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號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文化和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旅游市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實施信用管理,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信用承諾和信用評價等活動。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人員。旅游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旅游景區經營服務、旅游住宿經營服務、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導游等有關人員。第四條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一)承擔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實施行業信用監管,統籌推進信用聯合獎懲;(二)組織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等,開展信用監督檢查;(三)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相關工作,開展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四)負責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五)負責管理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六)負責建設管理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負責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組織開展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工作;(七)開展誠信文化建設,指導組織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一)負責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制度規范的組織實施,開展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二)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誠信文化建設、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第六條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各類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信用管理。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建設。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對認定為失信主體的會員采取公開譴責、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行業自律措施,加強誠信宣傳教育。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與歸集第七條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地方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補充完善信用信息記錄,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有關工作。第八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注冊登記、備案等用以識別、記載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仲裁執行信息;(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四)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信息;(六)其他反映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九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職責采集相關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采集。第十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歸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用信息。第三章失信主體認定第十一條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分為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第十二條文化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四)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第十三條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的;(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游客滯留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行政處罰的;(五)未經許可從事旅游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第十四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應當遵守以下程序規定:(一)告知。經查證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應當向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送達《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載明認定理由、依據、懲戒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二)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在被告知的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認定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三)認定。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經專家評估、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依法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四)決定與送達。認定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第十五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一)存在“捂票炒票”、虛假宣傳、未履行相關義務、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但尚不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情形的;(三)在旅游經營活動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在指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四)拒不配合投訴處置、執法檢查,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12個月內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兩次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情形。12個月內第3次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第十六條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認定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在作出決定前,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約談督促,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賠償補償義務、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可以不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守信情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采取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激勵措施。第十八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投資人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五)因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六)因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當事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七)因營業性演出含有禁止內容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不得再次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八)因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九)因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十)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九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四)旅行社因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五)導游、領隊因被吊銷導游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旅行社有關管理人員因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出境旅游業務;(七)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等時作為參考因素;(二)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參考使用;(四)在行政獎勵、授予稱號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條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3年,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1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章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第二十二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堅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則,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二十三條失信主體信息應當按照“誰認定、誰公開”原則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等渠道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四條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詢、應用和反饋機制,推進信用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執法信息等相關信用信息及時與同級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門共享。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查詢與自身相關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為查詢提供便利。認定部門或者信用信息歸集管理部門發現信用信息有誤的,應當及時主動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誤時,有權向認定部門申請更正相關信息。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實名提交的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第六章信用修復第二十六條符合以下條件的,認定部門應當主動進行信用修復:(一)實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屆滿;(二)認定為失信主體的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不符合認定為失信主體標準的;(三)因為政策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訂,已經不適宜認定為失信主體的;(四)其他應當主動修復的情形。信用修復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進行。第二十七條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積極進行合規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接受信用修復培訓、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請。有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培訓記錄、糾正失信行為等有關材料。(二)受理。認定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三)核查。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線上、書面、實地等方式檢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約談或者指導。(四)決定。認定部門應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五)修復。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失信主體的相關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一)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不滿6個月的、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不滿3個月的;(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三)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四)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欺詐行為的;(五)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六)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第七章信用評價與信用承諾第二十九條文化和旅游部根據工作需要,制定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和規范,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信用評價工作。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具備條件的機構依法依規參與信用評價。第三十條鼓勵各部門在評優評先、人員招聘、試點示范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評價較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鼓勵和支持有關機構積極利用信用評價結果,拓展信用應用場景。第三十一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政務服務等工作中應當規范應用信用承諾,將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信息記錄,作為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曾經作出虛假承諾的,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有關規定。第八章監督責任與權利保障第三十二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并采取通報表揚、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第三十三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予以處理。第三十四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九章附則第三十五條《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等文書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需要實施嚴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段幕吐糜尾筷P于印發〈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文旅市發〔2018〕30號)、《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18〕119號)同時廢止。
文化和旅游部 | 2022/12/0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復制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 國辦發〔2022〕3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復制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2〕3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優化營商環境是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的關鍵之舉,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2021年,國務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相關地方和部門認真落實各項試點改革任務,積極探索創新,著力為市場主體減負擔、破堵點、解難題,取得明顯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復制推廣的試點經驗。為進一步擴大改革效果,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整體改善,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一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復制推廣的改革舉措(一)進一步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4項)?!伴_展‘一照多址’改革”、“便利企業分支機構、連鎖門店信息變更”、“清除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對外地企業設置的隱性門檻和壁壘”、“推進客貨運輸電子證照跨區域互認與核驗”等。(二)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范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9項)?!巴卣蛊髽I開辦‘一網通辦’業務范圍”、“進一步便利企業開立銀行賬戶”、“優化律師事務所核名管理”、“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標準化登記”、“推行企業登記信息變更網上辦理”、“推行企業年度報告‘多報合一’改革”、“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除名制度”、“進一步便利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財產信息”、“進一步完善破產管理人選任制度”等。(三)持續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7項)?!巴七M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分階段整合相關測繪測量事項”、“推行水電氣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審批在線并聯辦理”、“開展聯合驗收‘一口受理’”、“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方式”、“簡化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開展單獨竣工驗收”等。(四)更好支持市場主體創新發展(2項)?!敖∪R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和質物處置機制”、“優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信息變更管理模式”等。(五)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5項)?!皟灮M出口貨物查詢服務”、“加強鐵路信息系統與海關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共享”、“推進水鐵空公多式聯運信息共享”、“進一步深化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兩步申報’、‘船邊直提’、‘抵港直裝’等改革”、“探索開展科研設備、耗材跨境自由流動,簡化研發用途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手續”等。(六)維護公平競爭秩序(3項)?!扒謇碓O置非必要條件排斥潛在競爭者行為”、“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改革”、“優化水利工程招投標手續”等。(七)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監管(5項)?!霸诓糠诸I域建立完善綜合監管機制”、“建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鏈”、“在部分重點領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機制”、“在稅務監管領域建立‘信用+風險’監管體系”、“實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電子化管理”等。(八)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2項)?!敖⒔∪照\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暢通知識產權領域信息交換渠道”等。(九)優化經常性涉企服務(13項)?!昂喕瘷z驗檢測機構人員信息變更辦理程序”、“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手續”、“對個人存量房交易開放電子發票功能”、“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納稅費‘一網通辦’”、“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及地籍圖可視化查詢”、“推行非接觸式發放稅務UKey”、“深化‘多稅合一’申報改革”、“推行全國車船稅繳納信息聯網查詢與核驗”、“進一步拓展企業涉稅數據開放維度”、“對代征稅款試行實時電子繳稅入庫的開具電子完稅證明”、“推行公安服務‘一窗通辦’”、“推行企業辦事‘一照通辦’”、“進一步擴大電子證照、電子簽章等應用范圍”等。二、切實抓好復制推廣工作的組織實施(一)高度重視復制推廣工作。各地區要將復制推廣工作作為進一步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主動對標先進,加強學習借鑒,細化改革舉措,確保復制推廣工作取得實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及時出臺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指導地方做好復制推廣工作;涉及調整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向地方開放系統接口和授權數據使用的,要抓緊按程序辦理,確保2022年底前落實到位。(二)用足用好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機制。各試點城市要圍繞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持續一體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聚焦市場主體所需所盼,加大先行先試力度,為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積累更多創新經驗。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和跟蹤督促,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持續改善。(三)完善改革配套監管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穩步推進復制推廣工作,對于涉及管理方式、管理權限、管理層級調整的相關改革事項,要夯實監管責任,逐項明確監管措施,完善監管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復制推廣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附件:首批在全國復制推廣的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清單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9月28日(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政府網 | 2022/11/01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已經2022年9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3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2022年10月8日(此件公開發布)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第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合法原則。依據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三)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四)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五)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第四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參照本意見,結合地區實際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h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對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第五條 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如下級市場監管部門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沖突的,應當適用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六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明確是否給予處罰的具體情形;(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明確適用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明確劃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階次,并確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明確規定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五)需要在法定處罰種類或者幅度以下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嚴格評估后明確具體情形、適用條件和處罰標準。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列入處罰案卷歸檔保存。適用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前款情形的,逐級報請該基準制定部門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第九條 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及時進行調整。第十條 本意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一)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二)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三)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四)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第十二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并進行動態調整。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一)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四)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五)隱藏、轉移、損毀、使用、處置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六)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七)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項所涉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該行為不再作為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第十七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2號)的要求,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二十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妒袌霰O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同時廢止。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 2022/10/2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擴大政務服務“跨省通辦”范圍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擴大政務服務“跨省通辦”范圍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的意見國辦發〔2022〕3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印發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大力推進與企業發展、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高頻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企業和群眾異地辦事越來越便捷。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持續優化政務服務的決策部署,落實《政府工作報告》要求,擴大政務服務“跨省通辦”范圍,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更好滿足企業和群眾異地辦事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企業和群眾反映突出的異地辦事難點堵點,統一服務標準、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充分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一網通辦”樞紐作用,推動線上線下辦事渠道深度融合,持續深化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改革,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服務人口流動、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二、擴大“跨省通辦”事項范圍(一)新增一批高頻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在深入落實國辦發〔2020〕35號文件部署的基礎上,聚焦便利企業跨區域經營和加快解決群眾關切事項的異地辦理問題,健全清單化管理和更新機制,按照需求量大、覆蓋面廣、辦理頻次高的原則,推出新一批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組織實施《全國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新增任務清單》(見附件)。(二)扎實推進地區間“跨省通辦”合作。圍繞實施區域重大戰略,聚焦城市群都市圈一體化發展、主要勞務輸入輸出地協作、毗鄰地區交流合作等需求,進一步拓展“跨省通辦”范圍和深度。有關地區開展省際“跨省通辦”合作要務實高效,科學合理新增區域通辦事項,避免層層簽訂協議、合作流于形式、企業和群眾獲得感不強等問題。及時梳理地區間“跨省通辦”合作中共性、高頻的異地辦事需求,加強業務統籌,并納入全國“跨省通辦”事項范圍。三、提升“跨省通辦”服務效能(三)改進網上辦事服務體驗。加快整合網上辦事入口,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健全統一身份認證體系,著力解決網上辦事“門難找”、頁面多次跳轉等問題。進一步簡化“跨省通辦”網上辦理環節和流程,豐富網上辦事引導、智能客服功能,提供更加簡單便捷、好辦易辦的服務體驗。完善國家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服務專區,推動更多“跨省通辦”事項網上一站式辦理。完善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端應用,推進證明證照查驗、信息查詢變更、資格認證、年審年報等更多簡易高頻事項“掌上辦”。(四)優化“跨省通辦”線下服務。推動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跨省通辦”窗口全覆蓋,建立完善收件、辦理兩地窗口工作人員和后臺審批人員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為全程網辦提供業務咨詢、申報輔導、溝通協調等服務。推行幫辦代辦、引導教辦等線下服務,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和不熟悉網絡操作的辦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更好滿足多樣化、個性化辦事需求,確保線上能辦的線下也能辦。探索通過自助服務終端等渠道,推進“跨省通辦”服務向基層延伸。(五)提升“跨省通辦”協同效率。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完善“跨省通辦”業務支撐系統辦件流轉功能,推動優化“跨省通辦”事項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服務。通過收件標準查詢、材料電子化流轉、線上審核、視頻會商等輔助方式,同步提供具體事項辦理的工作聯絡功能,提高協同辦理效率,加快解決“跨省通辦”事項受理和收辦件審核補齊補正次數多,資料傳遞、審查、核驗、送達耗時長,跨地區、跨層級經辦機構溝通效率低等問題。四、加強“跨省通辦”服務支撐(六)完善“跨省通辦”事項標準和業務規則。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推進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實施清單編制工作,2023年6月底前實現已確定的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基本要素和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在全國范圍統一,并在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發布。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完善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的業務標準和操作規程,明確收件地和辦理地的權責劃分、業務流轉程序、聯動模式、聯系方式等內容,進一步細化和統一申請表單通用格式、申請材料文本標準等,優化辦理流程,及時更新辦事指南。(七)加強“跨省通辦”平臺支撐和系統對接。充分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撐作用,在確保安全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加快推動國務院部門垂直管理業務信息系統、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業務信息系統與各地區政務服務平臺深度對接融合,明確對接標準、對接方式、完成時限等要求,為部門有效協同、業務高效辦理提供有力支撐。(八)增強“跨省通辦”數據共享支撐能力。充分發揮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作用,強化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數據共享樞紐功能,推動更多直接關系企業和群眾異地辦事、應用頻次高的醫療、養老、住房、就業、社保、戶籍、稅務等領域數據納入共享范圍,提升數據共享的穩定性、及時性。依法依規有序推進常用電子證照全國互認共享,加快推進電子印章、電子簽名應用和跨地區、跨部門互認,為提高“跨省通辦”服務效能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務數據共享安全保障,依法保護個人信息、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切實守住數據安全底線。五、強化組織保障(九)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全國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業務統籌力度,按照有關任務時限要求,抓緊出臺新增“跨省通辦”事項的配套政策、實施方案、試點計劃等,加強對主管行業領域“跨省通辦”工作的指導和規范。強化跨部門協同聯動,有關配合部門要加大業務、數據、信息系統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地區要加強對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任務落實的省級統籌,強化上下聯動、橫向協同,加快實現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要會同本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常見問題解答知識庫,開展常態化業務培訓,切實提升窗口工作人員辦理“跨省通辦”事項的業務能力。(十)加強監測評估。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推進情況的監測分析,了解和掌握“跨省通辦”事項實際辦理情況,及時跟進協調解決有關難點堵點問題。地方各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要會同本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具體事項辦理的日常監測管理,強化審管協同,推動審批、監管信息實時共享。國務院辦公廳適時組織開展“跨省通辦”落實情況評估工作。(十一)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平臺等及時發布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有關信息,做好政策解讀,確保企業和群眾在各個層級辦事時充分知曉和享受到“跨省通辦”帶來的便利。及時梳理總結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大推廣力度,積極支持“一地創新、全國復用”。附件:全國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新增任務清單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9月28日
中國政府網 | 2022/10/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2022〕3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減輕市場主體負擔、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當前,經濟運行面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困難依然較多,要積極運用改革創新辦法,幫助市場主體解難題、渡難關、復元氣、增活力,加力鞏固經濟恢復發展基礎。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場主體信心,助力市場主體發展,為穩定宏觀經濟大盤提供有力支撐,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一、進一步破除隱性門檻,推動降低市場主體準入成本(一)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健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及動態調整機制,抓緊完善與之相適應的審批機制、監管機制,推動清單事項全部實現網上辦理。穩步擴大市場準入效能評估范圍,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區各部門對帶有市場準入限制的顯性和隱性壁壘開展清理,并建立長效排查機制。深入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出臺全國版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著力優化工業產品管理制度。規范工業產品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涉及的行政許可、強制性認證管理。推行工業產品系族管理,結合開發設計新產品的具體情形,取消或優化不必要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和認證。2022年10月底前,選擇部分領域探索開展企業自檢自證試點。推動各地區完善工業生產許可證審批管理系統,建設一批標準、計量、檢驗檢測、認證、產品鑒定等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實現相關審批系統與質量監督管理平臺互聯互通、相關質量技術服務結果通用互認,推動工業產品快速投產上市。開展工業產品質量安全信用分類監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產企業質量信用評價規范。(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三)規范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備案。2022年底前,國務院有關部門逐項制定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省、市、縣級編制完成本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及辦事指南。深入推進告知承諾等改革,積極探索“一業一證”改革,推動行政許可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在部分地區探索開展審管聯動試點,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深入開展行政備案規范管理改革試點,研究制定關于行政備案規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四)切實規范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持續規范招投標主體行為,加強招投標全鏈條監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動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開標等業務全流程在線辦理和招投標領域數字證書跨地區、跨平臺互認。支持地方探索電子營業執照在招投標平臺登錄、簽名、在線簽訂合同等業務中的應用。取消各地區違規設置的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名錄庫等,不得將在本地注冊企業或建設生產線、采購本地供應商產品、進入本地扶持名錄等與中標結果掛鉤,著力破除所有制歧視、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購和招投標不得限制保證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督促相關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及時清退應退未退的沉淀保證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五)持續便利市場主體登記。2022年10月底前,編制全國統一的企業設立、變更登記規范和審查標準,逐步實現內外資一體化服務,有序推動外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網上辦理。全面清理各地區非法設置的企業跨區域經營和遷移限制。簡化企業跨區域遷移涉稅涉費等事項辦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業異地遷移檔案移交規則。健全市場主體歇業制度,研究制定稅務、社保等配套政策。進一步提升企業注銷“一網服務”水平,優化簡易注銷和普通注銷辦理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檔案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進一步規范涉企收費,推動減輕市場主體經營負擔(六)嚴格規范政府收費和罰款。嚴格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依法依規從嚴控制新設涉企收費項目,嚴厲查處強制攤派、征收過頭稅費、截留減稅降費紅利、違規設置罰款項目、擅自提高罰款標準等行為。嚴格規范行政處罰行為,進一步清理調整違反法定權限設定、過罰不當等不合理罰款事項,抓緊制定規范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堅決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執法等行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重點查處落實降費減負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執行惠企收費政策等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七)推動規范市政公用服務價外收費。加強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服務價格監管,堅決制止強制捆綁搭售等行為,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服務和收費項目一律實行清單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居民用戶和用電報裝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用電報裝“零投資”。全面公示非電網直供電價格,嚴厲整治在電費中違規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對符合條件的終端用戶盡快實現直供到戶和“一戶一表”。督促商務樓宇管理人等及時公示寬帶接入市場領域收費項目,嚴肅查處限制進場、未經公示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八)著力規范金融服務收費。加快健全銀行收費監管長效機制,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加強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管理,設定服務價格行為監管紅線,加快修訂《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等予以合理優惠,適當減免賬戶管理服務等收費。堅決查處銀行未按照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資服務中不落實小微企業收費優惠政策、轉嫁成本、強制捆綁搭售保險或理財產品等行為。鼓勵證券、基金、擔保等機構進一步降低服務收費,推動金融基礎設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記、清算等費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九)清理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推動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公示收費信息,嚴禁行業協會商會強制企業到特定機構檢測、認證、培訓等并獲取利益分成,或以評比、表彰等名義違規向企業收費。研究制定關于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規范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等規范管理,發揮好行業協會商會在政策制定、行業自治、企業權益維護中的積極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對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收費清理整治情況“回頭看”。(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推動降低物流服務收費。強化口岸、貨場、專用線等貨運領域收費監管,依法規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貨代公司等收費行為。明確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環節的口岸物流作業時限及流程,加快推動大宗貨物和集裝箱中長距離運輸“公轉鐵”、“公轉水”等多式聯運改革,推進運輸運載工具和相關單證標準化,在確保安全規范的前提下,推動建立集裝箱、托盤等標準化裝載器具循環共用體系。2022年11月底前,開展不少于100個多式聯運示范工程建設,減少企業重復投入,持續降低綜合運價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三、進一步優化涉企服務,推動降低市場主體辦事成本(十一)全面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優質普惠的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全面提高線下“一窗綜辦”和線上“一網通辦”水平。聚焦企業和群眾“辦好一件事”,積極推行企業開辦注銷、不動產登記、招工用工等高頻事項集成化辦理,進一步減少辦事環節。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加快構建統一的電子證照庫,明確各類電子證照信息標準,推廣和擴大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合同、電子簽章等應用,推動實現更多高頻事項異地辦理、“跨省通辦”。(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二)持續優化投資和建設項目審批服務。優化壓覆礦產、氣候可行性、水資源論證、防洪、考古等評估流程,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區域綜合評估。探索利用市場機制推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更好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分階段整合各類測量測繪事項,推動統一測繪標準和成果形式,實現同一階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門集中聯合辦公、手續并聯辦理機制,依法優化重大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對用地、環評等投資審批有關事項,推動地方政府根據職責權限試行承諾制,提高審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資主管部門與金融機構投融資信息對接機制,為重點項目快速落地投產提供綜合金融服務。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實現各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市政公用服務企業系統互聯、信息共享,提升水、電、氣、熱接入服務質量。(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國家文物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三)著力優化跨境貿易服務。進一步完善自貿協定綜合服務平臺功能,助力企業用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等規則。拓展“單一窗口”的“通關+物流”、“外貿+金融”功能,為企業提供通關物流信息查詢、出口信用保險辦理、跨境結算融資等服務。支持有關地區搭建跨境電商一站式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優惠政策申報、物流信息跟蹤、爭端解決等服務。探索解決跨境電商退換貨難問題,優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工作流程,推動便捷快速通關。2022年底前,在國內主要口岸實現進出口通關業務網上辦理。(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外匯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四)切實提升辦稅繳費服務水平。全面推行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推動非稅收入全領域電子收繳、“跨省通繳”,便利市場主體繳費辦事。實行匯算清繳結算多繳退稅和已發現的誤收多繳退稅業務自動推送提醒、在線辦理。推動出口退稅全流程無紙化。進一步優化留抵退稅辦理流程,簡化退稅審核程序,強化退稅風險防控,確保留抵退稅安全快捷直達納稅人。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范圍,推行跨省異地電子繳稅、行郵稅電子繳庫服務,2022年11月底前,實現95%稅費服務事項“網上辦”。2022年底前,實現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存儲等。(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國家檔案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五)持續規范中介服務。清理規范沒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依據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建立中央和省級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鼓勵各地區依托現有政務服務系統提供由省級統籌的網上中介超市服務,吸引更多中介機構入駐,堅決整治行政機關指定中介機構壟斷服務、干預市場主體選取中介機構等行為,依法查處中介機構強制服務收費等行為。全面實施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項目清單管理,清理規范環境檢測、招標代理、政府采購代理、產權交易、融資擔保評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務違規收費和不合理收費。(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準直達機制。2022年底前,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在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等醒目位置設置惠企政策專區,匯集本地區本領域市場主體適用的惠企政策。加強涉企信息歸集共享,對企業進行分類“畫像”,推動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兌現。鼓勵各級政務服務大廳設立惠企政策集中辦理窗口,積極推動地方和部門構建惠企政策移動端服務體系,提供在線申請、在線反饋、應享未享提醒等服務,確保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穩崗擴崗等惠企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四、進一步加強公正監管,切實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十七)創新實施精準有效監管。進一步完善監管方式,全面實施跨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動監管信息共享互認,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加快在市場監管、稅收管理、進出口等領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依據風險高低實施差異化監管。積極探索在安全生產、食品安全、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領域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非現場監管,避免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必要干擾。(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八)嚴格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全面提升監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編制省、市兩級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建立違反公平執法行為典型案例通報機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防止任性執法、類案不同罰、過度處罰等問題。堅決杜絕“一刀切”、“運動式”執法,嚴禁未經法定程序要求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在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領域,制定完善執法工作指引和標準化檢查表單,規范日常監管行為。(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九)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組織開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細化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標準,加強和改進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依法查處惡意補貼、低價傾銷、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嚴厲打擊“搭便車”、“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為,嚴格規范滯壓占用經營者保證金、交易款等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格知識產權管理,依法規范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及時查處違法使用商標和惡意注冊申請商標等行為。完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制度,規范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及使用,堅決遏制惡意訴訟或變相收取“會員費”、“加盟費”等行為,切實保護小微商戶合法權益。健全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的指導,2022年底前,發布海外重點國家商標維權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五、進一步規范行政權力,切實穩定市場主體政策預期(二十一)不斷完善政策制定實施機制。建立政府部門與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常態化溝通平臺,及時了解、回應企業訴求。制定涉企政策要嚴格落實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臺前要充分聽取相關企業意見。2022年11月底前,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落實情況專項監督工作。切實發揮中國政府網網上調研平臺及各級政府門戶網站意見征集平臺作用,把握好政策出臺和調整的時度效,科學設置過渡期等緩沖措施,避免“急轉彎”和政策“打架”。各地區在制定和執行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方面政策時,不得層層加碼、加重市場主體負擔。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評估評價制度,政策出臺前科學研判預期效果,出臺后密切監測實施情況,2022年底前,在重大項目投資、科技、生態環境等領域開展評估試點。(各地區、各部門負責)(二十二)著力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健全政務守信踐諾機制,各級行政機關要抓緊對依法依規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諾列明清單,明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堅決糾正“新官不理舊賬”、“擊鼓傳花”等政務失信行為。2022年底前,落實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賬款強制披露制度,將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范圍。開展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行為集中治理,嚴肅問責虛報還款金額或將無分歧欠款做成有爭議欠款的行為,清理整治通過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指定機構債務憑證或到指定機構貼現進行不當牟利的行為,嚴厲打擊虛假還款或以不簽合同、不開發票、不驗收等方式變相拖欠的行為。鼓勵各地區探索建立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推動政務誠信履約。(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二十三)堅決整治不作為亂作為。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糾正各種懶政怠政等不履職和重形式不重實績等不正確履職行為。嚴格劃定行政權力邊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出臺政策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和問題線索核查處理機制,充分發揮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作用,及時查處市場主體和群眾反映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切實加強社會監督。國務院辦公廳要會同有關方面適時通報損害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組織實施、強化協同配合,結合工作實際加快制定具體配套措施,確保各項舉措落地見效,為各類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大協調督促力度,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經驗做法,不斷擴大改革成效。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9月7日(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政府網 | 2022/09/19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有關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并完成有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后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罰款事項取消后,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國務院2022年7月30日(此件公開發布)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中國政府網 | 2022/08/23
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發〔202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今年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有力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比蝿?,我國經濟運行總體實現平穩開局。與此同時,新冠肺炎疫情和烏克蘭危機導致風險挑戰增多,我國經濟發展環境的復雜性、嚴峻性、不確定性上升,穩增長、穩就業、穩物價面臨新的挑戰。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這是黨中央的明確要求。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統籌發展和安全,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預期目標。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將《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下更大力氣抓好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的貫徹落實,同時靠前發力、適當加力,推動《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盡快落地見效,確保及時落實到位,盡早對穩住經濟和助企紓困等產生更大政策效應。各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提出的六個方面33項具體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對本部門本領域本行業的工作進行再部署再推動再落實,需要出臺配套實施細則的,應于5月底前全部完成。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將會同有關方面對相關省份穩增長穩市場主體保就業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工作中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擔當作為、求真務實,齊心協力、頑強拼搏,切實擔負起穩定宏觀經濟的責任,以釘釘子精神抓好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切實把二季度經濟穩住,努力使下半年發展有好的基礎,保持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國務院2022年5月24日(本文有刪減)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六個方面33項措施)一、財政政策(7項)1.進一步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在已出臺的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民航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6個行業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按月全額退還基礎上,研究將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7個行業企業納入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全額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預計新增留抵退稅1420億元。抓緊辦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留抵退稅并加大幫扶力度,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還存量留抵稅額;今年出臺的各項留抵退稅政策新增退稅總額達到約1.64萬億元。加強退稅風險防范,依法嚴懲偷稅、騙稅等行為。2.加快財政支出進度。督促指導地方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盡快分解下達資金,及時做好資金撥付工作。盡快下達轉移支付預算,加快本級支出進度;加大盤活存量資金力度,對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對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收回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急需支持的領域;結合留抵退稅、項目建設等需要做好資金調度、加強庫款保障,確保有關工作順利推進。3.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并擴大支持范圍。抓緊完成今年專項債券發行使用任務,加快今年已下達的3.45萬億元專項債券發行使用進度,在6月底前基本發行完畢,力爭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畢。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引導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專項債券項目建設主體提供配套融資支持,做好信貸資金和專項債資金的有效銜接。在前期確定的交通基礎設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領域基礎上,適當擴大專項債券支持領域,優先考慮將新型基礎設施、新能源項目等納入支持范圍。4.用好政府性融資擔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國家融資擔?;鹪贀:献鳂I務規模1萬億元以上。對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行業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及時履行代償義務,推動金融機構盡快放貸,不盲目抽貸、壓貸、斷貸,并將上述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納入國家融資擔?;鹪贀:献鞣秶?。深入落實中央財政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政策,計劃安排30億元資金,支持融資擔保機構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融資擔保費率。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對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保費給予階段性補貼。5.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將面向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購工程要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根據項目特點、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合理劃分采購包,積極擴大聯合體投標和大企業分包,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按照統一質量標準,將預留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份額由30%以上今年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預留項目要給予小微企業評審優惠,增加中小企業合同規模。6.擴大實施社保費緩繳政策。在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地區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階段性緩繳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緩繳期限階段性實施到今年底。在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5個特困行業實施階段性緩繳三項社保費政策的基礎上,對受到疫情嚴重沖擊、行業內大面積出現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其他特困行業,擴大實施緩繳政策,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階段性延長到今年底。7.加大穩崗支持力度。優化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進一步提高返還比例,將大型企業穩崗返還比例由30%提至50%。拓寬失業保險留工補助受益范圍,由中小微企業擴大至受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所有參保企業。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可按每人不超過1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省份確定,與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不重復享受,政策執行期限至今年底。二、貨幣金融政策(5項)8.鼓勵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貨車司機貸款及受疫情影響的個人住房與消費貸款等實施延期還本付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繼續按市場化原則與中小微企業(含中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貨車司機等自主協商,對其貸款實施延期還本付息,努力做到應延盡延,本輪延期還本付息日期原則上不超過2022年底。中央汽車企業所屬金融子企業要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對2022年6月30日前發放的商用貨車消費貸款給予6個月延期還本付息支持。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受疫情影響隔離觀察或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對其存續的個人住房、消費等貸款,靈活采取合理延后還款時間、延長貸款期限、延期還本等方式調整還款計劃。對延期貸款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單獨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征信記錄,并免收罰息。9.加大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力度。繼續新增支農支小再貸款額度。將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的資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由人民銀行按相關地方法人銀行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包括通過延期還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貸款)的2%提供資金支持,更好引導和支持地方法人銀行發放普惠小微貸款。指導金融機構和大型企業支持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質押等融資,抓緊修訂制度將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并加大再貼現支持力度,以供應鏈融資和銀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10.繼續推動實際貸款利率穩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準資金、擴大信貸投放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作用,持續釋放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改革效能,發揮存款利率市場化調整機制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將存款利率下降效果傳導至貸款端,繼續推動實際貸款利率穩中有降。11.提高資本市場融資效率??茖W合理把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資常態化。支持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規推進符合條件的平臺企業赴境外上市。繼續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建立“三農”、小微企業、綠色、雙創金融債券綠色通道,為重點領域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督促指導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各基礎設施全面梳理收費項目,對民營企業債券融資交易費用能免盡免,進一步釋放支持民營企業的信號。12.加大金融機構對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開發性銀行要優化貸款結構,投放更多更長期限貸款;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增加貸款投放、延長貸款期限;鼓勵保險公司等發揮長期資金優勢,加大對水利、水運、公路、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三、穩投資促消費等政策(6項)13.加快推進一批論證成熟的水利工程項目。2022年再開工一批已納入規劃、條件成熟的項目,包括南水北調后續工程等重大引調水、骨干防洪減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灌區建設和改造等工程。進一步完善工程項目清單,加強組織實施、協調推動并優化工作流程,切實提高水資源保障和防災減災能力。14.加快推動交通基礎設施投資。對沿江沿海沿邊及港口航道等綜合立體交通網工程,加強資源要素保障,優化審批程序,抓緊推動上馬實施,確保應開盡開、能開盡開。支持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發行3000億元鐵路建設債券。啟動新一輪農村公路建設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標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農村公路3萬公里、實施農村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3萬公里、改造農村公路危橋3000座。15.因地制宜繼續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指導各地在城市老舊管網改造等工作中協同推進管廊建設,在城市新區根據功能需求積極發展干、支線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統,統籌各類管線敷設。加快明確入廊收費政策,多措并舉解決投融資受阻問題,推動實施一批具備條件的地下綜合管廊項目。16.穩定和擴大民間投資。啟動編制國家重大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扎實開展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試點,有力有序推進“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實施,鼓勵和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在供應鏈產業鏈招投標項目中對大中小企業聯合體給予傾斜,鼓勵民營企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參與攻關。2022年新增支持500家左右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鼓勵民間投資以城市基礎設施等為重點,通過綜合開發模式參與重點領域項目建設。17.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出臺支持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具體措施,在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前提下設立“紅綠燈”,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以公平競爭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平臺經濟的穩就業作用,穩定平臺企業及其共生中小微企業的發展預期,以平臺企業發展帶動中小微企業紓困。引導平臺企業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資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線上線下聯動。鼓勵平臺企業加快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操作系統、處理器等領域技術研發突破。18.穩定增加汽車、家電等大宗消費。各地區不得新增汽車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的地區逐步增加汽車增量指標數量、放寬購車人員資格限制,鼓勵實施城區、郊區指標差異化政策。加快出臺推動汽車由購買管理向使用管理轉變的政策文件。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在全國范圍取消對符合國五排放標準小型非營運二手車的遷入限制,完善二手車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備案和車輛交易登記管理規定。支持汽車整車進口口岸地區開展平行進口業務,完善平行進口汽車環保信息公開制度。對皮卡車進城實施精細化管理,研究進一步放寬皮卡車進城限制。研究今年內對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支持政策。優化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投資建設運營模式,逐步實現所有小區和經營性停車場充電設施全覆蓋,加快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客運樞紐等區域充電樁(站)建設。鼓勵家電生產企業開展回收目標責任制行動,引導金融機構提升金融服務能力,更好滿足消費升級需求。四、保糧食能源安全政策(5項)19.健全完善糧食收益保障等政策。針對當前農資價格依然高企情況,在前期已發放200億元農資補貼的基礎上,及時發放第二批100億元農資補貼,彌補成本上漲帶來的種糧收益下降。積極做好鉀肥進口工作。完善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落實好2022年適當提高稻谷、小麥最低收購價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據市場形勢及時啟動收購,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優化種糧補貼政策,健全種糧農民補貼政策框架。20.在確保安全清潔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釋放煤炭優質產能。建立健全煤炭產量激勵約束政策機制。依法依規加快保供煤礦手續辦理,在確保安全生產和生態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礦項目釋放產能。盡快調整核增產能政策,支持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提高生產能力,加快煤礦優質產能釋放,保障迎峰度夏電力電煤供應安全。21.抓緊推動實施一批能源項目。推動能源領域基本具備條件今年可開工的重大項目盡快實施。積極穩妥推進金沙江龍盤等水電項目前期研究論證和設計優化工作。加快推動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的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近期抓緊啟動第二批項目,統籌安排大型風光電基地建設項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準和開工建設基地項目、煤電項目和特高壓輸電通道。重點布局一批對電力系統安全保障作用強、對新能源規?;l展促進作用大、經濟指標相對優越的抽水蓄能電站,加快條件成熟項目開工建設。加快推進張北至勝利、川渝主網架交流工程,以及隴東至山東、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區電網項目規劃和前期工作。22.提高煤炭儲備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和合格銀行貸款。壓實地方儲備責任。23.加強原油等能源資源儲備能力。謀劃儲備項目并盡早開工。推進政府儲備項目建設,已建成項目盡快具備儲備能力。五、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政策(7項)24.降低市場主體用水用電用網等成本。全面落實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水、用電、用氣“欠費不停供”政策,設立6個月的費用緩繳期,并可根據當地實際進一步延長,緩繳期間免收欠費滯納金。指導地方對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水電氣等費用予以補貼。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行業收費,取消不合理收費,規范政府定價和經營者價格收費行為,對保留的收費項目實行清單制管理。2022年中小微企業寬帶和專線平均資費再降10%。在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25.推動階段性減免市場主體房屋租金。2022年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國有房屋減免3—6個月租金;出租人減免租金的可按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并引導國有銀行對減免租金的出租人視需要給予優惠利率質押貸款等支持。非國有房屋減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優惠。鼓勵和引導各地區結合自身實際,拿出更多務實管用舉措推動減免市場主體房屋租金。26.加大對民航等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企業的紓困支持力度。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創新、普惠養老等專項再貸款的同時,增加民航應急貸款額度1500億元,并適當擴大支持范圍,支持困難航空企業渡過難關。支持航空業發行2000億元債券。統籌考慮民航基礎設施建設需求等因素,研究解決資金短缺等問題;同時,研究提出向有關航空企業注資的具體方案。有序增加國際客運航班數量,為便利中外人員往來和對外經貿交流合作創造條件。鼓勵銀行向文化旅游、餐飲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企業發放貸款。27.優化企業復工達產政策。疫情中高風險地區要建立完善運行保障企業、防疫物資生產企業、連續生產運行企業、產業鏈供應鏈重點企業、重點外貿外資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重點企業復工達產“白名單”制度,及時總結推廣“點對點”運輸、不見面交接、綠色通道等經驗做法,細化實化服務“白名單”企業措施,推動部省聯動和區域互認,協同推動產業鏈供應鏈企業復工達產。積極引導各地區落實屬地責任,在發生疫情時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閉環生產,保障其穩定生產,原則上不要求停產;企業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導,加強企業員工返崗、物流保障、上下游銜接等方面服務,盡量減少疫情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暢政策。全面取消對來自疫情低風險地區貨運車輛的防疫通行限制,著力打通制造業物流瓶頸,加快產成品庫存周轉進度;不得擅自阻斷或關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閘,嚴禁硬隔離縣鄉村公路,不得擅自關停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鐵路車站和民用運輸機場。嚴禁限制疫情低風險地區人員正常流動。對來自或進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地市的貨運車輛,落實“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拓涍\司機、快遞員、船員到異地免費檢測點進行核酸檢測和抗原檢測,當地政府視同本地居民納入檢測范圍、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費用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29.統籌加大對物流樞紐和物流企業的支持力度。加快寧波舟山大宗商品儲運基地建設,開展大宗商品儲運基地整體布局規劃研究。2022年,中央財政安排50億元左右,擇優支持全國性重點樞紐城市,提升樞紐的貨物集散、倉儲、中轉運輸、應急保障能力,引導加快推進多式聯運融合發展,降低綜合貨運成本。2022年,中央財政在服務業發展資金中安排約25億元支持加快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安排約38億元支持實施縣域商業建設行動。加快1000億元交通物流專項再貸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業融資,加大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對穩定供應鏈的支持。在農產品主產區和特色農產品優勢區支持建設一批田頭小型冷藏保鮮設施,推動建設一批產銷冷鏈集配中心。30.加快推進重大外資項目積極吸引外商投資。在已納入工作專班、開辟綠色通道推進的重大外資項目基礎上,充分發揮重大外資項目牽引帶動作用,盡快論證啟動投資數額大、帶動作用強、產業鏈上下游覆蓋面廣的重大外資項目。加快修訂《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引導外資更多投向先進制造、科技創新等領域以及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支持外商投資設立高新技術研發中心等。進一步拓寬企業跨境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開展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建立完善與在華外國商協會、外資企業常態化交流機制,積極解決外資企業在華營商便利等問題,進一步穩住和擴大外商投資。六、?;久裆撸?項)31.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后進行補繳。在此期間,繳存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緩繳影響。受疫情影響的繳存人,不能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納入征信記錄。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額度,更好滿足實際需要。32.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和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支持政策。加強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區域、行業的財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安排400億元,推動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將符合條件的新市民納入創業擔保貸款扶持范圍。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上一年度進城落戶人口數量,合理安排各類城鎮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拓寬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渠道。重大工程建設、以工代賑項目優先吸納農村勞動力。33.完善社會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導各地落實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及時足額發放補貼,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財政下撥的1547億元救助補助資金,壓實地方政府責任,通過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及時足額發放到需要幫扶救助的群眾手中。做好受災人員生活救助,精準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難群體幫扶工作,對臨時生活困難群眾給予有針對性幫扶。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因局部聚集性疫情加強管控,同步推進疫情防控和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資保供穩價工作。統籌發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深入開展安全大檢查,嚴防交通、建筑、煤礦、燃氣等方面安全事故,開展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中國政府網 | 2022/06/01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35號《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4月14日國家統計局第1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F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長 康 義2022年5月19日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推進統計領域信用建設,規范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完善失信約束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統計機構對企業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及其信息進行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活動。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是指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承擔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第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堅持“誰認定、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總體思路組織實施。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全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有關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現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線索,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處理。第五條 統計機構應當歸集、保存履職過程中采集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共享。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統計機構應當認定其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六)其他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第七條 統計機構對符合統計嚴重失信認定條件的企業,應當在該企業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告知書,告知事由、依據、后果以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第八條 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統計機構認為企業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告知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統計機構應當充分聽取企業的意見,對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統計機構應當采納。第九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企業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時限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應當制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載明以下事項: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認定事由、依據;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嚴重失信懲戒措施;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認定日期。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第三章 信用懲戒和修復第十條 統計機構應當自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信息,包括:(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二)統計違法行為;(三)依法處理情況;(四)其他相關信息。第十一條 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十二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本機構門戶網站建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并將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未開通門戶網站的統計機構,應當將本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在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公示。省級統計機構應當及時搜集本機構及市、縣級統計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要求在認定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統計局,由國家統計局統一按規定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第十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公示期為1年。公示期限屆滿3日內,統計機構應當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門戶網站,并同步將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之日起2年內,企業再次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自再次認定之日起公示3年。第十四條 公示期間,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抽查頻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第十五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公示滿6個月后,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第十六條 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應當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包括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到位證明材料及統計守信承諾等內容。第十七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并作出決定。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門戶網站,并同步將修復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撤銷信用修復的決定,并自撤銷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第四章 救濟和監督第十九條 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發現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要求下級統計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有證據證明其被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可以要求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進行更正。統計機構經核實確認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第二十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對統計機構作出的認定決定或者信用修復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企業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和統計機構在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第二十二條 統計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可以根據工作職責結合本地區、本系統實際情況對企業開展統計信用評價,實行信用分級管理。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镀髽I統計信用管理辦法》(國統字〔2019〕33號)、《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國統字〔2019〕34號)同時廢止。
國家統計局網站 | 2022/05/26
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加力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措施》
關于印發加力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業函〔2022〕10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加力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措施》已經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22年5月9日加力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措施中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的主體,是保就業的主力軍,是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的關鍵環節。近期,受外部環境復雜性不確定性加劇、國內疫情多發等影響,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困難明顯增加,生產經營形勢不容樂觀,迫切需要進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實現平穩健康發展。為此,制定以下措施:一、各地要積極安排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專項資金,優化支出結構,加大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支持,結合本地實際向困難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房屋租金、水電費、擔保費、防疫支出等補助并給予貸款貼息、社保補貼等。(各地方負責)二、2022年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力爭新增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1.6萬億元。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但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銀行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實際情況,合理采用續貸、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現抽貸、斷貸;其中,對2022年被列為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地市級行政區域內餐飲、零售、文化、旅游、交通運輸、制造業等困難行業,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銀行如辦理貸款展期和調整還款安排,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單獨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征信記錄,并免收罰息。進一步落實好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和盡職免責要求,支持銀行按規定加大不良貸款轉讓、處置、核銷力度。構建全國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網絡,加強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應用,擴大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規模。(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三、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擴大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服務覆蓋面,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加大服務力度。進一步落實銀擔分險機制,擴大國家融資擔?;?、省級融資再擔保機構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再擔保業務覆蓋面;對于確無還款能力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依約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財政部、銀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四、支持銀行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匯率避險服務,支持期貨公司為中小微企業提供風險管理服務。進一步擴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針對性降低短期險費率,優化理賠條件,加大對中小微外貿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針對中小微企業的風險特征和保險需求,豐富保險產品供給。(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五、開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專項行動,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實現無分歧欠款應清盡清,確有支付困難的應明確還款計劃,對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協商解決或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加大對惡意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在合同中設置明顯不合理付款條件和付款期限等行為的整治力度。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建立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規范收費主體收費行為,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堅決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穩價,運用儲備等多種手段,加強供需調節,促進價格平穩運行。加強大宗商品現貨和期貨市場監管,嚴厲打擊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電實行階段性優惠,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水、用電、用氣“欠費不停供”,允許在6個月內補繳。制定出臺減并港口收費項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等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證監會、海關總署、交通運輸部會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七、加強生產要素保障,將處于產業鏈關鍵節點的中小微企業納入重點產業鏈供應鏈“白名單”,重點加強對企業人員到廠難、物料運輸難等阻礙復工達產突出問題的協調解決力度。深入實施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攜手行動”,推動大中小企業加強創新合作,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和中小微企業配套能力,助力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協同復工達產。各地方要綜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業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建立中小微企業人員、物流保障協調機制,引導企業在防疫措施落實到位的情況下采取閉環管理、封閉作業等方式穩定生產經營。(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會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八、2022年中小微企業寬帶和專線平均資費再降10%。加強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培訓,開展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把脈問診”。鼓勵大企業建云建平臺,中小微企業用云用平臺,云上獲取資源和應用服務。鼓勵數字化服務商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減免用云用平臺的費用。通過培育具有較強服務能力的數字化服務平臺,加大幫扶力度。(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會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九、鼓勵開展綠色智能家電、綠色建材下鄉活動和農產品產地市場建設,大力支持開展公共領域車輛電動化城市試點示范,努力擴大市場需求。(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會同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十、深入開展“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和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組織和匯聚各類優質服務資源進企業、進園區、進集群,加強政策服務,了解中小微企業困難和訴求,幫助中小微企業降本增效。鼓勵地方采取“企業管家”“企業服務聯絡員”等舉措,深入企業走訪摸排,主動靠前服務,實行“一企一策”“一廠一案”差異化舉措,幫助企業解決問題。發揮各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務數字化平臺,為企業提供權威政策解讀和個性化政策匹配服務,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開展全國減輕企業負擔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綜合督查,壓實責任、打通堵點,推動政策落地生效。(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各部門、各地方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充分發揮各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機制作用,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紓困舉措,推動助企紓困政策落地見效;加強運行監測和分析研判,密切關注中小微企業運行態勢,推動企業家參與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橫向協同、縱向聯動的工作機制,強化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形成助企紓困支持合力。有關工作進展及時報送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 2022/05/11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秳摻ㄊ痉痘顒庸芾磙k法(試行)》全文如下。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批準 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創建示范活動管理,深入改進作風,力戒形式主義,切實為基層減負,充分發揮創建示范引領作用,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創建示范活動管理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統籌管理、合理設置、嚴格審批、動態調整、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創建示范活動,是指各地區各部門為提高政策落實水平,推動高質量發展,對某項工作設置科學合理的考評指標體系,采取必要的推動措施,動員組織相關地方或者單位開展創建,通過評估、驗收等方式,對符合標準的對象以通報、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認定,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活動。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屬于業務性質的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技術示范、改革試點工作,以及以本單位內設機構為對象開展的創建示范活動,不屬于本辦法規范的創建示范活動。第四條 中央和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市縣級黨委和政府,經批準可以開展創建示范活動。市縣級其他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以及鄉鎮(街道)不得開展創建示范活動。社會組織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級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委托承辦或者受邀參與相關行業領域的創建示范活動。情況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級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按照程序報批后,以社會組織的名義開展創建示范活動。第五條 創建示范活動實行中央和?。ㄗ灾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中央一級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各?。ㄗ灾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的創建示范活動(以下簡稱省級以上創建示范活動),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省級其他黨政機關和群團機關、市縣級黨委和政府的創建示范活動(以下簡稱省級以下創建示范活動),由各?。ㄗ灾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審批。第六條 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全國創建示范活動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審核備案、監督檢查。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日常工作。各?。ㄗ灾螀^、直轄市)承擔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職能的機構負責本地區省級以下創建示范活動的審核和管理,及時將省級以下創建示范活動設立、調整、變更情況報送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第七條 創建示范活動實行目錄管理,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實施動態管理。嚴格控制創建示范活動數量,特別是以城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業為對象的創建示范活動的數量。不得在目錄范圍以外開展創建示范活動。第八條 申請設立創建示范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對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具有積極作用和重要意義;(二)對推動重大戰略實施、重要政策落實、重點工作開展具有示范引領作用和宣傳推廣意義;(三)活動內容與主辦單位職責一致,活動名稱與創建示范活動內容相符合,不與已有創建示范活動重復;(四)考評指標體系設置科學合理、標準明確、操作性強;(五)提出推動創建、培育引導和示范推廣措施,深入參與創建過程;(六)原則上應當安排一定的政策支持,經費來源和預算符合有關規定。第九條 省級以上創建示范活動的設立、調整或者變更,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申請。省級以下創建示范活動按照歸口分別向各?。ㄗ灾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提出申請。第十條 申請設立創建示范活動應當提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活動名稱、理由依據、主辦單位、創建對象或者范圍、活動設置、創建數量、考評指標、評估周期、活動時限、具體措施、認定形式、監督管理、退出機制、經費來源等。已經批準保留的創建示范活動,調整或者變更活動名稱、主辦單位、創建對象或者范圍、活動設置、創建數量等,應當提出調整變更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可以開展創建示范活動但未經批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提出申請。創建示范活動原則上不再開展表彰活動,確需開展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創建示范活動審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分別將各地區各部門的請示轉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辦理;(二)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研究提出初審意見;(三)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審核提出擬批復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四)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將擬批復意見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復申報單位;(五)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省級以下創建示范活動的審批,可以參照以上程序進行。情況特殊的,可以簡化程序。第十二條 創建示范活動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開展:(一)發布通知。公開發布創建示范活動通知,提出創建示范活動工作方案。(二)動員組織。動員組織創建對象積極參與,結合實際制定創建工作方案,自愿申報參加創建工作。(三)推動創建。采取必要的措施,對符合資格的創建對象加強政策指導和培育引導,推動其在評估周期內達到考評指標要求。(四)評估驗收。成立領導小組或者評審委員會,按照科學規范的程序開展評估驗收,確保評估結果公平、公正。(五)組織公示。向社會公示評估驗收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六)認定公布。對達標或者驗收合格的對象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布。(七)總結推廣。及時總結創建示范經驗做法,組織宣傳推廣,充分發揮創建示范引領作用。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綜合考評機制,統籌設置考評指標體系。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優化考評方法,注重采取明察暗訪等多種方式開展考評,加強常態化管理,形成長效機制。對已認定的創建示范對象,復查結果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標準的,及時取消資格,予以摘牌。第十四條 創建示范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通過對創建對象給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導、培育引導等措施,深入參與和指導監督,幫助和引導創建對象解決創建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加強經驗總結和宣傳推廣,發揮創建示范引領作用。第十五條 開展創建示范活動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守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所需經費由各地區各部門通過現有資金渠道統籌解決,不得額外追加預算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創建對象收取費用。第十六條 開展創建示范活動,應當主動公開活動開展情況,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應當搭建查詢和公示平臺,鼓勵群眾通過電話、來信、網絡等形式舉報違規開展的創建示范活動以及創建示范活動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第十七條 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加強對省級以上創建示范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評估,采取隨機抽查、網上巡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各地區各部門適時開展對本地區本系統創建示范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將創建示范活動開展情況納入紀檢監察的內容。宣傳、網信部門應當加強對創建示范活動新聞宣傳工作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創建示范活動經費管理使用等情況的審計監督。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已完成創建任務且不再開展的創建示范活動,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并報送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或者各?。ㄗ灾螀^、直轄市)承擔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職能的機構,同時提出撤銷申請,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或者各?。ㄗ灾螀^、直轄市)承擔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職能的機構按照程序報批后予以撤銷。根據新形勢、新要求需要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創建示范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報批后實施。對脫離中心任務、推動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創建示范活動,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或者各?。ㄗ灾螀^、直轄市)承擔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職能的機構按照程序報批后予以撤銷。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創建示范活動,不得開展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范圍的創建示范活動。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宣傳、網信、發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銀行、國資、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各自職責,采取責令停止開展活動、消除影響、約談、公開曝光批評、納入信用記錄等方式予以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罰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等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創建示范活動;(二)對未經批準的創建示范活動進行宣傳報道;(三)在創建示范活動中借機收費、變相收費或者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四)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影響公平競爭;(五)引發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加重基層負擔,造成惡劣后果;(六)參與違規開展的創建示范活動;(七)在創建示范活動管理中存在違規審批、濫用職權、敷衍塞責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八)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第二十一條 對開展創建示范活動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由主管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立即停止或者撤銷創建示范活動。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面向黨員和基層黨組織開展的創建示范活動,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 | 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