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聯合授信試點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3〕12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理財公司,中國銀行業協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優化信貸資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加強銀銀合作,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18〕24號)落實情況,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聯合授信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充分認識聯合授信的重要意義健全聯合授信機制是支持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各銀保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深刻認識聯合授信機制對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聯合授信機制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實處理好服務實體經濟與防控金融風險的關系。二、及時確定企業名單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統計確定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在本?。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且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企業名單。企業注冊地與主要經營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負責名單統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盡可能與納入名單的全部企業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努力做到應建盡建。對名單內未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審慎評估其實際需求的基礎上合理提供融資,避免過度授信。對大型企業集團及其附屬公司等,原則上應當一并納入聯合授信企業名單。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金成本、盈利能力、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綜合考慮,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聯合授信機制。三、異地機構積極加入聯合授信符合跨區域開展業務條件的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加入聯合授信委員會,按照聯合授信委員會決議開展工作。企業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可尋求異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協助,協調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聯合授信。對企業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的協辦請求,其他轄區的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辦理。各銀保監局、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不斷加強與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和配合。四、加強聯合風險防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科學把握聯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強信息共享,提升風險監測預警效率,完善風險處置預案,提高風險防控水平。同時,應當完善信貸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質量監測,扎實做好貸款“三查”,履行獨立審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賴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控制標準,也不得為爭取客戶放松風險管理要求,堅決避免過度競爭和“搭便車”“壘大戶”等行為。五、壓實牽頭銀行責任牽頭銀行應當及時制定完整明晰的議事規則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向成員單位共享企業信息。應當組織成員單位以企業資產負債率為基礎,以適當方式聯合開展授信評估,與企業充分溝通后初步測算聯合授信額度供聯合授信委員會參考。對發現的超額授信、過度融資等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向成員單位作出必要風險提示,并將相關情況報送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和相應銀行業協會。禁止利用其他成員單位提供的融資信息等開展不正當競爭。牽頭銀行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改選工作應當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新牽頭銀行確定前,原牽頭銀行仍需繼續履行職責。六、強化履職問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聯合授信工作要求納入信貸管理體系,強化考核問責。對工作推諉、不配合報送數據、拒不參加聯席會議、拒不執行聯合授信委員會決議的相關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等,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對符合聯合授信組建條件、無客觀困難、應當加入但不加入聯合授信機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具備履職能力但推諉扯皮、拒不履職的牽頭銀行,各銀保監局要在現場檢查立項、重大風險處置調查中給予特別關注。對不審慎和違規授信行為依法從重處理。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可以組織會員單位實施自律懲戒。七、深化銀企合作探索建立銀企雙方信息驗證機制,由企業向聯合授信委員會報送其各類發債、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對外擔保等情況,成員單位根據企業報送的信息與自身融資情況進行比對核驗。應當引導企業扭轉“聯合授信機制影響其融資規模和融資便利性”的認識,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溝通與配合。企業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聯合授信委員會開展工作,或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不實信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采取適當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八、進一步發揮自律組織作用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可以在官方網站發布并及時更新參與聯合授信的企業名單。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制定聯合授信成員單位協議示范文本、成員單位與授信企業框架協議示范文本;組織行業專家研究聯合授信額度測算問題,出臺聯合授信額度測算參考公式或指引供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考;加強信息采集、報送管理,完善聯合授信企業融資臺賬制度,動態更新企業融資信息,及時供聯合授信委員會成員查詢,保障聯合授信機制高標準高效率運行。對于關聯關系復雜、異地授信規模較大的大型企業集團,由中國銀行業協會牽頭推動聯合授信工作。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快推進聯合授信相關信息系統建設,支持各省級銀行業協會自主開發信息系統,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參與信息系統開發建設。九、發揮與債委會的協同作用聯合授信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與債委會的協同作用,構建覆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風險防控體系。在《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關于印發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57號)發布前已成立且目前仍存續,但不符合該通知第二條第一款有關組建標準的債委會,以及經債務重組等方式盤活后恢復正常生產經營企業的債委會,若符合聯合授信委員會組建標準,可轉為聯合授信委員會。當可能發生償債風險時,聯合授信委員會應當及時與企業其他債權人對接,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債委會,有序開展債務重組、資產保全等工作。十、做好與打擊逃廢債工作的銜接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聯合授信委員會加強企業逃廢金融債務信息共享,堅決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積極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若發現企業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應當及時啟動風險預警機制,將有關信息通報成員單位,通知成員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保全資產,要求企業限期糾正,并通過適當形式與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對逃廢金融債務企業進行失信懲戒。十一、加大政策宣傳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做好聯合授信政策的宣傳解讀,及時總結工作成效、反映困難問題,推廣良好經驗和成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向企業解讀聯合授信政策,爭取企業的理解與配合。十二、規范信息報送各銀保監局應當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0日內,商當地銀行業協會重新確定企業名單。各省級銀行業協會將企業名單報送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收集匯總后報送銀保監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各銀保監局應當于每半年度結束后15日內,將聯合授信開展情況上報銀保監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3年2月17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23/03/09
民政部關于持續強化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 切實幫助市場主體減負紓困的通知 民函〔2023〕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近年來,各級民政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和堅決制止亂收費的部署要求,扎實組織開展“我為企業減負擔”專項行動和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專項清理整治等工作,取得積極成效,有力服務了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進一步鞏固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成果,不斷強化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監管,切實幫助市場主體減負紓困、激發活力,促進行業協會商會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持續強化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總體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圍繞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持從嚴監管、綜合施策、強化治理,堅決清理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全面規范行業協會商會合法合理收費,探索完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監管機制,著力壓減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規模,不斷強化行業協會商會勤儉辦會意識和服務企業能力,為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我國經濟運行整體好轉積極貢獻力量。二、主要任務(一)持續糾正違法違規收費。各地民政部門要結合年檢年報等工作開展,部署行業協會商會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國辦發〔2020〕21號)關于“嚴禁強制入會和強制收費”、“嚴禁利用法定職責和行政機關委托、授權事項違規收費”、“嚴禁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費”、“嚴禁通過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或多頭重復收費”等要求,對當年所有收費項目進行認真自查自糾,建立年度收費自查整改臺賬,確保所有自查發現的違法違規收費問題全面整改到位。(二)持續規范合法合理收費。各地民政部門要重點圍繞行業協會商會會費標準制定和修改程序、表決方式、基本服務項目設置、票據使用、收支管理等內容加強常態化監督檢查,不斷提升行業協會商會會費管理規范化水平,堅決履行好行業協會商會會費監管責任。積極配合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持續強化行業協會商會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管理,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實現合法合理收費。持續推動行業協會商會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收費內部管理和監督機制,嚴格約束收費行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自身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加大收費信息公開力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三)持續幫助企業減負紓困。各地民政部門要引導和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的原則,主動減免經營困難會員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會費和其他收費項目,主動降低盈余較多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力所能及地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貢獻力量。支持和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精準有效反映行業訴求,幫助會員企業爭取稅費減退、社保費緩繳、水電氣費緩繳補貼、貸款延期、房屋租金減免、穩崗支持、金融支持等有針對性的幫扶政策措施;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推動本行業、本領域內的金融機構、自然壟斷企業和平臺型企業等具有優勢地位的會員單位主動向其他市場主體合理讓利,營造和諧共生、共同發展的良好行業生態;不斷提升服務企業能力,著力打造優勢品牌服務項目,切實增強企業獲得感和滿意度。(四)持續加大監管查處力度。各地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日常檢查、行政約談、抽查審計、督促指導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加強社會監督。繼續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開展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專項抽查檢查,加大抽查檢查比例,明確抽查檢查重點,提升抽查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發現的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問題實行分類處置,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移交并加強跟蹤督促,屬于民政監管職責范圍的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公開曝光、年檢降檔、評估降級等措施,進一步加大懲處力度,狠剎違規收費之風,始終保持對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收費的高壓態勢。(五)持續完善長效監管機制。各地民政部門要繼續會同有關部門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鞏固拓展脫鉤改革成果,持續推動從源頭上解決行業協會商會依托行政機關或利用行政影響力亂收費問題。加強行業協會商會登記入口把關,嚴格業務范圍相同相似的行業協會商會登記審核,持續優化結構布局,減輕市場主體多頭繳費負擔。進一步落實部門監管職責,探索從登記源頭明確行業管理部門指導監管職責,完善監管制度體系,健全監管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不斷提高違法違規收費監管的精準性和實效性。進一步完善聯合執法和資金監管機制,探索推進“互聯網+”大數據監管,加強違規收費的風險提示和監管預警。進一步加強政策宣貫和教育培訓,引導行業協會商會提升自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持續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支持和幫扶力度,促進行業協會商會規范健康發展。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地民政部門要從全局出發,深刻認識治理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對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運行整體好轉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增強抓好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各項任務貫徹落實的使命感、責任感、緊迫感。(二)強化工作部署。各地民政部門要在全面總結前期工作基礎上,統籌部署好持續強化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工作。把持續強化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工作臺賬,精心組織實施。建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研究、分管負責同志具體主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完善協同配合、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凝聚工作合力,推進標本兼治,始終保持思想不松、標準不降、力度不減。(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民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多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政策宣講,大力宣傳降低涉企收費減輕企業負擔效果明顯的行業協會商會先進典型以及各地工作安排、工作舉措和工作成效,及時曝光頂風違法違規收費增加企業負擔的負面典型,形成全民知曉、全民動員、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進一步營造有利于規范收費管理的社會環境。(四)加強信息報送。各省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匯總本地區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治理工作情況,每半年報送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清理整治工作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并于當年11月30日前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報送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各地在工作開展過程中發現的先進典型、曝光的反面典型,以及相關部署、進展成效、問題困難、意見建議等情況,可結合實際形成工作信息隨時報送。有關情況將納入民政重點工作綜合評估。民政部2023年2月13日
民政部 | 2023/02/22
《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修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以下簡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臺網站的運行機構(以下簡稱“歸集機構”)提出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的公示,是指歸集機構整合相關信用信息并記于信用主體名下后,對依法可公開的信息在信用網站進行集中統一公示。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中所列的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具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本辦法所稱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以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設列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第五條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網站(以下統稱“信用平臺網站”)開展信用信息修復活動,適用本辦法。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統開展信用信息修復,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對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轄區內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復相關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修復的主要方式第七條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第八條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認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信用主體從有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出。第九條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是指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正在信用網站上公示的信用主體有關行政處罰信息終止公示。第十條修復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認定單位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復制度的,由認定單位受理相關修復申請。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復制度的領域,由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復申請。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決定后,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更新相關信息。地方各級信用平臺網站的運行機構配合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復相關工作。第三章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修復第十二條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申請由認定單位負責受理。第十三條認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已建立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規定,審核決定是否同意將信用主體移出名單。第十四條“信用中國”網站自收到認定單位共享的移出名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第四章行政處罰公示信息的修復第十五條以簡易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臺網站不進行歸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臺網站應當進行歸集和公示。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信息,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起點以行政處罰作出時間為準。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臺網站原則上不公示。第十六條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除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行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不暫停公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后,行政處罰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原處罰機關應當及時將結果報送信用平臺網站。信用平臺網站應當自收到相關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銷或修改相關信息。第十七條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信用平臺網站對其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內容有誤、公示期限不符合規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可以向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訴。經核實符合申訴條件的,申訴結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反饋,信用平臺網站應當及時更新信息。第十八條提前終止公示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二)達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第十九條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提前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處罰機關出具的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的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意見,或者其他可說明相關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材料;(二)信用承諾書。第二十條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終止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信用主體予以補正,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二十一條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公示;對不予提前終止公示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附帶期限的懲戒措施的,在相關期限屆滿前,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提前終止公示。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復的協同聯動第二十三條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保障信用信息修復申請受理、審核確認、信息處理等流程線上運行。第二十四條地方信用平臺網站運行機構應當配合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協同和信息同步。第二十五條信用平臺網站與認定單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建立信用信息修復信息共享機制。信用平臺網站應當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復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臺網站應當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復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修復信息共享至認定單位和相關系統。第二十六條從“信用中國”網站獲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更新機制,確保與“信用中國”網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國”網站信息為準。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對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信息更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及時更新修復信息的機構,可以暫?;蛘呷∠蚱涔蚕硇畔?。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復的監督管理與誠信教育第二十七條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如有提供虛假材料、信用承諾嚴重不實或被行政機關認定為故意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由受理申請的單位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認定單位及時共享,相關信用記錄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三年內不得在信用平臺網站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修復的信用主體收取費用。有不按規定辦理信用信息修復、直接或變相向信用主體收取費用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第二十九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督促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改正。第三十條充分發揮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等作用,及時闡釋和解讀信用信息修復政策。鼓勵開展各類誠信宣傳教育,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臺網站的信用信息修復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 2023/01/28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發改財金規〔2022〕1917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編制了《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現予印發實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 民 銀 行2022年12月28日附件:《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pdf《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pdf
中國信用 | 2023/01/01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號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文化和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旅游市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實施信用管理,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信用承諾和信用評價等活動。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人員。旅游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旅游景區經營服務、旅游住宿經營服務、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導游等有關人員。第四條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一)承擔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實施行業信用監管,統籌推進信用聯合獎懲;(二)組織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等,開展信用監督檢查;(三)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相關工作,開展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四)負責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五)負責管理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六)負責建設管理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負責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組織開展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工作;(七)開展誠信文化建設,指導組織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一)負責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制度規范的組織實施,開展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誠信文化建設、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六條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各類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信用管理。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建設。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認定為失信主體的會員采取公開譴責、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行業自律措施,加強誠信宣傳教育。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與歸集第七條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地方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補充完善信用信息記錄,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有關工作。第八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注冊登記、備案等用以識別、記載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仲裁執行信息;(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四)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信息;(六)其他反映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九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職責采集相關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采集。第十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歸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用信息。第三章失信主體認定第十一條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分為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第十二條文化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四)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第十三條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的;(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游客滯留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行政處罰的;(五)未經許可從事旅游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第十四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應當遵守以下程序規定:(一)告知。經查證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應當向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送達《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載明認定理由、依據、懲戒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二)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在被告知的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認定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三)認定。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經專家評估、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依法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四)決定與送達。認定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第十五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一)存在“捂票炒票”、虛假宣傳、未履行相關義務、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但尚不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情形的;(三)在旅游經營活動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在指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四)拒不配合投訴處置、執法檢查,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12個月內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兩次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情形。12個月內第3次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第十六條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認定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在作出決定前,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約談督促,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賠償補償義務、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可以不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守信情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采取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激勵措施。第十八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投資人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五)因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六)因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當事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七)因營業性演出含有禁止內容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不得再次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八)因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九)因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十)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九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旅行社因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五)導游、領隊因被吊銷導游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旅行社有關管理人員因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出境旅游業務;(七)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等時作為參考因素;(二)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在行政獎勵、授予稱號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條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3年,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1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章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第二十二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堅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則,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二十三條失信主體信息應當按照“誰認定、誰公開”原則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等渠道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四條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詢、應用和反饋機制,推進信用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執法信息等相關信用信息及時與同級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門共享。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查詢與自身相關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為查詢提供便利。認定部門或者信用信息歸集管理部門發現信用信息有誤的,應當及時主動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誤時,有權向認定部門申請更正相關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實名提交的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第六章信用修復第二十六條符合以下條件的,認定部門應當主動進行信用修復:(一)實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屆滿;(二)認定為失信主體的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不符合認定為失信主體標準的;(三)因為政策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訂,已經不適宜認定為失信主體的;(四)其他應當主動修復的情形。信用修復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進行。第二十七條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積極進行合規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接受信用修復培訓、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請。有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培訓記錄、糾正失信行為等有關材料。(二)受理。認定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三)核查。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線上、書面、實地等方式檢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約談或者指導。(四)決定。認定部門應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五)修復。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失信主體的相關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一)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不滿6個月的、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不滿3個月的;(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三)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四)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欺詐行為的;(五)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第七章信用評價與信用承諾第二十九條文化和旅游部根據工作需要,制定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和規范,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信用評價工作。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具備條件的機構依法依規參與信用評價。第三十條鼓勵各部門在評優評先、人員招聘、試點示范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評價較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鼓勵和支持有關機構積極利用信用評價結果,拓展信用應用場景。第三十一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政務服務等工作中應當規范應用信用承諾,將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信息記錄,作為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曾經作出虛假承諾的,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有關規定。第八章監督責任與權利保障第三十二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并采取通報表揚、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第三十三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予以處理。第三十四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九章附則第三十五條《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等文書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需要實施嚴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段幕吐糜尾筷P于印發〈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文旅市發〔2018〕30號)、《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18〕119號)同時廢止。
文化和旅游部 | 2022/12/0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復制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 國辦發〔2022〕3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復制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2〕3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優化營商環境是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的關鍵之舉,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2021年,國務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相關地方和部門認真落實各項試點改革任務,積極探索創新,著力為市場主體減負擔、破堵點、解難題,取得明顯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復制推廣的試點經驗。為進一步擴大改革效果,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整體改善,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一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復制推廣的改革舉措(一)進一步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4項)?!伴_展‘一照多址’改革”、“便利企業分支機構、連鎖門店信息變更”、“清除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對外地企業設置的隱性門檻和壁壘”、“推進客貨運輸電子證照跨區域互認與核驗”等。(二)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范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9項)?!巴卣蛊髽I開辦‘一網通辦’業務范圍”、“進一步便利企業開立銀行賬戶”、“優化律師事務所核名管理”、“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標準化登記”、“推行企業登記信息變更網上辦理”、“推行企業年度報告‘多報合一’改革”、“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除名制度”、“進一步便利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財產信息”、“進一步完善破產管理人選任制度”等。(三)持續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7項)?!巴七M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分階段整合相關測繪測量事項”、“推行水電氣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審批在線并聯辦理”、“開展聯合驗收‘一口受理’”、“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方式”、“簡化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開展單獨竣工驗收”等。(四)更好支持市場主體創新發展(2項)?!敖∪R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和質物處置機制”、“優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信息變更管理模式”等。(五)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5項)?!皟灮M出口貨物查詢服務”、“加強鐵路信息系統與海關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共享”、“推進水鐵空公多式聯運信息共享”、“進一步深化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兩步申報’、‘船邊直提’、‘抵港直裝’等改革”、“探索開展科研設備、耗材跨境自由流動,簡化研發用途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手續”等。(六)維護公平競爭秩序(3項)?!扒謇碓O置非必要條件排斥潛在競爭者行為”、“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改革”、“優化水利工程招投標手續”等。(七)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監管(5項)?!霸诓糠诸I域建立完善綜合監管機制”、“建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鏈”、“在部分重點領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機制”、“在稅務監管領域建立‘信用+風險’監管體系”、“實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電子化管理”等。(八)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2項)?!敖⒔∪照\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暢通知識產權領域信息交換渠道”等。(九)優化經常性涉企服務(13項)?!昂喕瘷z驗檢測機構人員信息變更辦理程序”、“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手續”、“對個人存量房交易開放電子發票功能”、“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納稅費‘一網通辦’”、“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及地籍圖可視化查詢”、“推行非接觸式發放稅務UKey”、“深化‘多稅合一’申報改革”、“推行全國車船稅繳納信息聯網查詢與核驗”、“進一步拓展企業涉稅數據開放維度”、“對代征稅款試行實時電子繳稅入庫的開具電子完稅證明”、“推行公安服務‘一窗通辦’”、“推行企業辦事‘一照通辦’”、“進一步擴大電子證照、電子簽章等應用范圍”等。二、切實抓好復制推廣工作的組織實施(一)高度重視復制推廣工作。各地區要將復制推廣工作作為進一步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主動對標先進,加強學習借鑒,細化改革舉措,確保復制推廣工作取得實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及時出臺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指導地方做好復制推廣工作;涉及調整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向地方開放系統接口和授權數據使用的,要抓緊按程序辦理,確保2022年底前落實到位。(二)用足用好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機制。各試點城市要圍繞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持續一體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聚焦市場主體所需所盼,加大先行先試力度,為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積累更多創新經驗。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和跟蹤督促,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持續改善。(三)完善改革配套監管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穩步推進復制推廣工作,對于涉及管理方式、管理權限、管理層級調整的相關改革事項,要夯實監管責任,逐項明確監管措施,完善監管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復制推廣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附件:首批在全國復制推廣的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清單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9月28日(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政府網 | 2022/11/01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已經2022年9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3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2022年10月8日(此件公開發布)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第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合法原則。依據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三)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四)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五)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第四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參照本意見,結合地區實際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h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對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第五條 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如下級市場監管部門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沖突的,應當適用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六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明確是否給予處罰的具體情形;(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明確適用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明確劃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階次,并確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明確規定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五)需要在法定處罰種類或者幅度以下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嚴格評估后明確具體情形、適用條件和處罰標準。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列入處罰案卷歸檔保存。適用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前款情形的,逐級報請該基準制定部門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第九條 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及時進行調整。第十條 本意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一)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二)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三)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四)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第十二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并進行動態調整。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一)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五)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第十七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2號)的要求,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二十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妒袌霰O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同時廢止。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 2022/10/2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擴大政務服務“跨省通辦”范圍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擴大政務服務“跨省通辦”范圍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的意見國辦發〔2022〕3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印發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大力推進與企業發展、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高頻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企業和群眾異地辦事越來越便捷。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持續優化政務服務的決策部署,落實《政府工作報告》要求,擴大政務服務“跨省通辦”范圍,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更好滿足企業和群眾異地辦事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企業和群眾反映突出的異地辦事難點堵點,統一服務標準、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充分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一網通辦”樞紐作用,推動線上線下辦事渠道深度融合,持續深化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改革,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服務人口流動、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二、擴大“跨省通辦”事項范圍(一)新增一批高頻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在深入落實國辦發〔2020〕35號文件部署的基礎上,聚焦便利企業跨區域經營和加快解決群眾關切事項的異地辦理問題,健全清單化管理和更新機制,按照需求量大、覆蓋面廣、辦理頻次高的原則,推出新一批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組織實施《全國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新增任務清單》(見附件)。(二)扎實推進地區間“跨省通辦”合作。圍繞實施區域重大戰略,聚焦城市群都市圈一體化發展、主要勞務輸入輸出地協作、毗鄰地區交流合作等需求,進一步拓展“跨省通辦”范圍和深度。有關地區開展省際“跨省通辦”合作要務實高效,科學合理新增區域通辦事項,避免層層簽訂協議、合作流于形式、企業和群眾獲得感不強等問題。及時梳理地區間“跨省通辦”合作中共性、高頻的異地辦事需求,加強業務統籌,并納入全國“跨省通辦”事項范圍。三、提升“跨省通辦”服務效能(三)改進網上辦事服務體驗。加快整合網上辦事入口,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健全統一身份認證體系,著力解決網上辦事“門難找”、頁面多次跳轉等問題。進一步簡化“跨省通辦”網上辦理環節和流程,豐富網上辦事引導、智能客服功能,提供更加簡單便捷、好辦易辦的服務體驗。完善國家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服務專區,推動更多“跨省通辦”事項網上一站式辦理。完善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端應用,推進證明證照查驗、信息查詢變更、資格認證、年審年報等更多簡易高頻事項“掌上辦”。(四)優化“跨省通辦”線下服務。推動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跨省通辦”窗口全覆蓋,建立完善收件、辦理兩地窗口工作人員和后臺審批人員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為全程網辦提供業務咨詢、申報輔導、溝通協調等服務。推行幫辦代辦、引導教辦等線下服務,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和不熟悉網絡操作的辦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更好滿足多樣化、個性化辦事需求,確保線上能辦的線下也能辦。探索通過自助服務終端等渠道,推進“跨省通辦”服務向基層延伸。(五)提升“跨省通辦”協同效率。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完善“跨省通辦”業務支撐系統辦件流轉功能,推動優化“跨省通辦”事項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服務。通過收件標準查詢、材料電子化流轉、線上審核、視頻會商等輔助方式,同步提供具體事項辦理的工作聯絡功能,提高協同辦理效率,加快解決“跨省通辦”事項受理和收辦件審核補齊補正次數多,資料傳遞、審查、核驗、送達耗時長,跨地區、跨層級經辦機構溝通效率低等問題。四、加強“跨省通辦”服務支撐(六)完善“跨省通辦”事項標準和業務規則。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推進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實施清單編制工作,2023年6月底前實現已確定的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基本要素和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在全國范圍統一,并在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發布。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完善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的業務標準和操作規程,明確收件地和辦理地的權責劃分、業務流轉程序、聯動模式、聯系方式等內容,進一步細化和統一申請表單通用格式、申請材料文本標準等,優化辦理流程,及時更新辦事指南。(七)加強“跨省通辦”平臺支撐和系統對接。充分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撐作用,在確保安全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加快推動國務院部門垂直管理業務信息系統、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業務信息系統與各地區政務服務平臺深度對接融合,明確對接標準、對接方式、完成時限等要求,為部門有效協同、業務高效辦理提供有力支撐。(八)增強“跨省通辦”數據共享支撐能力。充分發揮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作用,強化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數據共享樞紐功能,推動更多直接關系企業和群眾異地辦事、應用頻次高的醫療、養老、住房、就業、社保、戶籍、稅務等領域數據納入共享范圍,提升數據共享的穩定性、及時性。依法依規有序推進常用電子證照全國互認共享,加快推進電子印章、電子簽名應用和跨地區、跨部門互認,為提高“跨省通辦”服務效能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務數據共享安全保障,依法保護個人信息、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切實守住數據安全底線。五、強化組織保障(九)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全國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業務統籌力度,按照有關任務時限要求,抓緊出臺新增“跨省通辦”事項的配套政策、實施方案、試點計劃等,加強對主管行業領域“跨省通辦”工作的指導和規范。強化跨部門協同聯動,有關配合部門要加大業務、數據、信息系統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地區要加強對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任務落實的省級統籌,強化上下聯動、橫向協同,加快實現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要會同本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常見問題解答知識庫,開展常態化業務培訓,切實提升窗口工作人員辦理“跨省通辦”事項的業務能力。(十)加強監測評估。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推進情況的監測分析,了解和掌握“跨省通辦”事項實際辦理情況,及時跟進協調解決有關難點堵點問題。地方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要會同本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具體事項辦理的日常監測管理,強化審管協同,推動審批、監管信息實時共享。國務院辦公廳適時組織開展“跨省通辦”落實情況評估工作。(十一)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平臺等及時發布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有關信息,做好政策解讀,確保企業和群眾在各個層級辦事時充分知曉和享受到“跨省通辦”帶來的便利。及時梳理總結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大推廣力度,積極支持“一地創新、全國復用”。附件:全國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新增任務清單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9月28日
中國政府網 | 2022/10/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2022〕3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當前,經濟運行面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困難依然較多,要積極運用改革創新辦法,幫助市場主體解難題、渡難關、復元氣、增活力,加力鞏固經濟恢復發展基礎。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場主體信心,助力市場主體發展,為穩定宏觀經濟大盤提供有力支撐,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一、進一步破除隱性門檻,推動降低市場主體準入成本(一)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健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及動態調整機制,抓緊完善與之相適應的審批機制、監管機制,推動清單事項全部實現網上辦理。穩步擴大市場準入效能評估范圍,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區各部門對帶有市場準入限制的顯性和隱性壁壘開展清理,并建立長效排查機制。深入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出臺全國版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著力優化工業產品管理制度。規范工業產品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涉及的行政許可、強制性認證管理。推行工業產品系族管理,結合開發設計新產品的具體情形,取消或優化不必要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和認證。2022年10月底前,選擇部分領域探索開展企業自檢自證試點。推動各地區完善工業生產許可證審批管理系統,建設一批標準、計量、檢驗檢測、認證、產品鑒定等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實現相關審批系統與質量監督管理平臺互聯互通、相關質量技術服務結果通用互認,推動工業產品快速投產上市。開展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信用分類監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產企業質量信用評價規范。(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三)規范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備案。2022年底前,國務院有關部門逐項制定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省、市、縣級編制完成本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及辦事指南。深入推進告知承諾等改革,積極探索“一業一證”改革,推動行政許可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在部分地區探索開展審管聯動試點,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深入開展行政備案規范管理改革試點,研究制定關于行政備案規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四)切實規范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持續規范招投標主體行為,加強招投標全鏈條監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動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開標等業務全流程在線辦理和招投標領域數字證書跨地區、跨平臺互認。支持地方探索電子營業執照在招投標平臺登錄、簽名、在線簽訂合同等業務中的應用。取消各地區違規設置的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名錄庫等,不得將在本地注冊企業或建設生產線、采購本地供應商產品、進入本地扶持名錄等與中標結果掛鉤,著力破除所有制歧視、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購和招投標不得限制保證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督促相關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及時清退應退未退的沉淀保證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五)持續便利市場主體登記。2022年10月底前,編制全國統一的企業設立、變更登記規范和審查標準,逐步實現內外資一體化服務,有序推動外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網上辦理。全面清理各地區非法設置的企業跨區域經營和遷移限制。簡化企業跨區域遷移涉稅涉費等事項辦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業異地遷移檔案移交規則。健全市場主體歇業制度,研究制定稅務、社保等配套政策。進一步提升企業注銷“一網服務”水平,優化簡易注銷和普通注銷辦理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檔案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進一步規范涉企收費,推動減輕市場主體經營負擔(六)嚴格規范政府收費和罰款。嚴格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依法依規從嚴控制新設涉企收費項目,嚴厲查處強制攤派、征收過頭稅費、截留減稅降費紅利、違規設置罰款項目、擅自提高罰款標準等行為。嚴格規范行政處罰行為,進一步清理調整違反法定權限設定、過罰不當等不合理罰款事項,抓緊制定規范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堅決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執法等行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重點查處落實降費減負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執行惠企收費政策等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七)推動規范市政公用服務價外收費。加強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服務價格監管,堅決制止強制捆綁搭售等行為,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服務和收費項目一律實行清單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居民用戶和用電報裝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用電報裝“零投資”。全面公示非電網直供電價格,嚴厲整治在電費中違規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對符合條件的終端用戶盡快實現直供到戶和“一戶一表”。督促商務樓宇管理人等及時公示寬帶接入市場領域收費項目,嚴肅查處限制進場、未經公示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八)著力規范金融服務收費。加快健全銀行收費監管長效機制,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加強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管理,設定服務價格行為監管紅線,加快修訂《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等予以合理優惠,適當減免賬戶管理服務等收費。堅決查處銀行未按照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資服務中不落實小微企業收費優惠政策、轉嫁成本、強制捆綁搭售保險或理財產品等行為。鼓勵證券、基金、擔保等機構進一步降低服務收費,推動金融基礎設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記、清算等費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九)清理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推動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公示收費信息,嚴禁行業協會商會強制企業到特定機構檢測、認證、培訓等并獲取利益分成,或以評比、表彰等名義違規向企業收費。研究制定關于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規范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等規范管理,發揮好行業協會商會在政策制定、行業自治、企業權益維護中的積極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對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清理整治情況“回頭看”。(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推動降低物流服務收費。強化口岸、貨場、專用線等貨運領域收費監管,依法規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貨代公司等收費行為。明確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環節的口岸物流作業時限及流程,加快推動大宗貨物和集裝箱中長距離運輸“公轉鐵”、“公轉水”等多式聯運改革,推進運輸運載工具和相關單證標準化,在確保安全規范的前提下,推動建立集裝箱、托盤等標準化裝載器具循環共用體系。2022年11月底前,開展不少于100個多式聯運示范工程建設,減少企業重復投入,持續降低綜合運價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三、進一步優化涉企服務,推動降低市場主體辦事成本(十一)全面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優質普惠的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全面提高線下“一窗綜辦”和線上“一網通辦”水平。聚焦企業和群眾“辦好一件事”,積極推行企業開辦注銷、不動產登記、招工用工等高頻事項集成化辦理,進一步減少辦事環節。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加快構建統一的電子證照庫,明確各類電子證照信息標準,推廣和擴大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合同、電子簽章等應用,推動實現更多高頻事項異地辦理、“跨省通辦”。(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二)持續優化投資和建設項目審批服務。優化壓覆礦產、氣候可行性、水資源論證、防洪、考古等評估流程,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區域綜合評估。探索利用市場機制推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更好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分階段整合各類測量測繪事項,推動統一測繪標準和成果形式,實現同一階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門集中聯合辦公、手續并聯辦理機制,依法優化重大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對用地、環評等投資審批有關事項,推動地方政府根據職責權限試行承諾制,提高審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資主管部門與金融機構投融資信息對接機制,為重點項目快速落地投產提供綜合金融服務。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實現各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市政公用服務企業系統互聯、信息共享,提升水、電、氣、熱接入服務質量。(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國家文物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三)著力優化跨境貿易服務。進一步完善自貿協定綜合服務平臺功能,助力企業用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等規則。拓展“單一窗口”的“通關+物流”、“外貿+金融”功能,為企業提供通關物流信息查詢、出口信用保險辦理、跨境結算融資等服務。支持有關地區搭建跨境電商一站式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優惠政策申報、物流信息跟蹤、爭端解決等服務。探索解決跨境電商退換貨難問題,優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工作流程,推動便捷快速通關。2022年底前,在國內主要口岸實現進出口通關業務網上辦理。(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外匯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四)切實提升辦稅繳費服務水平。全面推行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推動非稅收入全領域電子收繳、“跨省通繳”,便利市場主體繳費辦事。實行匯算清繳結算多繳退稅和已發現的誤收多繳退稅業務自動推送提醒、在線辦理。推動出口退稅全流程無紙化。進一步優化留抵退稅辦理流程,簡化退稅審核程序,強化退稅風險防控,確保留抵退稅安全快捷直達納稅人。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范圍,推行跨省異地電子繳稅、行郵稅電子繳庫服務,2022年11月底前,實現95%稅費服務事項“網上辦”。2022年底前,實現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存儲等。(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國家檔案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五)持續規范中介服務。清理規范沒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依據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建立中央和省級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鼓勵各地區依托現有政務服務系統提供由省級統籌的網上中介超市服務,吸引更多中介機構入駐,堅決整治行政機關指定中介機構壟斷服務、干預市場主體選取中介機構等行為,依法查處中介機構強制服務收費等行為。全面實施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項目清單管理,清理規范環境檢測、招標代理、政府采購代理、產權交易、融資擔保評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務違規收費和不合理收費。(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準直達機制。2022年底前,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在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等醒目位置設置惠企政策專區,匯集本地區本領域市場主體適用的惠企政策。加強涉企信息歸集共享,對企業進行分類“畫像”,推動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兌現。鼓勵各級政務服務大廳設立惠企政策集中辦理窗口,積極推動地方和部門構建惠企政策移動端服務體系,提供在線申請、在線反饋、應享未享提醒等服務,確保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穩崗擴崗等惠企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四、進一步加強公正監管,切實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十七)創新實施精準有效監管。進一步完善監管方式,全面實施跨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動監管信息共享互認,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加快在市場監管、稅收管理、進出口等領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依據風險高低實施差異化監管。積極探索在安全生產、食品安全、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領域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非現場監管,避免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必要干擾。(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八)嚴格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全面提升監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編制省、市兩級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建立違反公平執法行為典型案例通報機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防止任性執法、類案不同罰、過度處罰等問題。堅決杜絕“一刀切”、“運動式”執法,嚴禁未經法定程序要求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在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領域,制定完善執法工作指引和標準化檢查表單,規范日常監管行為。(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九)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細化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標準,加強和改進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依法查處惡意補貼、低價傾銷、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嚴厲打擊“搭便車”、“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為,嚴格規范滯壓占用經營者保證金、交易款等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格知識產權管理,依法規范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及時查處違法使用商標和惡意注冊申請商標等行為。完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制度,規范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及使用,堅決遏制惡意訴訟或變相收取“會員費”、“加盟費”等行為,切實保護小微商戶合法權益。健全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的指導,2022年底前,發布海外重點國家商標維權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五、進一步規范行政權力,切實穩定市場主體政策預期(二十一)不斷完善政策制定實施機制。建立政府部門與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常態化溝通平臺,及時了解、回應企業訴求。制定涉企政策要嚴格落實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臺前要充分聽取相關企業意見。2022年11月底前,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落實情況專項監督工作。切實發揮中國政府網網上調研平臺及各級政府門戶網站意見征集平臺作用,把握好政策出臺和調整的時度效,科學設置過渡期等緩沖措施,避免“急轉彎”和政策“打架”。各地區在制定和執行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方面政策時,不得層層加碼、加重市場主體負擔。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評估評價制度,政策出臺前科學研判預期效果,出臺后密切監測實施情況,2022年底前,在重大項目投資、科技、生態環境等領域開展評估試點。(各地區、各部門負責)(二十二)著力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健全政務守信踐諾機制,各級行政機關要抓緊對依法依規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諾列明清單,明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堅決糾正“新官不理舊賬”、“擊鼓傳花”等政務失信行為。2022年底前,落實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賬款強制披露制度,將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范圍。開展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行為集中治理,嚴肅問責虛報還款金額或將無分歧欠款做成有爭議欠款的行為,清理整治通過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指定機構債務憑證或到指定機構貼現進行不當牟利的行為,嚴厲打擊虛假還款或以不簽合同、不開發票、不驗收等方式變相拖欠的行為。鼓勵各地區探索建立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推動政務誠信履約。(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三)堅決整治不作為亂作為。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糾正各種懶政怠政等不履職和重形式不重實績等不正確履職行為。嚴格劃定行政權力邊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出臺政策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和問題線索核查處理機制,充分發揮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作用,及時查處市場主體和群眾反映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切實加強社會監督。國務院辦公廳要會同有關方面適時通報損害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組織實施、強化協同配合,結合工作實際加快制定具體配套措施,確保各項舉措落地見效,為各類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大協調督促力度,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經驗做法,不斷擴大改革成效。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9月7日(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政府網 | 2022/09/19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有關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并完成有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后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罰款事項取消后,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國務院2022年7月30日(此件公開發布)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中國政府網 | 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