發〔2021〕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現將《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正確認識和把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系,與高質量發展的關系,與人民生活幸福的關系,與國家對外開放大局的關系,與國家安全的關系,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笆奈濉睍r期是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第一個五年。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目標、任務、舉措和實施藍圖,制定本規劃。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堅持以我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護,不斷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不斷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不斷優化知識產權法治環境,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世界科技強國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堅實司法服務和保障。(二)基本原則。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全過程,確保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發展的正確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更高需求,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不斷增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整體效能。堅持改革創新,以創新的方式保護創新,持續推動知識產權審判事業向高質量發展。堅持開放發展,立足國情,推動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三)總體目標。到2025年,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體系更加健全,知識產權訴訟制度更加完備,知識產權審判質效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審判隊伍整體素質顯著提高,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明顯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明顯改善,司法公信力、影響力和權威性明顯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社會滿意度保持較高水平。具有中國特色、符合創新規律、適應國家發展目標需要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進一步成熟,知識產權審判激勵保護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凸顯,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進一步增強。二、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四)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全面貫徹實施專利法,充分發揮專利等技術類案件集中審理優勢,強化司法裁判在科技創新成果保護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職能,切實增強服務創新驅動發展的能力和實效。加強對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嚴格審查,推動行政標準與司法標準統一協調,提升專利授權確權質量。健全有利于專利糾紛實質性解決的審理機制,防止循環訴訟和程序空轉,有效縮短審理期限。加大對關鍵核心技術、新興產業、重點領域及種源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嚴格落實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計算機軟件保護制度,推進創新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帶動技術產業升級。健全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則,推動關鍵數字技術創新應用。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農業科技成果保護力度,嚴格依法保護種業自主創新,有效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全力提升服務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的司法能力,推動完善區域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推進區域協同創新。(五)加強著作權和相關權利保護。全面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充分發揮著作權審判對于優秀文化引領和導向功能,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與繁榮。加大對文化創作者權益保護,準確把握作品認定標準,根據不同領域、不同類型作品特點確定相適應的保護力度,使保護強度與獨創性程度、中國國情相協調。依法維護作品傳播者合法權益,妥善處理維護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和尊重權利人意思自治關系,加強司法保護與行政監管聯動協調,促進作品傳播利用。妥善處理互聯網領域文化創作傳播相關著作權保護新問題,完善司法保護規則,加強知識產權互聯網領域法治治理。積極研究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明確司法保護規則。(六)加強商業標志保護。加強商標權司法保護,促進知名品牌培育和商品服務貿易發展,提升企業競爭力,推動品牌強國建設。依法嚴格審查行政裁決合法性,提高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質量。加大對惡意搶注、囤積商標等行為懲治力度,促進商標申請注冊秩序正?;鸵幏痘???茖W合理界定商標權權利邊界與保護范圍,正確把握注冊與使用在商標權保護中的關系,強化商標使用對確定商標權保護范圍的作用,積極引導實際使用商標。加強地理標志司法保護,切實遏制侵犯地理標志權利行為,保障區域特色經濟發展。(七)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審判。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工作,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適時制定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制各類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市場封鎖,促進公平競爭。妥善處理互聯網領域壟斷糾紛,完善平臺經濟反壟斷裁判規則,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加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標識的司法保護,解決不同標識之間權利沖突。強化商業秘密司法保護,依法合理確定當事人舉證責任,有效遏制侵害商業秘密行為。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人才合理流動關系,依法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維護勞動者正當就業創業合法權益。依法支持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履職,形成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合力。(八)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依法采取行為保全、證據保全、制裁訴訟妨害行為等措施,及時有效阻遏侵權行為,切實降低維權成本。正確把握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確保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精準適用,提高侵權成本,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按照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要求,正確把握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界限,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充分發揮刑罰威懾、預防和矯正功能。三、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九)完善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體系。全面總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三年試點工作情況,提出進一步改革方案,促進完善技術類知識產權審判,深化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建設。加強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建設,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化解人案矛盾、優化內設機構、構建人才梯隊,推動完善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機構布局。加強互聯網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功能建設,充分發揮互聯網司法引領作用,著力解決信息化時代知識產權保護新問題。(十)健全知識產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符合知識產權案件規律的訴訟規范,完善知識產權案件證據、訴訟程序等相關規定。優化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協同推進機制,推動行政確權案件和民事侵權案件在程序銜接、審理機制、裁判標準等方面相互協調。完善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制度,根據案件情況和審判需要依法適當調整管轄布局,加強特定類型案件集中管轄。完善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加強技術調查人才庫建設,充分發揮人才共享機制功能。大力倡導誠信訴訟,嚴厲制裁毀損、隱匿和偽造證據等行為,有效規制濫用權利、惡意訴訟,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十一)深化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改革。推動完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管轄布局,積極構建與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相適應的管轄制度,推動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知識產權刑事司法程序方面溝通協調,建立和完善聯絡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程序銜接,確保裁判結果內在協調統一。優化知識產權刑事自訴程序,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十二)深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改革。積極推進知識產權案件繁簡分流,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推動簡單知識產權類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探索簡單商標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適用獨任制審理。根據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特點,完善不同訴訟程序、訴調程序之間轉換機制和規則。加強和規范在線訴訟,簡化常見簡單案件裁判文書格式。提升知識產權類糾紛訴前調解質量,優化調解案件司法確認程序,促進糾紛實質性化解。四、優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十三)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機制。充分發揮司法審查監督和指引功能,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健全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為引領、以指導性案例為指引、以典型案例為參考的知識產權審判指導體系,優化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完善類案和新類型案件檢索制度,構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機制。深化智慧法院建設,完善知識產權案例和裁判文書數據庫深度應用,充分運用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促進裁判標準統一。(十四)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大力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切實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提供優質司法服務,有效推動知識產權糾紛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加強與知識產權行政職能部門、仲裁機構、行業協會、調解組織等協調配合,因地制宜創新知識產權解紛方式,滿足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需求。(十五)強化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化、智能化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有關部門數據專線連接工作。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加強與知識產權行政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積極參與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十六)深化知識產權國際合作競爭機制。加強涉外知識產權審判,妥善審理與國際貿易有關的重大知識產權糾紛,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推進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規定域外適用,切實保護我國公民、企業境外安全和合法權益。強化國際司法合作協作,妥善解決國際平行訴訟,維護知識產權領域國家安全。深化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司法合作,積極促進知識共享。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司法領域全球治理,通過司法裁判推動完善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五、強化知識產權審判保障(十七)加強政治和組織保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始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筑牢服務國家大局意識,堅決捍衛國家主權和核心利益。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下監督指導,增強與有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確保各項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落地見效。嚴格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等鐵規禁令,健全知識產權領域審判權運行和監督制約機制,扎實開展法院隊伍教育整頓,確保忠誠干凈擔當。(十八)加強隊伍和人才保障。對標對表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七種能力”要求,立足知識產權審判實際和崗位職責,全面提升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知識產權審判人才儲備和遴選機制,加強優秀人才選拔,重視培養符合“三合一”審判要求的復合型人才,注重增強隊伍穩定性。建立不同法院、不同審判部門形式多樣的人員交流機制,有計劃選派綜合素質高、專業能力強、有培養潛力的知識產權法官到有關部門掛職。(十九)加強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實現信息化建設與知識產權審判深度融合,推進上下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類案件辦案系統互聯互通、業務協同、資源共享。進一步提升案件審理電子化水平,實現電子卷宗在線歸檔、互聯網查閱。充分發揮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功能,大力推進知識產權案件跨區域立案、網上立案、電子送達、在線開庭等信息化技術普及應用。加強司法大數據充分匯集、智能分析和有效利用,為知識產權相關決策提供參考。各級人民法院要全面準確貫徹落實本規劃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分工,壓實責任,務求實效。最高人民法院將統籌協調,加強指導,推進落實,確保規劃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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