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促進和規范知識產權運營工作的通知 國知發運字〔202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論述,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決策部署,按照全國知識產權局局長會議工作安排,現就促進和規范知識產權運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提高認識,協同有序推進知識產權運營工作開展知識產權運營,充分運用知識產權規則,有效發揮知識產權融資、評估、轉移對接服務的支撐作用,融合運用知識產權信息和各類信息的引導功能,推動知識產權轉化實施,促進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充分實現,是實施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近年來,知識產權運營工作不斷發展,運營機制持續創新,體系建設加快推進,運營績效逐步提升,社會各界參與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同時,各地方在不同程度上面臨著一些問題和困難,包括對如何推進知識產權運營的認識不統一、定位不準確,推進的系統性、規范性亟待提升,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需要進一步厘清;激勵產學研各方轉移轉化知識產權的措施有待細化,推進知識產權轉化實施的導向需要進一步明確;重知識產權信息供給、輕需求信息挖掘,供需信息不對稱,供需對接渠道需要進一步暢通;支持知識產權運營的轉移轉化對接服務、融資服務、評估服務的分工融合、相互支撐需要進一步加強;對運營的規范引導、監督管理與環境營造需要進一步強化。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認真學習貫徹中央有關部署,將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有機結合,更好把握知識產權運營規律,努力提升科學促進與有效規范知識產權運營的能力與水平,著眼發揮知識產權運營在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著力解決面臨的實際問題;要堅持市場主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厘清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支持引導市場主體、創新主體在知識產權運營中真正發揮主體作用,通過改革創新、細化政策措施,激勵產學研各方轉化實施知識產權的積極性;要堅持協同有序推進,統籌做好促進與規范各項工作,引導提升知識產權轉讓許可過程中的咨詢服務能力,有效發揮融資服務、評估服務對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的支撐作用,加快構建公平、規范的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環境,推動優化技術、數據、資本等要素市場化配置,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新產品新服務的需要,更快促進我國核心競爭力的提升。二、完善激勵,激發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活力要按照中央決策部署,結合本地區產學研各方需求,積極推動深化知識產權利益激勵與產權激勵措施,推進提升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活力,從根本上增強知識產權運營的能力與水平。要主動優化地方財政扶持政策,推動創新主體、市場主體貼近生產實際和產業需求,強化以轉化實施為目標的知識產權運用。要指導深化職務發明專利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完善處置流程和收益分配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工作,完善知識產權相關配套措施。創新能力較強、市場機制完善,特別是承擔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的地區,要加大政策創新與政策實施力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完善技術、資本、數據等要素市場化配置中的作用。三、分類指導,優化知識產權運營服務供給要結合地方優勢產業與特色經濟發展需要,合理引導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培育工作。指導有條件的市場主體、創新主體完善知識產權運營機制建設,建立專職兼職相結合的知識產權運營隊伍,使知識產權運營機制有機融入研發經營全過程。指導有需求的市場主體、創新主體強化專利導航運用,綜合分析知識產權信息與區域發展政策、投資融資、市場競爭、消費需求等各類信息,防控市場風險,提升轉化運用效益。建立專利與技術標準融合工作推進機制,合理引導相關專利納入技術標準,搶占產業競爭的制高點。發展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綜合服務機構,支持企業創新能力、區域優勢和商譽信譽的綜合提升,有效增強產品的市場拓展能力。圍繞國家重大區域戰略和重點產業領域,培育一批產業特色明顯、知識產權運營能力突出的行業龍頭類機構,打造知名運營服務品牌。引導創新與創業的有機結合,發揮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在促進人才流動與支持擴大就業中的作用,增強對“雙創”的服務支撐。四、拓寬渠道,推進知識產權運營供需對接要引導行業協會、運營機構有序發揮作用,加強知識產權運營需求調查分析,建設區域與行業的運營需求信息數據庫。依規合理劃分知識產權運營的政府委托服務和市場化業務。指導接受政府委托服務的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在運營信用信息提供、需求數據匯聚、基礎工具供給等方面發揮作用,支持構建公平、規范的市場化運營機制,推動降低交易成本。引導市場化運營機構綜合運用線上線下方式,積極對接實體產業,深化產學研項目和服務對接,挖掘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需求,提升供給水平。創新知識產權相關展會組展和展示方式,提高知識產權和各類資源對接成效。落實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工作要求,促進要素市場大循環,引導高校院所增強專利技術供給的針對性,有效滿足小微企業創新發展需求。五、支撐轉化,促進加強知識產權融資服務要積極促進資本要素與知識產權的有效融合,推動強化金融支持知識產權轉化實施導向,支持金融機構、投資機構豐富知識產權投資融資產品。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分擔和補償方式,設有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的地區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優化補償機制和質物處置流程。深入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行動,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深入園區、企業和金融機構基層網點,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多樣化知識產權投融資方式,發揮風險投資對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的重要作用,引導風險投資更多投向具有高價值知識產權的創新主體和市場主體;結合當地實體經濟發展需要,合理設立知識產權運營基金,有序發揮證券化融資功能;推動知識產權保險創新,豐富知識產權保險品種,有效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六、助推實施,引導知識產權高效有序流轉在充分保障和尊重權利人利益和意愿的基礎上,鼓勵向具備實施能力的企業轉移知識產權。加快建立健全專利開放許可制度運行機制,匯聚專利許可使用需求數據,提升許可聲明、定價、對接等配套服務能力,提高專利開放許可制度運行效能。鼓勵高校院所參與開放許可活動,引導探索專利快速許可等新型專利許可方式,提高專利許可效率,降低專利許可交易風險和成本。研究制定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相關合同范本和指引。完善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的指導和服務。積極配合落實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作價入股收入稅收優惠政策。七、暢通流轉,提升知識產權評估服務能力要促進提高知識產權評估的規范性和科學性,積極研究推廣知識產權評估相關規范與指引,運用大數據和智能化技術,發揮知識產權評估案例參考作用,提升知識產權評估服務的專業化、智能化水平。鼓勵評估服務機構開發針對不同應用場景的知識產權評估工具,圍繞創新主體、市場主體的轉讓許可、投資融資等需求,提供規范、便捷的知識產權評估服務。引導企業建立知識產權質量評價和價值評估機制,對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力中的作用進行定性定量分析,指導企業科學管理和使用知識產權。八、完善環境,加強知識產權交易信息監測和信用監管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運營數據的統計分析機制。推動完善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公開機制,引導企業做好知識產權資產會計核算,規范管理知識產權資產。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加強專利轉讓、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備案的信息匯集和統計發布。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領域聯盟類組織治理工作,分類施策,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打擊違規違法行為。健全知識產權運營領域信用監管機制,凈化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加大知識產權交易運營信用監督力度。依規遏制明顯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行為,打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嚴格交易標的和交易方背景審核,堅決堵住非法交易牟利的通道。九、規范運行,加強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管理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于批設或推薦申報的知識產權運營平臺(中心),負責日常監督工作,規范信息發布與融資投資服務行為,防范各類風險,強化運行情況監測,完善統籌協調。要統籌用好現有資源,節約使用財政資金,避免重復投入、重復建設,特別是新建大而全的信息化運營平臺。明確區域和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定位,突出區域運營中心的地方服務功能,增強產業運營中心的行業特色服務和市場化服務能力。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全面的績效評價機制,進一步規范國家級知識產權運營平臺(中心)名稱和運行,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國家級知識產權運營平臺(中心)原則上不跨區域設立分平臺、分中心、工作站等分支機構,如確需設立,應由主管單位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后設立。十、嚴格監督,完善知識產權運營資金使用管理財政資金支持的各類知識產權運營與專利轉化項目所在地區,要按照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建立高效、公開、公平的資金支出機制,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落實地方主體責任,規范資金支出范圍,有序支持和引導市場化運營,提升資金使用效益。財政支持的重點城市要加快資金使用進度,制定項目和資金管理規范,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運營責任和績效機制。知識產權運營基金和機構要規范高效使用財政資金,加快推動創新主體、市場主體提高知識產權質量與效益,推動服務機構提升市場化運營能力,支持培育更多技術新、設計精、商譽好的新產品。加強知識產權運營行業監管,建立違法違規行為通報和責任單位約談機制,嚴厲打擊套取補貼資金、編造虛假交易等行為。十一、強化責任,推進知識產權運營績效提升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推進本地區運營工作相應機制和環境建設工作,組織落實好各項工作任務,細化知識產權運營助力實體經濟發展措施,提升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的效率與效益。承擔知識產權運營平臺建設任務的地方知識產權局,要推動組建平臺運行的法人實體,建立規范的治理結構和高效的運行機制。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的省份和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知識產權局,要高效完成好資金支出和績效管理各項任務,承擔相應主體責任。同時,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政策,率先落實好各項任務。建設期滿的重點城市要將行之有效的政策、項目予以延續和深化,打造升級版運營服務體系。其他地方知識產權局要積極細化政策措施,完善推進機制與運營環境,推動提升市場化運營能力與效益。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全國范圍內推動構建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機制與環境,完善相關政策體系,組織制定相關規范與指引,加強指導與協調,規范開展信用監管,按照財政資金使用有關規定,做好績效評價和督導。十二、完善保障,促進能力提升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加快培養知識產權運營領域的管理人才、服務人才和技術人才,激勵各類人才充分發揮作用,提高管理水平,推進提升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能力。要加強宣傳引導,注重挖掘推廣典型經驗,營造知識產權運營工作良好氛圍,推動形成工作合力。國家知識產權局推動建立知識產權運營業務常態化交流機制,完善信息統計分析,暢通信息渠道。根據區域與行業的實際需要,聚焦專題,組織召開現場推進活動,推動及時解決問題,促進經驗互鑒、資源互補。推進深化相應理論、規則與政策研究,推動完善運營工作長效機制與制度保障。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政治站位,狠抓工作落實,不斷促進和規范知識產權運營工作,遇到重要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特此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7月27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 2021/08/02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的通知 陜政辦發〔2021〕16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6月29日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來陜考察重要講話精神,有效破解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突出困難和問題,進一步激發我省民營經濟活力和創造力,加快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2021—2023年在我省重點實施以下八個方面專項行動。一、開展民營企業梯度培育專項行動(一)大力扶持“個轉企”“小升規”。落實“個轉企”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企。建立規上企業培育庫,開展精準服務。對各市(區)每年“小升規”企業按凈增加量給予每戶20萬元獎勵。(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各設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加快培育“專精特新”企業。鼓勵引導民營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建立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庫,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實施專精特新梯次培育、動態管理。對初次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資金獎勵。力爭每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增長20%,培育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30戶以上,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80戶以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配合)(三)推動實施“規改股、股上市”計劃。鼓勵非公有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對符合條件的股改企業及時納入省級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重點組織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獲評國家及省級示范企業集中入庫。優化民營企業上市營商環境,用好上市政務服務綠色通道。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力爭每年組織“規改股”企業數量不少于350戶,上市企業不少于10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陜西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開展產業水平提升專項行動(四)加快推動民營企業技術改造。以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服務化為主攻方向,引導和推動民營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進行改造提升。對轉型升級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按照不超過關鍵設備購置額的10%給予獎補,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配合)(五)著力提升民營企業創新能力。發揮秦創原創新驅動平臺輻射帶動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扶持有創新潛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引導和推動民營企業實施或參與重大科技項目,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設共性技術研發平臺,著力開展產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前瞻性技術攻關,促進行業成果轉化和產業孵化。抓好科技創新政策落地實施,落實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投入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獎補等普惠政策。引導民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動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產學研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力爭到2023年,培育30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200個中小企業創新研發中心。(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六)持續推動民營企業轉型升級。圍繞我省重點產業領域,依托我省科教資源,實施民營經濟“千企示范、萬企轉型”“互聯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推動民營企業針對細分市場,開發專項技術,形成比較優勢。圍繞“新模式、新業態、新技術、新產品”開展新一輪民營企業轉型升級示范認定工作。力爭到2023年,認定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示范企業200戶以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配合)(七)積極推動實施綠色發展。引導民營企業開展工業領域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持續開展工業節能診斷服務行動,針對重點行業的主要工序工藝、重點用能系統、關鍵技術裝備等開展節能診斷服務,全面提升中小企業能源管理意識和能力。持續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產品、綠色供應鏈創建活動,打造制造業綠色轉型升級領軍力量。(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八)加快推動工業設計賦能民營企業創新發展。發揮工業設計在產業整合、商業模式創新、新技術應用、新領域拓展、創新成果產業化等方面的引領和協同整合作用,依托國家和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建立以產業鏈、價值鏈為紐帶的設計創新體系。培育認定一批工業設計中心,創建一批專業化工業設計平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市場監管局配合)三、開展產業園區提升專項行動(九)推動產業園區提檔升級。持續完善縣域工業集中區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標準廠房、孵化器、倉儲物流、檢驗檢測、電子商務、金融法律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力度,為中小企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到2023年,全省縣域工業集中區和產業園區基礎配套設施完備,實現綜合服務平臺全覆蓋。指導現有省級高新區特色化發展,在發展基礎較好的縣域工業集中區新培育布局一批省級高新區,給予新認定省級高新區獎補支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配合)(十)打造一批重點特色專業園區。充分發揮縣域工業集中區承載作用,理清主導產業,引導民營企業入區入園,推動中小企業聚集發展,降低配套成本,提高配套效率。出臺加快重點特色專業園區發展的指導意見,按照“一縣一區、一區多園、一園一業”發展要求,依托本地區的資源優勢和產業生態,圍繞特色主導產業,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優化產業布局,實施精準招商,強化項目建設,提升服務水平,加大資金支持。力爭到2023年,形成50個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重點特色專業園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配合)(十一)加快“雙創”基地建設。推動民營龍頭企業建立專業化眾創空間和以大數據、云技術、物聯網為支撐的專業化眾創空間數字平臺。打造一批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等載體,為創業者和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對新認定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給予資金獎勵。力爭到2023年,新增小型微型企業雙創基地60個以上,實現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縣(市、區)全覆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配合)四、開展供應鏈提升專項行動(十二)實施產業鏈“鏈長制”。圍繞我省重點產業鏈,推動“鏈主”企業做強做大,引導民營企業主動對接“鏈主”企業需求,鼓勵民營企業圍繞產業鏈薄弱環節實施重點攻關,不斷提升產業鏈配套水平。到2023年,重點產業鏈省內配套能力顯著提升,產業鏈發展水平明顯提高,產業生態進一步優化。(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國資委配合)(十三)強化供應鏈支撐能力。推動省屬國企發揮龍頭帶動作用,加強與產業鏈上下游民營企業的協同發展,解決配套民營企業技術、設備、資金、原輔料等實際困難。開展供應鏈平臺協作對接,促進信息共享,幫助中小企業快速融入,全面提升產業鏈上下游配套能力。到2023年,圍繞我省特色和優勢產業,搭建形成一批有影響力、帶動力強的供應鏈平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國資委配合)(十四)推進三次產業提速發展。加快我省特色產業集群項目建設,培育壯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完善配送及綜合服務網絡。持續抓好限上商貿企業培育工作,壯大限上商貿服務業規模。引導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水平集聚發展,形成具有特色的產業生態。推進生產性服務業創新發展,構建民營制造業新業態、新模式,加速傳統制造業向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轉型升級、融合發展,促進高端要素資源的聚集。到2023年,龍頭企業牽頭的農業產業聯合體基本建立,上下游相互銜接配套的農業全產業鏈基本建成,納統限上商貿企業新增3000家,在跨境電子商務、通信信息和軟件外包等領域形成新的增長點。(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各設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五)推動民營企業拓展對外貿易。圍繞共建“一帶一路”和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國家戰略,鼓勵民營企業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拓展跨境電子商務和外貿綜合服務業務,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在境外建設“海外倉”和陜西商品展示中心。利用建設西安國際港務區全國跨境電商集結中心契機和“跨境電商+長安號”優勢,助力民營企業“出?!?。為民營企業提供主要出口國家和地區相關政策法規及國際慣例的信息服務特別是對外貿易預警信息服務,組織開展對外貿易、境外投資、貿易摩擦應對、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培訓。(省商務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工商聯配合)五、開展數字化賦能專項行動(十六)支持民營企業上云上平臺。完善我省工業互聯網平臺體系,鼓勵民營企業開展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推動建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培育壯大共享制造、個性化定制等服務型制造新業態,提升上云用云水平。力爭到2023年,培育互聯網平臺企業50家以上,全省上云企業達到10萬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上云用云比例達到65%以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配合)(十七)增強民營企業數字化應用水平。集聚一批技術實力強、市場反映好的數字化服務商,在穩就業促就業、產融對接、供應鏈對接、數字化運營、上云用云、數字化平臺、數字化物流、網絡和數據安全等方面征集一批符合民營企業需求的數字化服務產品及活動,定期發布全省數字化賦能產品及活動推薦目錄,分行業分區域組織線上線下對接活動。力爭到2023年,推出滿足民營企業精準需求的數字化服務產品及活動50個以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科技廳、各設區市政府配合)(十八)著力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應用先進智能裝備和系統,建設智能生產線、智能車間和智能工廠,實現精益生產、敏捷制造、精細管理和智能決策。到2023年,規模以上制造業民營企業基本普及數字化,重點行業骨干民營企業初步實現智能轉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配合)六、開展融資促進專項行動(十九)加大信貸投放力度。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銀行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民營、小微企業首貸、信用貸、中長期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無還本續貸等投放力度。強化考核激勵,完善首貸、信用貸、中長期貸款規模等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充分發揮省級線上融資平臺功能,推動信息共享。試點建立個體工商戶信用貸款評價體系,提高融資便利,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確保每年我省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實現增速、戶數的“兩增”目標。(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陜西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開展多層次融資服務。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圍繞重點領域企業需求,推動金融機構設立專項信貸資金,開辟綠色通道,落實優惠利率,開展跟蹤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主板、科創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掛牌融資。深化區域性股權市場改革創新,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創新專板掛牌,加大對科創中小微企業的培育服務。以市場化方式支持民營企業債券融資,進一步增加民營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按照市場化方式推動設立支持省級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政府投資基金,引導撬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中小企業發展,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陜西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一)拓展產業鏈供應鏈金融。積極開展產業鏈供應鏈融資創新,規范產業鏈核心企業、龍頭企業商業票據應用發展,支持核心企業依托人民銀行認可的供應鏈票據平臺簽發供應鏈票據。加大對供應鏈金融的政策支持,推廣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應用,推進核心企業與平臺對接和應付確權,為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提供便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二)支持融資擔保機構發展。推動擔保機構與銀行“總對總”批量業務合作,完善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落實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加大對融資擔保機構的政策扶持,引導融資擔保機構聚焦主業,擴大對我省小微企業擔保貸款規模。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主力軍作用,率先對小微企業的擔保費率降至1%以內。力爭到2023年,全省小微企業新增年化擔保費率逐步降至1%。(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七、開展人才培育專項行動(二十三)加強人才培訓管理。開展領軍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培訓工作。推動省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通過產學研合作、共建實習實訓基地等方式,培養符合民營企業需求的經營管理、專業技術、技能應用等方面人才。發揮民營企業主體作用,開展“傳幫帶”,培育工匠人才和技能人才。每年培育經營管理人才200人次,專業技術人員2000人次,高技能人才5000人次。(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設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四)建立健全人才引進和評價機制。推動各類專業化服務機構發展,圍繞重點行業、重點產業開展急需緊缺人才招聘引進,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和專業社會服務機構開展線上線下招聘。不斷深化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稱制度改革,暢通職稱申報評審渠道,為專業技術人才營造更好的評價環境。(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聯按職責分工負責)八、開展服務能力提升專項行動(二十五)推動惠企政策落實落細。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在民營企業中涉企政策的宣傳和執行力度,及時發布實施細則,明確政策聯絡員,受理企業政策咨詢、投訴建議。搭建全省性涉企政策發布平臺,進一步完善“陜企通”查政策服務功能。到2023年,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政策發布平臺,提供一站式政策服務,做到涉企政策“一網通查”。(省級各有關部門、各設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六)強化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的融資擔保、技術創新、人才服務、市場開拓、數字化賦能等服務功能。力爭到2023年,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達到15家,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達到100家以上,實現重點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一對一”服務全覆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各設區市政府配合)(二十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財產。關注民營企業法治需求,優化法治營商環境,進一步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為民營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財產,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工商聯、各設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八)全面提升服務保障能力。嚴格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完善法規制度保障。開展全省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深化“放管服”改革,實現企業開辦和注銷一網通辦。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采取試點先行、逐步推廣的方式,實行民營企業服務專員制度,主動聯系企業、宣傳政策、解決困難。(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工商聯、各設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省政府辦公廳 | 2021/07/2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21〕15號
為正確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因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處理基于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 人臉信息的處理包括人臉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本規定所稱人臉信息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的“生物識別信息”。 第二條 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一)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 (二)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 (三)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四)違反信息處理者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處理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 (五)未采取應有的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安全,致使人臉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向他人提供人臉信息; (七)違背公序良俗處理人臉信息; (八)違反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處理人臉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人民法院認定信息處理者承擔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民事責任,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受害人是否為未成年人、告知同意情況以及信息處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處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處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才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但是處理人臉信息屬于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處理者以與其他授權捆綁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 (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處理者主張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 (三)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當事人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信息處理者主張其行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就此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信息處理者主張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就其行為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條 多個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該自然人主張多個信息處理者按照過錯程度和造成損害結果的大小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等規定的相應情形,該自然人主張多個信息處理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處理者利用網絡服務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等規定。 第八條 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造成財產損失,該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主張財產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該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合理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第九條 自然人有證據證明信息處理者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隱私權或者其他人格權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信息處理者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信息處理者采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該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信息處理者違反約定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該自然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自然人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違約責任時,請求刪除人臉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處理者以雙方未對人臉信息的刪除作出約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 基于同一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發生的糾紛,多個受害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十四條 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的行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者其他法律關于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五條 自然人死亡后,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人臉信息,死者的近親屬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民事責任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處理者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處理基于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的行為發生在本規定施行前的,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7/29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5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務)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務)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銀保監局:現將《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銀保監會2021年7月7日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范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負有建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是指承包總包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法執行工程監理任務,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等單位。本辦法所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第二章 專用賬戶的開立、撤銷第五條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以下事項:(一)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二)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三)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項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第六條 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偘鼏挝粦斣诠こ淌┕ず贤炗喼掌?0日內開立專用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后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偘鼏挝粦斣趯S觅~戶開立后的30日內報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備案。監管部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確定??偘鼏挝挥?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符合項目所在地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第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規范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開戶銀行不得將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第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第九條 工程完工、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需要撤銷專用賬戶的,總包單位將本工程建設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公示30日,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開戶銀行依據專用賬戶監管部門通知取消賬戶特殊標識,按程序辦理專用賬戶撤銷手續,專用賬戶余額歸總包單位所有??偘鼏挝换蛘唛_戶銀行發生變更,撤銷賬戶后可按照第六條規定開立新的專用賬戶。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總包單位不得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專用賬戶:(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總包單位開立、撤銷專用賬戶情況的監督。第三章 人工費用的撥付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時將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開戶銀行應當做好專用賬戶日常管理工作。出現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等情況的,開戶銀行應當通知總包單位,由總包單位報告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納入欠薪預警并及時進行處置。建設單位已經按約定足額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但總包單位依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第十三條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導致專用賬戶余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總包單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費用數額,由建設單位核準后及時追加撥付。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總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并將相關修改情況通知開戶銀行。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的支付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領域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總包單位代發制度(以下簡稱總包代發制度)。工程建設項目施行總包代發制度的,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委托工資支付協議。第十六條 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偘鼏挝缓头职鼏挝粚r民工實名制基本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工程建設項目應結合行業特點配備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第十七條 施行總包代發制度的,分包單位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農民工考勤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總包單位,并協助總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偘鼏挝粦斣诠こ探ㄔO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第十八條 總包單位應當按時將審核后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將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由總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第十九條 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開戶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本機構農民工工資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錢、賭博、詐騙和其他非法活動。第二十條 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不得拒絕其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農民工重新辦理工資卡。農民工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的,鼓勵執行優惠的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率。農民工本人確需辦理新工資卡的,優先辦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鼓勵開戶銀行提供便利化服務,上門辦理。第二十一條 總包單位應當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用工管理臺賬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3年。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可通過協商委托監理單位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審核及監督。第五章 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建設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做好全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工作。省級應當建立全省集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支持轄區內省、市、縣各級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同時,按照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有關要求,做好平臺安全保障工作。國家、省、市、縣逐步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數據信息互聯互通,與建筑工人管理服務、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鐵路工程監督管理等信息平臺對接,實現信息比對、分析預警等功能。第二十四條 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情況、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實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工資支付信息等實時上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第二十五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的及時共享,依托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各地要統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與工程建設領域其他信息化平臺的數據信息共享,避免企業重復采集、重復上傳相關信息。第二十六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依法歸集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等方面信息,對違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逐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第二十七條 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相關系統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的協同共享和有效銜接,開通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第二十八條 已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并實現工資支付動態監管的地區,專用賬戶開立、撤銷不再要求進行書面備案。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依據本辦法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第三十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報告。第三十一條 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銀行為專用賬戶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務。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借推行專用賬戶制度的名義,指定開戶銀行和農民工工資卡辦卡銀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同一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前已開立的專用賬戶,可繼續保留使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2021/07/21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打擊網售假冒檢驗檢測報告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市監檢測發〔202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近期,輿情反映部分網絡交易平臺存在買賣假冒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檢驗檢測市場秩序。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打擊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自7月中旬到9月中旬開展打擊網售假冒檢驗檢測報告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重點任務(一)嚴厲打擊網售假冒檢驗檢測報告違法行為。對網絡交易平臺買賣假冒檢驗檢測報告違法活動開展監測與專項檢查,對涉嫌冒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參與買賣偽造或者變造檢驗檢測報告的平臺企業、經營者、檢驗檢測機構及個人等一查到底、嚴厲打擊,依照《電子商務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追究法律責任,堅決懲治亂象,維護市場秩序。對出具虛假或者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加大處罰力度,依法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二)壓實網絡交易平臺審核責任。督促網絡交易平臺落實平臺內經營者主體資質資格審核和信息公示義務,指導平臺強化實施資質資格審核、信息檢查監控,要求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必須提供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實驗室認可證書(CNAS)或者取得明確委托授權后方能在平臺上提供檢驗檢測相關服務,并對CMA、CNAS等相關信息進行公示。(三)清理整頓虛假廣告宣傳信息。對網絡交易平臺出現的“不送樣檢測”“檢驗檢測包過”“一天出報告”“急速出報告”“不過全額退款”等涉嫌虛假廣告宣傳的信息進行清理整頓,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四)落實檢驗檢測機構主體責任。督促檢驗檢測機構規范在網絡交易平臺上的相關檢驗檢測活動,指導檢驗檢測機構協助打擊假冒機構名稱、資質、報告、印章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維護自身權益。(五)加強政府部門與平臺數據共享。加強政府部門公開查詢信息與網絡交易平臺數據交互貫通,加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查詢系統、檢驗檢測報告編號查詢系統開放力度,依法共享可公開的檢驗檢測信用信息,推動平臺提高核查管理水平。利用平臺數據補充完善現有信用信息,加強對平臺內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六)加強責任追究和行刑銜接。對涉嫌偽造或者變造檢驗檢測證明文件、合同詐騙、出具重大失實證明文件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堅決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現存在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公文、證件、證明文件以及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相關市場主體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二、有關要求(一)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充分認識開展本次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細化工作措施,嚴格督促平臺企業整改到位;堅持標本兼治,建立健全長效治理機制,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實效。(二)全面排查,依法查處。采取網絡監測、重點檢查、問題核查等方式,全面梳理轄區內網絡交易平臺情況,深入排查重點任務事項,依法依規嚴厲查處相關問題。(三)廣泛宣傳,形成震懾。大力宣傳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情況,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強化警示教育,進一步引導網絡交易平臺、平臺內經營者、檢驗檢測機構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四)認真總結,及時報送。認真總結本地區工作,梳理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情況,及時報送典型案例。請于2021年8月31日前、9月30日前將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及《專項整治行動情況匯總表》報市場監管總局認可檢測司。聯系電話:鄭懿龍 010-82262722電子郵箱:zhengyilong@samr.gov.cn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2021年7月15日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 2021/07/20
關于開展全省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糾錯規范工作的通知 陜發改財金〔2021〕788號
省編辦, 省民宗委、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總工會,省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服務中心,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為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貫徹落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進一步理順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作機制,推動解決工作中還存在的錯碼、一碼多賦、重復賦碼等問題,省社會信用體系聯席會議辦公室決定自即日起,在全省開展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碼問題糾錯規范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總體安排和要求各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回傳和校核糾錯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7〕836號)的部署和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和協同配合,安排專人負責,于2021年6月25日前,全面完成現有重錯碼數據糾錯工作。具體由省發展改革委和各市(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省、市、縣各級登記管理部門按照“誰賦碼、誰糾錯”的原則負責具體糾錯;省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代碼中心”)負責重錯碼數據的校核反饋以及與全國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代碼中心”)的溝通協調。二、協同做好本次重錯碼數據糾錯工作根據國家代碼中心反饋,截至4月末,我省共有錯碼、一碼多賦、重復賦碼等類型重錯碼數據1889條,其中:編制管理系統364條,市場監管系統1142條,民政系統307條,司法行政系統38條,農業農村系統3條,民宗系統27條,工會系統8條。請各有關部門按照以下規則協同做好重錯碼數據糾錯和信息回傳工作:(一)本部門重錯碼數據糾錯。針對同一登記管理部門產生的重錯碼數據,由相關部門自行組織糾錯,并將處理后的數據及時回傳。(二)跨部門重錯碼數據糾錯。針對跨登記管理部門產生的重錯碼數據,請認領重錯碼數據的登記管理部門主動對接,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針對存續狀態的跨部門注冊信息,應主動收集相關法人組織的政府批復文件等證明材料,并報省代碼中心,由其報請國家代碼中心納入“白名單”管理,不再列為重錯碼數據。2.針對不再存續的跨部門注冊信息,應主動對接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共同聯系相關法人組織刪除或者注銷其中一個社會信用代碼,并按規則回傳刪除、注銷代碼數據的必要字段。(三)跨省重錯碼數據糾錯。針對跨?。ㄊ?、區)產生的重錯碼數據,由省代碼中心報請國家代碼中心進行處理。(四)歷史遺留數據和疑似重錯碼數據糾錯。法人組織因注銷等形成的歷史遺留數據和因字段缺失無法校核產生的疑似一碼多賦、重復賦碼數據,由登記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包含必要字段的數據報省代碼中心,由其報請國家代碼中心進行數據覆蓋更新和疑似重錯碼數據校核反饋。(五)信息共享和回傳。省級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歸集本系統所有糾錯信息并統一回傳至省代碼中心,要確保數據完整、準確。對注銷代碼數據的,回傳字段中“機構名稱”和“登記審批機關”必須與原數據保持一致。對刪除代碼數據的,回傳字段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機構名稱”必須與原數據保持一致,且“登記業務類型”字段須標記為“-1”。三、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一)建立賦碼查重工作機制。由省代碼中心報請國家代碼中心,與全國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庫建立實時查重核驗機制,從源頭杜絕跨部門、跨省一碼多賦、重復賦碼問題。(二)建立“白名單”管理制度。由省代碼中心報請國家代碼中心,建立“白名單”管理制度,并會同省級登記管理部門梳理處于存續狀態的行政事業單位跨部門申請賦碼辦理流程和材料清單,從源頭杜絕合法合規的跨部門賦碼數據被列為重錯碼數據。(三)建立常態化編碼校核糾錯機制。由省代碼中心會同省級登記管理部門建立常態化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校核糾錯機制,及時反饋、糾正重錯碼數據。(四)建立信息及時共享機制。省級各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歸集本系統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和省代碼中心。(五)建立督促通報機制。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做好督促指導工作,定期對各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對工作推動不力、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報請省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在政務誠信評價、信用建設示范縣(區)評定等工作中予以體現。請各有關單位于6月16日下班前,將此項工作的業務負責同志和聯絡員名單報省發展改革委。聯系人:劉啟龍電 話:029-6391819963918156(傳真)附件:代碼糾錯規范工作人員名單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代章)2021年6月11日
信用陜西 | 2021/07/19
司法部關于公開征求《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公開征求《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按照中辦、國辦《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關于“建立鑒定人、鑒定機構誠信評價制度”和《司法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強化監管 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發〔2020〕1號)關于“建立誠信評價體系”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管理,規范司法鑒定執業行為,確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誠信執業,現將《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8月14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交道口東大街土兒胡同1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郵政編碼:10000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征求意見”字樣。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fbsfjd@163.com。司法部2021年7月14日相關稿件: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司法部官網 | 2021/07/19
關于實行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要求,經研究,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乳品檢測報告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見附件1,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見附件2。本公告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2.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海關總署2021年7月5日公告正文下載鏈接:海關總署關于實行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海關總署關于實行進口乳品檢測報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海關總署 | 2021/07/14
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體競字〔2021〕183號
第十四屆全運會各代表團,第十四屆全運會組委會,有關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為倡導良好的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現將《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體育總局辦公廳2021年7月12日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一、評選范圍參加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的代表團、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二、評選條件(一)嚴格遵守執行《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的通知》(體競字〔2019〕121號)、《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補充規定的通知》(體競字〔2020〕168號)、《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增設項目的通知》(體競字〔2021〕83號)和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則等規定。(二)代表團加強對運動隊的教育和管理,倡導拿“干凈的金牌、道德的金牌、風格的金牌”,嚴格遵守公平競爭的體育精神,嚴格遵守仲裁規定和程序,嚴格遵守全運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準則。(三)運動員尊重規則、尊重裁判、尊重觀眾,遵守賽場紀律和要求,比賽中頑強拼搏、奮勇爭先,勝不驕、敗不餒,表現出良好的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四)裁判員嚴格依據裁判法公平公正執裁,遵守賽場秩序和要求。(五)有以下行為的,將取消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1.違反運動員代表資格規定,在運動員參賽資格上弄虛作假的;2.操縱比賽、消極比賽或者在比賽中故意干擾或影響他人正常參賽的;3.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向組委會、競委會人員以及技術官員等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或安排高檔消費等活動的;4.不服從裁判員判罰,指責、謾罵、攻擊裁判員,干擾裁判員正常執裁的;5.故意拖延比賽時間,鬧賽罷賽、無故棄權、拒絕領獎,尋釁滋事、擾亂賽場秩序的;6.不尊重觀眾,對觀眾有不禮貌言行的;7.發表涉及地域或民族歧視言論的;8.發布虛假信息的,誤導媒體和公眾的;9.裁判員執裁不公、徇私舞弊,發生錯判和重大漏判的;10.發生興奮劑違規行為的;11.違反全運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規定的;12.其他影響體育形象、全運會形象的行為。三、評選辦法(一)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評選工作由各項目競委會負責。各項目競委會設立專門的評選機構,各運動隊、裁判員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推選具備條件的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經評選審核后報競委會審定。(二)代表團的評選工作由組委會競賽組織部負責。競賽組織部將根據評選條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后進行推薦,征求紀委會意見后報組委會審定。(三)香港和澳門代表團及其運動隊、運動員、裁判員不參加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活動,組委會將授予香港和澳門代表團參賽紀念獎。四、評選名額(一)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評選要嚴格按照評選條件的規定,由各項目競委會根據項目特點和具體情況確定評選名額。運動隊的評選比例為5:1,運動員的評選比例為10:1,裁判員的評選比例為15:1。(二)代表團的評選名額不限。五、獎勵辦法(一)組委會將在第十四屆全國運動會閉幕式上宣布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香港、澳門參賽紀念獎)的代表團名單。(二)各項目競委會應在項目成績冊中公布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名單,并授予獲獎證書。(三)評選結果應在本項目最后一天比賽結束后揭曉,不得提前或推后。
體育總局網站 | 2021/07/13
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修訂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2021年6月29日(此件公開發布)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規范有效開展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第三條 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門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按照本細則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起草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會同本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中應當充分征求其意見。第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原則上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管部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地方各級聯席會議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報告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接受其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審查機制和程序第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機制,明確審查機構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也可以采取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或者由具體業務機構初審后提交特定機構復核等方式。第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可參考附件1),識別相關政策措施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分析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屬于審查對象的,經審查后應當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審查結論應當包括政策措施名稱、涉及行業領域、性質類別、起草機構、審查機構、征求意見情況、審查結論、適用例外規定情況、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意見等內容(可參考附件2)。政策措施出臺后,審查結論由政策制定機關存檔備查。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第七條 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以適當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環節已征求過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問題征求意見。對出臺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圍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第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可以咨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征求上述方面意見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專家庫,便于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咨詢。第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就公平競爭審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向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咨詢。提出咨詢請求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提供書面咨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說明、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書面咨詢函后及時研究回復。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過程中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主動向政策制定機關提出公平競爭審查意見。第十條 對多個部門聯合制定或者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競爭審查中出現較大爭議或者部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時,政策制定機關可以提請本級聯席會議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相關工作規則召開會議進行協調。仍無法協調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機關提交上級機關決定。第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對本年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行總結,于次年1月15日前將書面總結報告報送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地方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形成本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體情況,于次年1月20日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第十二條 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對其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評估可以每三年進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時一并評估。第三章 審查標準第十三條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一)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1.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認可、檢驗、監測、審定、指定、配號、復檢、復審、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企業注銷、破產、掛牌轉讓、搬遷轉移等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退出障礙;5.以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轉讓技術,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障礙。(二)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包括但不限于:1.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者以特許經營為名增設行政許可;2.未明確特許經營權期限或者未經法定程序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3.未依法采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定經營者;4.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三)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違法違規給予獎勵補貼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2.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四)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增設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行政審批環節、條件和程序;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設置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性備案程序。(五)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采取禁止進入、限制市場主體資質、限制股權比例、限制經營范圍和商業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第十四條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一)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時,對外地和進口同類商品、服務制定歧視性價格;2.對相關商品、服務進行補貼時,對外地同類商品、服務,國際經貿協定允許外的進口同類商品以及我國作出國際承諾的進口同類服務不予補貼或者給予較低補貼。(二)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包括但不限于:1.對外地商品、服務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2.對進口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進口服務規定與本地同類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4.設置專門針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備案,或者規定不同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5.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邊界設置關卡,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服務輸出;6.通過軟件或者互聯網設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服務輸出。(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1.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地發布招標信息;2.直接規定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4.將經營者在本地區的業績、所獲得的獎項榮譽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6.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模式等進行限制;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直接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五)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1.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不給予與本地經營者同等的政策待遇;2.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稅費繳納等方面規定與本地經營者不同的要求;3.在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健康衛生、工程質量、市場監管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規定歧視性監管標準和要求。第十五條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一)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和補貼;2.沒有專門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依據,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政策;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獲取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在環保標準、排污權限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特定經營者減免、緩征或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積金等。給予特定經營者的優惠政策應當依法公開。(二)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主要指根據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者非稅收入情況,采取列收列支或者違法違規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對特定經營者進行返還,或者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或補貼、減免土地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優惠政策。(三)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根據經營者規模、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地區等因素,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四)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包括但不限于: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要求經營者交納各類保證金;2.限定只能以現金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3.在經營者履行相關程序或者完成相關事項后,不依法退還經營者交納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十六條 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一)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權、行政指導等方式或者通過行業協會商會,強制、組織或者引導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行為。(二)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生產經營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之外,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公開,通過公開渠道無法采集的生產經營數據。主要包括:擬定價格、成本、營業收入、利潤、生產數量、銷售數量、生產銷售計劃、進出口數量、經銷商信息、終端客戶信息等。(三)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包括但不限于:1.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服務進行政府定價;2.對不屬于本級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商品、服務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采取價格干預措施。(四)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務的統一執行價、參考價;2.規定商品和服務的最高或者最低限價;3.干預影響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第四章 例外規定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出臺實施:(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二)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第十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政策措施是否適用例外規定。認為適用例外規定的,應當對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第十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第五章 第三方評估第二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評估,或者對公平競爭審查有關工作進行評估。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總體實施情況開展評估。第二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以下階段和環節,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評估方式進行:(一)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二)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評估;(三)對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四)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五)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的其他階段和環節。第二十二條 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一)政策制定機關擬適用例外規定的;(二)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評估結果作為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評價制度實施成效、制定工作推進方案的重要參考。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評估情況。最終做出的審查結論與第三方評估結果不一致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評估經費納入預算管理。政策制定機關依法依規做好第三方評估經費保障。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第二十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反映或者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依據的,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第二十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做審查。發現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七條 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經核實認定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整改建議;整改情況要及時向有關方面反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相關處理決定和建議依法向社會公開。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牽頭組織政策措施抽查,檢查有關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審查程序、審查流程是否規范、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多發的行業和地區,進行重點抽查。抽查結果及時反饋被抽查單位,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對抽查發現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被抽查單位應當及時整改。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本地區政策措施抽查機制。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考核制度,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成效顯著的單位予以表揚激勵,對工作推進不力的進行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遵循《意見》和本細則規定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辦法和具體措施。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豆礁偁帉彶橹贫葘嵤┘殑t(暫行)》(發改價監〔2017〕1849號)同時廢止。附件:1.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競爭審查表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 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