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結合衛生健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以及依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委托的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可用于識別、分析、判斷行政相對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信用主體)衛生健康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共享、披露、使用、修復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健康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信息安全和信用主體 的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省衛生健康信用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全省衛生健康系統信用信息目錄和數據清單,制定全省衛生健康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相關標準和業務規范,促進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各設區市、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信用體系建設,共同推進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和共享
第六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設運行全省統一的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平臺,以信用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個人身份號碼為基礎,歸集整合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建立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依據信用信息目錄和數據清單,組織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報送和數據更新工作。
第七條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八條 從業機構的基礎信息主要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濟類型、成立日期、地址、許可范圍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身份號碼、職務等信息。
從業人員的基礎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號碼、職務、職稱、執業范圍、執業地點(或單位)等信息。
第九條 守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 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表彰、表揚、獎勵的信息;
(二) 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開展的扶貧、對口支援、搶險救災、衛生應急、志愿服務、無償獻血、慈善捐助等社會公益活動的信息;
(三)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條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刑事處罰的信息;
(二) 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考試作弊、論文抄襲、 冒名頂替等弄虛作假行為信息;
(三) 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信息;
(四) 拒不執行行政決定、阻礙或抗拒監督執法等信息;
(五) 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提供的聯合懲戒對象信息;
(六) 國家“互聯網+監管”平臺提供的失信信息;
(七)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平臺應當與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國家“互聯網+監管”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等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鼓勵信用主體以聲明、自愿注冊、自主申報、信用承諾等方式向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平臺提供自身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相關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價及應用
第十三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依托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平臺,按照全覆蓋、標準化和公益性原則對從業機構進行信用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的依據。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信用評價結果由高到低分為A(優秀)、B (良好)、C (中等)、D (較差)、E(差)五個等級,由全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平臺依據信用評價標準自動生成,動態調 整。信用等級控制規定如下:
(一) 從業機構在任何領域存在不良行為記錄,或者在本省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級較低的,不得評為A級;
(二) 從業機構在衛生健康領域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的,在信用修復前不得評為B級及以上等級;
(三) 從業機構在衛生健康領域存在5條及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在信用修復前不得評為C級及以上等級;
(四) 從業機構被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列入聯合懲戒對象的,在信用修復前不得評為D級及以上等級;
(五) 從業機構在衛生健康領域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符合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的,其信用評價結果直接判定為E級。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并按下列原則對從業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 對A級從業機構,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30%;
(二) 對B級從業機構,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50%;
(三) 對C級從業機構,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100%;
(四) 對D級從業機構,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150%;
(五) 對E級從業機構,列為重點對象實施嚴格監管,抽查比例設置為原抽查比例的200%。
對評價為D級、E級的從業機構,要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提醒約談,督促其糾正失信行為,進行信用修復,提升信用水平。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的從業機構,可以作為聯合激勵對象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 在行政許可和政務服務活動中,享受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
(二) 優先享受行業政策扶持和評先評優;
(三) 優先參與科研、試點等行業項目;
(四) 在部門網站及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
(五) 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
(六)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為E級,且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的從業機構,應當依法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 在行政許可和政務服務工作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二) 限制行業政策扶持;
(三) 限制參與表彰表揚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四) 限制參與政府采購和項目招投標;
(五) 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 從業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定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佐證材料。
評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并在確認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依據《陜西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做好信用修復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對全省衛生健康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督導檢查。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報告制度,定期向上級部門報送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信息安全相關法規,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機制,采取有效技術措施,確保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委托的機構在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為的,由上級部門責令改正,對逾期未整改的追究相關責任:
(一) 未按規定報送、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的;
(二) 篡改、虛構、隱匿或者違規刪除信用信息的;
(三) 違反法律、法規披露或者泄露信用信息的;
(四)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