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氣象局、楊凌氣象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快陜西省防雷減災裝置檢測領域誠信制度建設,引導企業誠信自律,督促防雷檢測機構規范經營,省氣象局制定了《陜西省防雷減災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氣象局
2020年11月6日
陜西省防雷減災裝置檢測機構
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陜西省防雷減災裝置檢測領域誠信制度建設,引導企業誠信自律,督促檢測機構規范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規范》(QX/T318-2016)《陜西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取得?。ㄗ灾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氣象主管機構對檢測機構進行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定、公開和應用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省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的組織管理工作。
陜西省氣象局防雷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局監管辦)負責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評定工作。
檢測機構應當主動配合省氣象主管機構實施信用信息評價相關工作,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及采集
第五條? 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礎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構成。
第六條? 基礎信息是指檢測機構的基本信息。
基礎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注冊地址、成立日期、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經營狀況、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資質等級、資質有效期、信用等級,以及信用評價中涉及到的基本能力、財務狀況、內部管理、檢測業務、市場表現等信息。
第七條? 良好信息是指檢測機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標準,切實履行防雷檢測安全主體責任,誠信經營,行為規范,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在從業活動中所形成的防雷安全良好行為記錄。
良好信息包括:
(一)受到縣級以上相關部門、行業協會表彰的;
(二)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認為應當記入的有關檢測機構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條? 不良信息是指檢測機構在從業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標準,對防雷安全構成威脅而產生的不良信用行為記錄。
檢測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一)無資質或超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
(三)以欺騙或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資質的;
(四)在防雷裝置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五)由不具備檢測專業技術能力的人員進行檢測的;
(六)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七)與其檢測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八)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規且拒不整改的;
(九)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不合格的;
(十)在防雷裝置檢測過程中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十一)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配合氣象主管機構開展監管活動的;
(十二)未按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按時報送年度報告的;
(十三)未按照《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氣象主管機構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的;
(十四)其他對防雷安全構成威脅的不良行為。
第九條? 信用信息采集內容主要包括信用評價所需的基礎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第十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來源于氣象主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獲取的信用信息、檢測機構主動報送的信用信息以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認定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級及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省局監管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檢測機構的基本能力、財務狀況、內部管理、檢測業務、競爭力和發展潛力、社會責任以及不良行為和記錄等進行綜合評分(依據附件2),確定檢測機構的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信用等級從高到底依次劃分為A+(信用很好)、A(信用好)、A-(信用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個等級。
(一)綜合得分在九十分(含)以上,且評價期內未發生單項扣分達十分及以上的不良行為,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A+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很強,人員素質很高,市場競爭力很強,經營狀況很好,履約能力很強,發展潛力很大,社會信譽很好,誠信度很高。
(二)綜合得分在八十分(含)至九十分,且評價期內未發生單項扣分達十分及以上的不良行為,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A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強,人員素質高,市場競爭力強,經營狀況好,履約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社會信譽好,誠信度高。
(三)綜合得分在七十分(含)至八十分,且評價期內未發生單項扣分十分及以上不良行為,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A-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較強,人員素質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經營狀況較好,履約能力較強,發展潛力較大,社會信譽較好,誠信度較高。
(四)綜合得分在六十分(含)至七十分,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B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一般,人員素質一般,市場競爭力一般,經營狀況一般,履約能力一般,發展潛力一般,社會信譽一般,誠信度一般。
(五)綜合得分在六十分以下,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C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差,人員素質差、市場競爭力差,經營狀況差,履約能力差,社會信譽差、誠信度差。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工作應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正、自愿的原則。
第十四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業務滿兩年(含)以上的檢測機構可向省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信用評價,取得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評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檢測機構遞交信用評價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核查檢測機構相關信用材料;
(三)組織評審組進行評審,評定信用等級;
(四)對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示;
(五)對信用等級信息公布和共享。
第十六條? 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防雷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申請信用等級評定或復評應當在每年的第二個季度向省局監管辦提交《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附件1)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省局監管辦對檢測機構所提供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出具書面結論予以退回。發現資料虛假的,視情節取消評審或對信用等級降級,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八條? 對資料初審合格的檢測機構,省局監管辦組織信用評價專家成立評審組, 按照《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表》(附件2)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建立信用評價專家庫,信用評價專家一般應具有防雷、電子、應用氣象、建筑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從事防雷安全管理3年以上的人員。
第二十條? 信用評價專家應真實、準確的分析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客觀、公正的開展信用評價,對檢測機構的基本能力、財務狀況、內部管理、檢測業務、競爭力和發展潛力、社會責任以及不良行為和記錄等進行綜合評分,50個工作日內確定檢測機構的信用等級。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實行回避制度,信用評價專家應與被評價檢測機構無利害關系。
第二十二條? 信用等級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復評,重新確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三條? 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對檢測機構的不良記錄行為采取即時管理措施,可根據檢測機構不良記錄行為嚴重程度重新評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四條? 鼓勵信用修復,但涉及行政處罰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復。
第二十五條? 信用等級為C級的檢測機構在有效期內主動整改的,可在第二年度按規定程序向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信用信息復評。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在收到書面信用信息復評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查整改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復評。如整改到位,符合復評條件,將對其重新評定信用等級。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與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具有良好信用記錄、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檢測機構,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激勵措施:
(一)減少或者免除日常監督檢查;
(二)授予相關榮譽;
(三)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重要參考;
(四)鼓勵并支持參加政府購買服務的檢測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列入警示信息、信用等級為C級的檢測機構,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將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每年檢查不少于兩次;
(二)對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施約談,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防雷安全相關內容的培訓;
(三)不鼓勵、不支持參加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四)要求限時整改,拒絕整改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五)作為資質是否延續、降低等級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八條? 省局監管辦將信用評價結果報送省氣象主管機構,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告知被評價檢測機構,十五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在省氣象局網站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發布以下信用信息:
(一)基礎信息;
(二)信用等級的評價結果;
(三)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三十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省政府其他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ㄗ灾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并納入《信用陜西》信息平臺,實行聯動管理、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基礎信息及可能影響評價結果的其他信用信息發生變化或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省氣象主管機構遞交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確定是否需要變更。經核查,對需要變更的,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更新,并通過省氣象局網站予以公告。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相關人員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在共享、公開范圍內的檢測機構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1日印發的《陜西省防雷減災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略)
2.陜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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