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經營管理信息、財務信息、社會評價信息、行政機關監管信息、法院判決和執行信息等。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是指以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提升企業信用水平為目的,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征集、共享、公示和應用企業信用信息,評價企業信用狀況,激勵守信企業,懲戒失信企業等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領導,將信用體系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推進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和應用,完善、落實信用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制度。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h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職責,做好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失信投訴舉報等活動。第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自治組織結合各自特點,制定誠信自律規約,建立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構建與政府、市場、社會聯動的信用獎懲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強化契約精神,依法誠信經營,將信用教育作為企業員工培訓的重要內容,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第九條 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是全省信用信息共享的統一平臺。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和運行??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信用信息工作的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應用服務等工作。第十條 各地各部門已建、在建、擬建的相關信息系統應當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全面、完整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并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鼓勵征信機構建立企業征信系統,依法征集企業在市場交易和社會活動中的信用信息,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交換共享。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按照約定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應當主動查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的企業信用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用陜西”網站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根據本領域實際,制定企業信用標準,科學評價企業在本領域內的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監管:(一)對本領域內符合一定條件的信用優良企業,可以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中優化檢查頻次;(二)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諾的企業,應當作為監督抽查、執法檢查和日常巡查的重點,嚴格監管;(三)對違法失信情節嚴重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自主委托依法設立的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按照全省統一的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和規范,對本企業的整體信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定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的有效期為一年。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的標準和規范、信用評價業務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具體劃分見附表。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評定的企業綜合信用等級,作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一)在行業領域信用分類監管評價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應當作為考核指標,綜合信用等級未達到B級以上的企業,不得評定為各行業領域的優良等次。(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和各行業領域信用等級,同時作為加強和優化企業信用監管的重要手段。(三)在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公共資源交易、重大項目招投標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經濟活動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應當作為重要決策參考。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用陜西”網站,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失信投訴網絡服務平臺,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社會公眾對企業失信行為的投訴和舉報。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行業紅、黑名單制度,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對企業信用表現進行綜合評判,實行聯合獎懲。第十八條 企業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紅名單”:(一)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表彰獎勵的;(二)在某一領域信用分類中被行業主管部門列為最高等級的;(三)綜合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的;(四)其他在本行業信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列入的。以上列入“紅名單”企業的事由或者條件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移除。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列入“紅名單”的企業,可以采取下列聯合激勵措施:(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企業,加大扶持力度;(二)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對誠信企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三)金融機構、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在經營服務活動中,對誠信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惠或者便利;(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扶持措施。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失信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作為嚴重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藥品、偽劣產品的;(二)未依法納稅以及拒繳、拖欠依法依規應繳政府性基金的;(三)采購、使用、銷售不合格產品,或者發生過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四)不簽訂或者不履行勞動合同、拖欠工資以及違反社會保險、員工休假制度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五)不依法招標投標的;(六)有能力履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約、商業賄賂、非法集資、無證經營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七)商業欺詐、虛假廣告宣傳的;(八)逾期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九)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并依法依規采取下列聯合懲戒措施:(一)加強日常監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二)禁止參與評優評先;(三)限制取得政府資金支持;(四)限制新增項目、用地;(五)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和政府采購活動;(六)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或者受讓收費公路權益;(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施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第二十二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公開、共享、查詢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第二十三條 企業認為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公開的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可以向信用信息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異議,信用信息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第二十四條 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糾正失信行為后一年內未再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決定是否移出“黑名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及時將修改情況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信用監督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或者答復。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開展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或者在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企業或個人故意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給其他社會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公開、共享、使用信用信息的;(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未采取相應限制或禁止措施的;(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企業信息的;(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第二十八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非企業主體的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信用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附表:陜西省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劃分標準.pdf
陜西省政府 | 2023/03/13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聯合授信試點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3〕12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理財公司,中國銀行業協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優化信貸資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加強銀銀合作,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18〕24號)落實情況,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聯合授信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充分認識聯合授信的重要意義健全聯合授信機制是支持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各銀保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深刻認識聯合授信機制對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聯合授信機制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實處理好服務實體經濟與防控金融風險的關系。二、及時確定企業名單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統計確定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在本?。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且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企業名單。企業注冊地與主要經營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負責名單統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盡可能與納入名單的全部企業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努力做到應建盡建。對名單內未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審慎評估其實際需求的基礎上合理提供融資,避免過度授信。對大型企業集團及其附屬公司等,原則上應當一并納入聯合授信企業名單。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金成本、盈利能力、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綜合考慮,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聯合授信機制。三、異地機構積極加入聯合授信符合跨區域開展業務條件的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加入聯合授信委員會,按照聯合授信委員會決議開展工作。企業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可尋求異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協助,協調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聯合授信。對企業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的協辦請求,其他轄區的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辦理。各銀保監局、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不斷加強與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和配合。四、加強聯合風險防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科學把握聯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強信息共享,提升風險監測預警效率,完善風險處置預案,提高風險防控水平。同時,應當完善信貸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質量監測,扎實做好貸款“三查”,履行獨立審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賴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控制標準,也不得為爭取客戶放松風險管理要求,堅決避免過度競爭和“搭便車”“壘大戶”等行為。五、壓實牽頭銀行責任牽頭銀行應當及時制定完整明晰的議事規則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向成員單位共享企業信息。應當組織成員單位以企業資產負債率為基礎,以適當方式聯合開展授信評估,與企業充分溝通后初步測算聯合授信額度供聯合授信委員會參考。對發現的超額授信、過度融資等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向成員單位作出必要風險提示,并將相關情況報送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和相應銀行業協會。禁止利用其他成員單位提供的融資信息等開展不正當競爭。牽頭銀行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改選工作應當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新牽頭銀行確定前,原牽頭銀行仍需繼續履行職責。六、強化履職問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聯合授信工作要求納入信貸管理體系,強化考核問責。對工作推諉、不配合報送數據、拒不參加聯席會議、拒不執行聯合授信委員會決議的相關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等,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對符合聯合授信組建條件、無客觀困難、應當加入但不加入聯合授信機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具備履職能力但推諉扯皮、拒不履職的牽頭銀行,各銀保監局要在現場檢查立項、重大風險處置調查中給予特別關注。對不審慎和違規授信行為依法從重處理。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可以組織會員單位實施自律懲戒。七、深化銀企合作探索建立銀企雙方信息驗證機制,由企業向聯合授信委員會報送其各類發債、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對外擔保等情況,成員單位根據企業報送的信息與自身融資情況進行比對核驗。應當引導企業扭轉“聯合授信機制影響其融資規模和融資便利性”的認識,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溝通與配合。企業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聯合授信委員會開展工作,或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不實信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采取適當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八、進一步發揮自律組織作用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可以在官方網站發布并及時更新參與聯合授信的企業名單。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制定聯合授信成員單位協議示范文本、成員單位與授信企業框架協議示范文本;組織行業專家研究聯合授信額度測算問題,出臺聯合授信額度測算參考公式或指引供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考;加強信息采集、報送管理,完善聯合授信企業融資臺賬制度,動態更新企業融資信息,及時供聯合授信委員會成員查詢,保障聯合授信機制高標準高效率運行。對于關聯關系復雜、異地授信規模較大的大型企業集團,由中國銀行業協會牽頭推動聯合授信工作。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快推進聯合授信相關信息系統建設,支持各省級銀行業協會自主開發信息系統,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參與信息系統開發建設。九、發揮與債委會的協同作用聯合授信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與債委會的協同作用,構建覆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風險防控體系。在《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關于印發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57號)發布前已成立且目前仍存續,但不符合該通知第二條第一款有關組建標準的債委會,以及經債務重組等方式盤活后恢復正常生產經營企業的債委會,若符合聯合授信委員會組建標準,可轉為聯合授信委員會。當可能發生償債風險時,聯合授信委員會應當及時與企業其他債權人對接,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債委會,有序開展債務重組、資產保全等工作。十、做好與打擊逃廢債工作的銜接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聯合授信委員會加強企業逃廢金融債務信息共享,堅決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積極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若發現企業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應當及時啟動風險預警機制,將有關信息通報成員單位,通知成員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保全資產,要求企業限期糾正,并通過適當形式與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對逃廢金融債務企業進行失信懲戒。十一、加大政策宣傳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做好聯合授信政策的宣傳解讀,及時總結工作成效、反映困難問題,推廣良好經驗和成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向企業解讀聯合授信政策,爭取企業的理解與配合。十二、規范信息報送各銀保監局應當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0日內,商當地銀行業協會重新確定企業名單。各省級銀行業協會將企業名單報送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收集匯總后報送銀保監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各銀保監局應當于每半年度結束后15日內,將聯合授信開展情況上報銀保監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3年2月17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23/03/09
民政部關于持續強化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 切實幫助市場主體減負紓困的通知 民函〔2023〕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近年來,各級民政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和堅決制止亂收費的部署要求,扎實組織開展“我為企業減負擔”專項行動和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專項清理整治等工作,取得積極成效,有力服務了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進一步鞏固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成果,不斷強化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監管,切實幫助市場主體減負紓困、激發活力,促進行業協會商會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持續強化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總體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圍繞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持從嚴監管、綜合施策、強化治理,堅決清理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全面規范行業協會商會合法合理收費,探索完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監管機制,著力壓減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規模,不斷強化行業協會商會勤儉辦會意識和服務企業能力,為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我國經濟運行整體好轉積極貢獻力量。二、主要任務(一)持續糾正違法違規收費。各地民政部門要結合年檢年報等工作開展,部署行業協會商會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國辦發〔2020〕21號)關于“嚴禁強制入會和強制收費”、“嚴禁利用法定職責和行政機關委托、授權事項違規收費”、“嚴禁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費”、“嚴禁通過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或多頭重復收費”等要求,對當年所有收費項目進行認真自查自糾,建立年度收費自查整改臺賬,確保所有自查發現的違法違規收費問題全面整改到位。(二)持續規范合法合理收費。各地民政部門要重點圍繞行業協會商會會費標準制定和修改程序、表決方式、基本服務項目設置、票據使用、收支管理等內容加強常態化監督檢查,不斷提升行業協會商會會費管理規范化水平,堅決履行好行業協會商會會費監管責任。積極配合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持續強化行業協會商會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管理,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實現合法合理收費。持續推動行業協會商會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收費內部管理和監督機制,嚴格約束收費行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自身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加大收費信息公開力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三)持續幫助企業減負紓困。各地民政部門要引導和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的原則,主動減免經營困難會員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會費和其他收費項目,主動降低盈余較多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力所能及地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貢獻力量。支持和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精準有效反映行業訴求,幫助會員企業爭取稅費減退、社保費緩繳、水電氣費緩繳補貼、貸款延期、房屋租金減免、穩崗支持、金融支持等有針對性的幫扶政策措施;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推動本行業、本領域內的金融機構、自然壟斷企業和平臺型企業等具有優勢地位的會員單位主動向其他市場主體合理讓利,營造和諧共生、共同發展的良好行業生態;不斷提升服務企業能力,著力打造優勢品牌服務項目,切實增強企業獲得感和滿意度。(四)持續加大監管查處力度。各地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日常檢查、行政約談、抽查審計、督促指導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加強社會監督。繼續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開展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專項抽查檢查,加大抽查檢查比例,明確抽查檢查重點,提升抽查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發現的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問題實行分類處置,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移交并加強跟蹤督促,屬于民政監管職責范圍的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公開曝光、年檢降檔、評估降級等措施,進一步加大懲處力度,狠剎違規收費之風,始終保持對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的高壓態勢。(五)持續完善長效監管機制。各地民政部門要繼續會同有關部門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鞏固拓展脫鉤改革成果,持續推動從源頭上解決行業協會商會依托行政機關或利用行政影響力亂收費問題。加強行業協會商會登記入口把關,嚴格業務范圍相同相似的行業協會商會登記審核,持續優化結構布局,減輕市場主體多頭繳費負擔。進一步落實部門監管職責,探索從登記源頭明確行業管理部門指導監管職責,完善監管制度體系,健全監管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不斷提高違法違規收費監管的精準性和實效性。進一步完善聯合執法和資金監管機制,探索推進“互聯網+”大數據監管,加強違規收費的風險提示和監管預警。進一步加強政策宣貫和教育培訓,引導行業協會商會提升自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持續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支持和幫扶力度,促進行業協會商會規范健康發展。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地民政部門要從全局出發,深刻認識治理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對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運行整體好轉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增強抓好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各項任務貫徹落實的使命感、責任感、緊迫感。(二)強化工作部署。各地民政部門要在全面總結前期工作基礎上,統籌部署好持續強化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工作。把持續強化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工作臺賬,精心組織實施。建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研究、分管負責同志具體主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完善協同配合、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凝聚工作合力,推進標本兼治,始終保持思想不松、標準不降、力度不減。(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民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多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政策宣講,大力宣傳降低涉企收費減輕企業負擔效果明顯的行業協會商會先進典型以及各地工作安排、工作舉措和工作成效,及時曝光頂風違法違規收費增加企業負擔的負面典型,形成全民知曉、全民動員、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進一步營造有利于規范收費管理的社會環境。(四)加強信息報送。各省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匯總本地區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工作情況,每半年報送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清理整治工作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并于當年11月30日前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報送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各地在工作開展過程中發現的先進典型、曝光的反面典型,以及相關部署、進展成效、問題困難、意見建議等情況,可結合實際形成工作信息隨時報送。有關情況將納入民政重點工作綜合評估。民政部2023年2月13日
民政部 | 2023/02/22
中共陜西省委 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陜西省推進營商環境突破年實施意見》
2023年2月13日,中共陜西省委 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陜西省推進營商環境突破年實施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蛾兾魇⊥七M營商環境突破年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如下。優化營商環境是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提振市場信心的關鍵之舉。為扎實開展營商環境突破年活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來陜考察重要講話重要指示,落實省委十四屆三次全會、省委經濟工作會議和省“兩會”安排部署,堅持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結合、有為政府與有效市場相統一、統籌推進與重點突破相促進,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建立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讓國企敢干、民企敢闖、外企敢投,為譜寫陜西高質量發展新篇章助力賦能。(二)工作目標加快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聚焦自然人和法人全生命周期服務,以服務企業、服務群眾為導向,以群眾滿意為第一標準、市場評價為第一評價、企業感受為第一感受,減環節、優流程、壓時間、增便利,著力打造辦事更高效的政務環境、市場更滿意的政策環境、支撐更有力的要素環境、預期更穩定的法治環境、親清更統一的政商環境,推動各級干部思想觀念加快轉變,辦事便利化水平、項目保障服務水平、投資吸引力水平、監管服務創新水平、政策法規保障水平明顯提升,市場主體獲得感和滿意度明顯提高,市場活力明顯增強,力爭營商環境便利度進入全國第一方陣。突破一批短板弱項。堅持補短板、強弱項,加快突破發展瓶頸,縮小與先進地區差距。數字政府建設加快推進,部門信息孤島打通率超過80%、數據歸集率達到90%??缇迟Q易便利化穩步提升,進出口整體通關時間趕上全國平均水平。企業上市融資加快,新增境內外上市企業12家。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基本形成。完善一批改革舉措。堅持高標準、優措施,進一步深化改革,企業開辦時間壓減到1個工作日內,獲得用水時間壓減到7個工作日內,無外線施工獲得用氣時間壓減到3個工作日內。工業項目“標準地”供應在各市產業集聚區全面推行?!爱€均論英雄”綜合改革加快推進。存量資產加快盤活,力爭發行基礎設施REITs項目3至5個,新增儲備REITs項目8個以上。推廣一批典型經驗。堅持揚優勢、鍛長板,鞏固拓展工作成果,打造更多營商環境“單項冠軍”。小型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減到40個工作日。企業年均納稅時間壓減到70個小時?!敖坏丶唇蛔C”新模式全面推廣。加速擴張秦創原效應,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2萬家,新增高新技術企業3500家。二、重點任務(一)提升辦事便利化水平1.優化企業開辦和注銷流程。推進外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網上辦。健全市場主體歇業制度。推進單位參保登記和員工參保登記一網通辦。試點探索對多年吊銷未注銷市場主體實行強制注銷。探索企業“注冊地址變更,保留原有名稱”,實現企業注冊地址變遷便利化。進一步精簡企業注銷社保登記申請材料,減少辦事環節,壓縮辦理時間。2.提升獲得電力能力。加快政企協同辦電共享平臺建設,及時完善相關功能,督促電網企業加強用電報裝信息管理系統的橫向聯通,實現“刷臉辦電”、“一證辦電”。全面實現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業“三零”(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服務城鄉全覆蓋,全過程辦電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3.優化納稅服務。完善電子稅務局功能。推動“稅企直連”。推廣網上辦稅系統與企業財務軟件的直連互通,為企業提供納稅申報“零次跑”、申報信息“零錄入”、掌握政策“零等待”、稅務文書“無紙化”等便利,實現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4.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度。落實國家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加強與RCEP、CPTPP、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經貿規則對接,支持企業到國際市場打拼,壓縮進出口整體通關時間,打造國際化營商環境。開展中國(陜西)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金融服務平臺(二期)建設。推進跨境電商保稅備貨進口退貨中心倉建設試點。加快建設中歐班列西安集結中心。支持海外倉建設。5.提高商業糾紛審判執行效率。推行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推進“互聯網+審判”工作。推廣應用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加大網絡司法拍賣力度,降低執行環節費用成本。加強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執業規范、收費等管理。6.提升破產案件辦理質效。優化企業破產辦理機制及流程,建立完善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機制,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破產案件平均審理周期縮短30天,無產可破等符合簡易審理條件的破產案件一般在6個月內辦結。(二)提升項目服務保障水平7.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2023年陜西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點》并抓好落實。編制省、市、縣三級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著眼集成化、標準化、便利化,深入推進審批制度改革,扎實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持續深化“證照分離”全覆蓋改革。8.深入開展“標準地+承諾制”改革。在各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縣域工業集中區等產業集聚區全面推行工業項目“標準地”供應,在土地出讓前完成地塊的區域環評、節能、地質災害危險性、礦產資源壓覆、文物勘探等區域評估,對滿足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條件的項目,實行從土地招拍掛出讓到開工建設“一次性告知、一次性承諾、一次性辦結”。9.縱深推進“畝均論英雄”綜合改革。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明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形成省市縣推進“畝均論英雄”綜合改革合力。開展“畝均論英雄”綜合改革試點,優化設置符合區域特色的指標體系,從數據采集、科學評價等方面,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優化完善綜合評價大數據平臺。10.加快推進“交地即交證”改革。強化數據互通、信息暢通、流程聯通,深化“一窗辦理、集成服務”,推行“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探索開展“一碼管地”,在企業和群眾辦理用地手續前先行介入、靠前服務,將有關環節從“供地后”提前到“供地前”,變“串聯辦理”為“并聯辦理”,在市、縣(區)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全面實施“交地即交證”,實現交地與交證辦理“雙同步、零時差”。11.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推行“一鏈一行”主辦行制度,持續完善重點產業鏈金融服務體系,不斷強化對重點產業鏈的融資保障。進一步發揮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作用,指導金融機構將LPR內嵌到內部定價和傳導相關環節,推動合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支持企業上市融資。充分發揮陜西省征信有限責任公司作用,持續推進陜西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秦信融”平臺)提質擴能。全面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開發線上貸款系列產品,提高中小微企業獲貸率、首貸率和信用貸款比率。12.開展“雙包一解”活動。按照“一對一”包抓原則,在縣(市、區)開展縣處級領導干部“包企業、包項目、解難題”活動,定點聯系、定期走訪,為當地企業經營和項目落地排憂解難,服務當地經濟高質量發展。13.加強縣域園區營商環境建設。推動政務服務向園區延伸,實現全覆蓋,促進政務服務與公共服務有機融合,以政府服務為支撐,以園區保障為核心,打造自然人和法人全生命周期服務模式,構建涵蓋政務事項辦理、人才招聘、政策兌現、法律服務、政企溝通交流等園區公共服務體系。(三)提升投資吸引力水平14.全面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嚴格執行市場準入“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持續優化審批流程,提升監管效能,推動清單事項網上辦理。按季度對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情況進行案例歸集和自查整改。15.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加快實施“互聯網+政府采購”行動,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簡化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和變更采購方式審批程序,實行限時辦結制。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優化監管模式,推進政府采購智慧監管,壓縮采購合同簽訂、履約驗收和采購資金支付周期。16.提升招標投標服務水平。推行不見面開標和遠程異地評標等交易新模式,實現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運行。推進數字證書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跨地區、跨平臺互認。加強全省統一的電子監督智能系統建設和應用。在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推動以信用承諾和工程信用擔保代替投標保證金。17.強化勞動力市場監管。加強勞動保障監察,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建立高效便捷的勞動爭議化解機制。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全程網辦。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中介活動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先照后證”屬地辦理,建立勞動力市場信用體系并實現跨地區、跨業務共建共享共用。加強社保政策公布宣傳,便于企業查詢了解。18.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重點在交通、水利、清潔能源、保障性租賃住房、水電氣熱等市政設施等領域盤活一批存量規模較大、當前收益較好或增長潛力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資產,通過REITs項目發行上市。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參與REITs項目建設。19.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壯大。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營造尊重企業家、尊重創業者的濃厚氛圍。深入實施科技型企業“登高、升規、晉位、上市”四個工程,促進企業交流互動,廣泛開展民營企業“法治體檢”活動,支持民營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和培育壯大。20.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大交通物流、水電氣暖、地方財經、金融、行業協會商會等領域涉企收費監管工作力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切實減輕各類市場主體的不合理負擔。(四)提升監管服務創新水平21.全面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扎實實施《陜西省數字政府建設“十四五”規劃》,開展數字政府建設中期評估。強化數字政府云網體系建設,完善“兩地三中心”云網架構。建設省級政務大數據平臺,建成數字政府網絡安全監測預警態勢感知平臺和運營協調指揮平臺。優化推廣“秦政通”一體化協同辦公平臺,逐步實現全省公務人員全覆蓋;迭代升級“秦務員”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切實提升政務服務效能。22.持續深化“一件事一次辦”。完善“一件事一次辦”工作機制,實現全事項上線、全流程運轉、全區域點亮。圍繞企業和個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階段,建立“一件事一次辦”動態更新機制,2023年新增一批集成辦理事項,大幅減時間、減環節、減材料、減跑動,推動“就近辦”、“智慧辦”、“免證辦”和“承諾辦”,進一步提高企業群眾辦事的體驗感和獲得感。23.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探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首次免罰、“沙盒監管”、觸發式監管等模式。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及其實施細則。強化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服務,建立常態化舉報調查、問題主動發現機制。24.深化市場監管。進一步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事項覆蓋率,除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檢查都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明晰監管執法邊界,壓縮自由裁量空間,最大限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加快在市場監管、稅收管理、進出口等領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依據風險高低實施差異化監管。25.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引導創新主體和市場主體提升專利創造質量。加強專利代理行業監管,嚴厲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和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依法查處違法使用商標行為,嚴厲打擊惡意注冊商標行為。強化多元化解知識產權糾紛能力,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26.涵養創新創業生態。建好用好秦創原平臺,實施創新人才攀登計劃,推廣“科學家+工程師”科研攻關模式,深化科技成果轉化“三項改革”,繼續在人才引進、分類評價等方面大膽探索,打造“喬木”參天、“灌木”茁壯、“苗木”蔥郁的創新生態。推動西安碑林環大學硬科技示范街建設。高標準高起點抓好西安綜合性科學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27.創建一批營商環境創新示范區。開展營商環境創新示范區創建活動,督促入選區縣完善創建方案,加強營商環境改革,在全省建設一批營商環境創新示范區,更好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五)提升政策法規保障水平28.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樹牢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落實《陜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分工方案,開展條例落實情況督導檢查,嚴格相關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審查,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加快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29.繼續抓好集中治理拖欠市場主體賬款行為。嚴格執行《政府投資條例》,防止邊清邊欠、前清后欠。進一步落實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深化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專項行動,加大清償存量欠款工作力度。建立快立、快審、快執機制,確保進入司法程序的中小企業賬款及時得到支付,統籌司法、行政手段嚴懲新增拖欠行為。30.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用好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和營商環境特約監督員制度,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加強營商環境問題線索轉辦督辦,及時發現問題、整改問題,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31.規范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完成2022年營商環境評價工作。組織開展2023年營商環境第三方評價。用好評價結果,建立城市報告單向反饋、標桿典范公開發布、典型經驗復制推廣的評價結果反饋機制,以評促改、以評促建。32.實施三年行動計劃政策評估。結合營商環境評價情況,統籌對《陜西省優化營商環境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梳理評估中發現的亮點和問題,對亮點工作及時提煉,加大宣傳,對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落實。33.用好“陜企通”等全省統一政策發布平臺。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融資擔保、技術創新、人才服務、市場開拓、訴求受理、數字化賦能等服務功能,加大涉企政策宣傳力度,及時準確分類推送信息,建立對已出臺支持中小微企業相關政策落地執行情況的監督機制,提升企業對政策服務的感知度和滿意度。34.開展政策落實障礙清理行動。認真梳理涉及市場主體、引進項目的減稅降費、行政獎勵、財政補貼補助等各項優惠政策、產業促進政策、人才支持政策,編制清單、精準推送、及時兌現,努力變“企業找政策”為“政策找企業”。更好把握政策實施的時度效,避免相互抵消或合成謬誤,確保各項政策同向發力、同頻共振。35.深入開展營商環境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緊盯關鍵少數、重點領域、重要環節和服務窗口,緊盯普遍存在的、反映強烈的、治而未絕的突出問題,持續加大專項治理力度,切實解決企業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三、保障措施(一)強化組織領導。充實省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優化調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每季度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統籌推進有關工作,協調解決重點問題,研究部署重點任務。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專班,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承擔日常工作,按照領導小組部署安排,推動各項重點任務落實落地。各任務牽頭單位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加強頂層設計,敢于突破制度性藩籬。各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牽頭單位工作,主動加強銜接,扎實做好本職工作。各市(區)要提高站位,切實扛起責任,組建專班推進,逐項抓好落實。(二)強化工作機制。建立完善督導監測機制。省營商辦要加強營商環境突破年各項任務督導,及時掌握各市(區)各部門工作進展情況,實行項目化管理、清單化落實,并通過12345熱線平臺、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加強季度監測,按季度通報監測結果。健全跟蹤服務機制。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區)、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每半年參加1次“坐窗口、走流程、跟執法”活動,體驗窗口服務,查找辦事堵點,現場解決實際問題。完善復制推廣機制。加強營商環境典型經驗的復制推廣和學習借鑒工作,建立健全總結一批、推廣一批、謀劃一批典型經驗的工作機制,以復制推廣引領營商環境改革創新。(三)強化評價考核。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健全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不斷總結評價實踐,對各市(區)按季度開展市場主體滿意度評價,全年開展一次綜合性營商環境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各市(區)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和法治政府建設評估的重要依據。將營商環境突破年各項任務落實情況納入省級部門營商環境年度專項任務考核,更好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四)強化宣傳引導。充分發揮主流媒體、新興媒體、自媒體等各類輿論宣傳機構作用,加強營商環境突破年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及時宣傳各地各部門實施營商環境突破年工作推進情況、亮點工作、典型做法等,營造陜西“人人都是招商環境、人人都是營商環境”的濃厚氛圍。省發展改革委建立營商環境突破年宣傳專欄,持續加大宣傳力度。各牽頭單位、各市(區)每月20日前將突破年工作進展報省營商辦。
省發展改革委網站 | 2023/02/20
《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修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以下簡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臺網站的運行機構(以下簡稱“歸集機構”)提出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的公示,是指歸集機構整合相關信用信息并記于信用主體名下后,對依法可公開的信息在信用網站進行集中統一公示。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中所列的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具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本辦法所稱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以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設列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第五條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網站(以下統稱“信用平臺網站”)開展信用信息修復活動,適用本辦法。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統開展信用信息修復,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對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轄區內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復相關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修復的主要方式第七條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第八條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認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信用主體從有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出。第九條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是指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正在信用網站上公示的信用主體有關行政處罰信息終止公示。第十條修復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認定單位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復制度的,由認定單位受理相關修復申請。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復制度的領域,由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復申請。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決定后,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更新相關信息。地方各級信用平臺網站的運行機構配合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復相關工作。第三章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修復第十二條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申請由認定單位負責受理。第十三條認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已建立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規定,審核決定是否同意將信用主體移出名單。第十四條“信用中國”網站自收到認定單位共享的移出名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第四章行政處罰公示信息的修復第十五條以簡易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臺網站不進行歸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臺網站應當進行歸集和公示。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信息,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起點以行政處罰作出時間為準。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臺網站原則上不公示。第十六條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除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行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不暫停公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后,行政處罰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原處罰機關應當及時將結果報送信用平臺網站。信用平臺網站應當自收到相關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銷或修改相關信息。第十七條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信用平臺網站對其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內容有誤、公示期限不符合規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可以向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訴。經核實符合申訴條件的,申訴結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反饋,信用平臺網站應當及時更新信息。第十八條提前終止公示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二)達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第十九條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提前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處罰機關出具的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的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意見,或者其他可說明相關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材料;(二)信用承諾書。第二十條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終止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信用主體予以補正,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二十一條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公示;對不予提前終止公示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附帶期限的懲戒措施的,在相關期限屆滿前,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提前終止公示。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復的協同聯動第二十三條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保障信用信息修復申請受理、審核確認、信息處理等流程線上運行。第二十四條地方信用平臺網站運行機構應當配合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協同和信息同步。第二十五條信用平臺網站與認定單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建立信用信息修復信息共享機制。信用平臺網站應當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復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臺網站應當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復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修復信息共享至認定單位和相關系統。第二十六條從“信用中國”網站獲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更新機制,確保與“信用中國”網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國”網站信息為準。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對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信息更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及時更新修復信息的機構,可以暫?;蛘呷∠蚱涔蚕硇畔?。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復的監督管理與誠信教育第二十七條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如有提供虛假材料、信用承諾嚴重不實或被行政機關認定為故意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由受理申請的單位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認定單位及時共享,相關信用記錄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三年內不得在信用平臺網站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修復的信用主體收取費用。有不按規定辦理信用信息修復、直接或變相向信用主體收取費用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第二十九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督促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改正。第三十條充分發揮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等作用,及時闡釋和解讀信用信息修復政策。鼓勵開展各類誠信宣傳教育,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臺網站的信用信息修復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 2023/01/28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發改財金規〔2022〕1917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編制了《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現予印發實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 民 銀 行2022年12月28日附件:《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pdf《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pdf
中國信用 | 2023/01/01
關于印發《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級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2年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2年11月14日(此件公開發布)附件下載:《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22年版)》.pdf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2022/12/09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號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文化和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旅游市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實施信用管理,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信用承諾和信用評價等活動。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人員。旅游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旅游景區經營服務、旅游住宿經營服務、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導游等有關人員。第四條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一)承擔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實施行業信用監管,統籌推進信用聯合獎懲;(二)組織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等,開展信用監督檢查;(三)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相關工作,開展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四)負責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五)負責管理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六)負責建設管理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負責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組織開展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工作;(七)開展誠信文化建設,指導組織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一)負責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制度規范的組織實施,開展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誠信文化建設、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六條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各類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信用管理。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建設。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認定為失信主體的會員采取公開譴責、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行業自律措施,加強誠信宣傳教育。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與歸集第七條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地方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補充完善信用信息記錄,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有關工作。第八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注冊登記、備案等用以識別、記載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仲裁執行信息;(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四)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信息;(六)其他反映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九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職責采集相關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采集。第十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歸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用信息。第三章失信主體認定第十一條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分為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第十二條文化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四)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第十三條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的;(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游客滯留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行政處罰的;(五)未經許可從事旅游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第十四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應當遵守以下程序規定:(一)告知。經查證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應當向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送達《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載明認定理由、依據、懲戒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二)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在被告知的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認定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三)認定。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經專家評估、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依法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四)決定與送達。認定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第十五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一)存在“捂票炒票”、虛假宣傳、未履行相關義務、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但尚不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情形的;(三)在旅游經營活動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在指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四)拒不配合投訴處置、執法檢查,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12個月內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兩次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情形。12個月內第3次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第十六條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認定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在作出決定前,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約談督促,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賠償補償義務、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可以不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守信情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采取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激勵措施。第十八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投資人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五)因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六)因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當事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七)因營業性演出含有禁止內容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不得再次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八)因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九)因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十)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九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旅行社因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五)導游、領隊因被吊銷導游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旅行社有關管理人員因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出境旅游業務;(七)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等時作為參考因素;(二)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在行政獎勵、授予稱號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條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3年,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1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章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第二十二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堅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則,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二十三條失信主體信息應當按照“誰認定、誰公開”原則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等渠道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四條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詢、應用和反饋機制,推進信用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執法信息等相關信用信息及時與同級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門共享。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查詢與自身相關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為查詢提供便利。認定部門或者信用信息歸集管理部門發現信用信息有誤的,應當及時主動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誤時,有權向認定部門申請更正相關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實名提交的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第六章信用修復第二十六條符合以下條件的,認定部門應當主動進行信用修復:(一)實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屆滿;(二)認定為失信主體的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不符合認定為失信主體標準的;(三)因為政策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訂,已經不適宜認定為失信主體的;(四)其他應當主動修復的情形。信用修復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進行。第二十七條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積極進行合規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接受信用修復培訓、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請。有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培訓記錄、糾正失信行為等有關材料。(二)受理。認定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三)核查。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線上、書面、實地等方式檢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約談或者指導。(四)決定。認定部門應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五)修復。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失信主體的相關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一)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不滿6個月的、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不滿3個月的;(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三)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四)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欺詐行為的;(五)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第七章信用評價與信用承諾第二十九條文化和旅游部根據工作需要,制定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和規范,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信用評價工作。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具備條件的機構依法依規參與信用評價。第三十條鼓勵各部門在評優評先、人員招聘、試點示范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評價較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鼓勵和支持有關機構積極利用信用評價結果,拓展信用應用場景。第三十一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政務服務等工作中應當規范應用信用承諾,將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信息記錄,作為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曾經作出虛假承諾的,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有關規定。第八章監督責任與權利保障第三十二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并采取通報表揚、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第三十三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予以處理。第三十四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九章附則第三十五條《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等文書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需要實施嚴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段幕吐糜尾筷P于印發〈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文旅市發〔2018〕30號)、《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18〕119號)同時廢止。
文化和旅游部 | 2022/12/09
關于印發《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省發展改革委 人行西安分行 省編辦2013年12月31日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加強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推行信用評價和信用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取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進展,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陜西省十二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等有關法規和工作部署,現就本省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加強失信懲戒,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加強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示范帶頭作用,全面貫徹落實《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加強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推動形成信用信息跨區域、跨部門征集共享和聯合應用的長效機制,有效提升行政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一)信用信息征集和服務。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政府管理和社會需求為導向,加快構建全省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加強信用信息的歸集整合、加工分析和監測預警,不斷完善各類社會法人和公民個人的信用記錄,為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權威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各級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要采取有效方式,對本部門、本單位在履行職責中形成或掌握的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進行整合,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和更新,加快推進行業內、部門間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人民銀行駐本省各級分支機構要以《征信業管理條例》為依據,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本轄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相關組織和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征信服務。支持、指導、監督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依法收集、整理、加工信用信息,加強信用服務產品的研發和創新,為政府管理決策和重大經濟社會活動提供專業化的信用評價和信用報告服務。(二)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使用。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以加強科學決策、創新經濟社會管理和有效解決社會失信問題為主要目標,以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工程建設、勞動保障、稅收管理、醫療衛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務、信息消費、股權投資、融資擔保、合同履約、商業賄賂治理等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領域為重點,大力推進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廣泛運用,將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加強管理和服務創新。在進行重大決策時,要有信用審核環節;在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應依法核查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或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在政策扶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資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經濟社會管理活動中,推行第三方信用評價和信用報告制度;在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干部選拔任用、從業資格認定、國企高管任職資格核準等相關工作中,依法推廣使用公民個人信用記錄和相關信用信息報告。各級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應制定本部門、本單位使用信用信息的具體規范,明確信用信息的應用范圍、內容、形式和程序,不斷完善信用監督與獎懲制度。對信用優良者,要探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對失信者,應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依法嚴格落實失信懲戒措施。二、試點推行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制度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是由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在全面采集、核實企業信用信息的基礎上,按照全省統一標準,從企業的基本信用素質(基礎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務信用度)、信用行為記錄(社會信用度)等方面進行多維度分析評價的結果,是企業整體信用狀況的綜合反映,作為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參考,在重大經濟活動中作為優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依據。(一)企業信用等級的劃分。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按照三等九級制劃分,具體表示方法如下:A等(細分為AAA、AA、A三個級別)表示受評企業信用素質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資金實力、資產質量、經營管理、經濟效益等各項經濟指標處于中等以上水平,不確定因素對其經營發展影響較小,履約能力強。B等(細分為BBB、BB、B三個級別)表示受評企業信用素質一般,有不良信用記錄,但一年內無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各項經濟指標處于中等或中等以下水平,存在一定風險和不穩定性,履約能力較弱。C等(細分為CCC、CC、C三個級別)表示受評企業信用素質差,一年內有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有5條以上不良信用記錄,或資不抵債且無明確的資本補充來源,存在較大風險和不穩定性。(二)企業綜合信用等級的運用規范。企業綜合信用等級的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內可在多個部門重復使用。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實際,率先推進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資金安排使用、企業債券申報、企業融資服務等重大經濟活動管理工作中的應用,逐步拓展應用服務范圍。對A等企業,應在資金扶持、資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傾斜,在招投標環節可給予適當加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對B等企業,應在相關經濟活動中予以重點關注,尤其對信用等級低于BB級的企業,應當加大前期資格審查和事后監督檢查的工作力度。對C等企業,或不提供綜合信用等級證明的企業,應當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和項目招投標活動,在政府資金安排使用、企業債券申報、企業融資服務工作中不予支持。三、探索推進信用報告在重大管理事項中的運用信用報告是企事業單位等社會法人申請從事或參與重大經濟社會活動時,由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關于其承擔特定項目建設或從事特定經濟社會活動的信用能力和風險的調查分析報告,作為政府重大管理決策和配置使用公共資源的重要參考。(一)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相關社會法人的基本情況、三年內承擔同類項目或從事同類經濟社會活動的總體信用狀況,并對其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人力資源、資金實力等及其運用方面的信用能力進行分析說明,明確給出社會法人實施該項目或從事該項經濟社會活動具備信用能力、信用能力一般、不具備信用能力的決策建議和風險提示。(二)信用報告的運用規范。信用報告僅限于相關社會法人申請實施特定項目或從事特定經濟社會活動時一次性使用。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應當結合實際,率先在重大項目建設、政府投資決策、社會融資支持、招商引資以及其他配置使用公共資源等重大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中推廣使用信用報告,防范決策風險。在項目審批(核準)、項目招投標等項目前期管理工作中,要確保相關社會法人具備足夠的信用能力承擔項目建設,保障項目按照設計要求順利實施。在政府采購、財政補貼、發行債券、融資擔保、推薦享受信貸支持政策等涉及政府投資或社會融資的管理服務工作中,要確保相關社會法人具備足夠的信用能力從事相關經濟社會活動,保障政府投資的安全和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人和金融機構的風險。四、完善和落實失信懲戒制度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快制定全省企業、個人等社會主體信用監督管理方面的配套法規、規章,為各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失信行為提供法制保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及我省信用法制化進程,不斷建立和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的信用獎懲制度,科學界定失信行為及其社會危害程度,在受理社會失信投訴、查處失信行為等方面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實現對失信者的協同監管。(一)失信懲戒的基本原則。對非主觀惡意,影響范圍有限,且尚未對經濟社會造成實質危害的輕微失信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加強教育,促進整改;對多次發生同一類型輕微失信行為或屢教不改者,可視情節加大監管力度。對社會危害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失信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作為日常監管的重點,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并由各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事項中實施聯合限制。對危害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經濟社會損失,且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違法失信行為,要依法取消失信主體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對觸犯刑律的,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二)重點監控的失信行為。各級行政機關應重點加強對下列失信行為的監督和查處,依法實施聯合懲戒:1.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2.偷稅、逃稅、騙稅、抗稅等納稅違法行為;3.發生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行為;4.不履行勞動合同、拖欠工資、違反社會保險制度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5.逾期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6.違約侵權、拖欠債務、商業賄賂、價格壟斷、招投標違法違規、非法集資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7.商業欺詐、違法虛假宣傳、散布虛假信息、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騙取或挪用國家資金等弄虛作假的行為;8.其他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刑罰的行為。(三)失信懲戒聯動措施。各級行政機關對嚴重失信主體應當及時曝光,并可視情節依法采取下列懲戒聯動措施:1.暫緩辦理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審核手續,或者取消有關申請資格;2.限制參加重大項目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3.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取消財政補貼資格,限制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4.嚴格限制新增項目和用地審批;5.禁止參與評優評先,已經授予的榮譽稱號予以撤銷;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和懲戒措施。五、工作安排和要求(一)各設區市政府、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本系統使用信用記錄、信用等級和信用報告的工作方案和信用獎懲方面的具體措施,并于2014年3月底前抄送省發展改革委。已經或準備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和應用的部門,應將各方面工作有機結合,統籌安排,同時部署推進。(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和重大經濟社會活動信用報告服務的標準和業務規范由省發展改革委結合我省信用體系建設和政府管理工作實際制定和發布。承擔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和重大經濟社會活動信用報告服務的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具備從事企業信用評價業務所需的資金、技術、人員條件和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省信用管理辦公室應會同征信業管理部門加強對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確保信用評價結果和信用報告真實可信。(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及相關組織要按照規定率先推進企業信用記錄、信用等級和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運用,適時啟動其他社會法人和公民個人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應用服務工作。(四)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共同做好宣傳引導和組織推進工作。省發改委、省信用管理辦公室會同紀檢監察部門每年對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落實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各級、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參考。
省信用辦 | 2022/11/14
陜西省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經營管理信息、財務信息、社會評價信息、行政機關監管信息、法院判決和執行信息等。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是指以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提升企業信用水平為目的,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征集、共享、公示和應用企業信用信息,評價企業信用狀況,激勵守信企業,懲戒失信企業等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領導,將信用體系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推進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和應用,完善、落實信用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制度。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h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職責,做好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失信投訴舉報等活動。第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自治組織結合各自特點,制定誠信自律規約,建立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構建與政府、市場、社會聯動的信用獎懲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強化契約精神,依法誠信經營,將信用教育作為企業員工培訓的重要內容,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第九條 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是全省信用信息共享的統一平臺。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和運行??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信用信息工作的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應用服務等工作。第十條 各地各部門已建、在建、擬建的相關信息系統應當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全面、完整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并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鼓勵征信機構建立企業征信系統,依法征集企業在市場交易和社會活動中的信用信息,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交換共享。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按照約定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應當主動查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的企業信用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用陜西”網站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根據本領域實際,制定企業信用標準,科學評價企業在本領域內的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監管:(一)對本領域內符合一定條件的信用優良企業,可以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中優化檢查頻次;(二)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諾的企業,應當作為監督抽查、執法檢查和日常巡查的重點,嚴格監管;(三)對違法失信情節嚴重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自主委托依法設立的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按照全省統一的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和規范,對本企業的整體信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定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的有效期為一年。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的標準和規范、信用評價業務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具體劃分見附表。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評定的企業綜合信用等級,作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一)在行業領域信用分類監管評價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應當作為考核指標,綜合信用等級未達到B級以上的企業,不得評定為各行業領域的優良等次。(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和各行業領域信用等級,同時作為加強和優化企業信用監管的重要手段。(三)在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公共資源交易、重大項目招投標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經濟活動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應當作為重要決策參考。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用陜西”網站,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失信投訴網絡服務平臺,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社會公眾對企業失信行為的投訴和舉報。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行業紅、黑名單制度,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對企業信用表現進行綜合評判,實行聯合獎懲。第十八條 企業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紅名單”:(一)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表彰獎勵的;(二)在某一領域信用分類中被行業主管部門列為最高等級的;(三)綜合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的;(四)其他在本行業信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列入的。以上列入“紅名單”企業的事由或者條件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移除。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列入“紅名單”的企業,可以采取下列聯合激勵措施:(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企業,加大扶持力度;(二)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對誠信企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三)金融機構、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在經營服務活動中,對誠信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惠或者便利;(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扶持措施。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失信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作為嚴重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藥品、偽劣產品的;(二)未依法納稅以及拒繳、拖欠依法依規應繳政府性基金的;(三)采購、使用、銷售不合格產品,或者發生過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四)不簽訂或者不履行勞動合同、拖欠工資以及違反社會保險、員工休假制度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五)不依法招標投標的;(六)有能力履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約、商業賄賂、非法集資、無證經營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七)商業欺詐、虛假廣告宣傳的;(八)逾期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九)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并依法依規采取下列聯合懲戒措施:(一)加強日常監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二)禁止參與評優評先;(三)限制取得政府資金支持;(四)限制新增項目、用地;(五)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和政府采購活動;(六)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或者受讓收費公路權益;(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施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第二十二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公開、共享、查詢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第二十三條 企業認為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公開的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可以向信用信息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異議,信用信息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第二十四條 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糾正失信行為后一年內未再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決定是否移出“黑名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及時將修改情況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信用監督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或者答復。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開展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或者在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企業或個人故意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給其他社會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公開、共享、使用信用信息的;(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未采取相應限制或禁止措施的;(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企業信息的;(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第二十八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非企業主體的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信用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附表:陜西省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劃分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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