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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信用政策 陜西政策法規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稅費保障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2-05-06 09:20:57  來源:陜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923 人已讀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陜西省稅費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陜西省稅費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12號),加強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稅費)的征收管理,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費保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和單位)在依法依規開展稅費征收工作過程中,為保障稅費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采取的稅費協助、信息共享和稅費服務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稅費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稅費保障工作堅持“政府牽頭、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則,推動構建黨政領導、財稅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稅費共治格局。

        第五條 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協同機制,充分發揮信用信息在稅費征收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推進稅費社會共治。

        第六條 省政務大數據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健全工作制度,為稅費信息交換和共享提供保障。

        各部門和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費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部門。

        第二章 稅費協助

        第七條 對稅務部門依法提出的稅費征收協助事項,各部門和單位應在職權范圍內及時全面給予協助,不得無故拒絕、拖延。

        第八條 各部門和單位在執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稅務部門予以協助的,稅務部門應積極協助。

        第九條 各部門和單位要綜合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先行推進涉稅費高頻事項執法協助,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第十條 健全公安派駐稅務聯絡機制,實現稅警雙方案件信息互聯互通和聯合辦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態化。

        第十一條 各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作,通過電子發票與財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類單位財務核算系統、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的銜接,加快推進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存儲。

        第三章 稅費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托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部門間稅費信息的互聯互通、高效共享。對無法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稅費信息的,應當與同級稅務部門商定交換方式。

        第十三條 稅費信息共享內容實行目錄管理。稅費信息共享目錄(見附件)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制定,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稅務部門應當科學分析、合理利用稅費信息,充分發揮信息資源價值,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十五條 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依規使用和保管稅費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稅費服務

        第十六條 各部門和單位應當著力構建優質便捷高效的稅費服務體系,持續優化提升全省營商環境。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組織領導,統籌推進部門協作,加強宣傳,優化服務,推進稅費精誠共治。

        第十八條 各部門和單位在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稅費服務時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限制、剝奪或變相限制、剝奪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權利。

        第十九條 各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推進政務公開,依法保障納稅人繳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建立稅費爭議協調機制,暢通救濟渠道,及時化解稅費爭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保障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通過督查督辦、檢查評估等方式推動稅費保障工作落實。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稅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稅費保障工作情況,全面反映各部門和單位稅費協助工作。

        第二十三條 單位、個人發現各部門和單位在稅費征繳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可向稅務和其他有權部門反映。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陜西省稅收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稅費信息共享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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